本方案分兩步:
1.調整
2.改革
『第一步』調整
於正式改革之前,應先釐清理順現在地方統治制度:
1.改自治區為省,專呼自治省,普通呼省即可,如新疆省。
2.廢止地級市制,恢復地區行署制,並正式承認其行政實體地位(改虛於實)。
3.地區改「道」,地區行署改「道廳」。
4.廢止縣級市。
5.縣級依其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地位並人口規模分三等:上等曰府,次等曰郡,下等曰縣。
6.上海直轄市改「院轄道」,平呼「松江道」,全稱「松江院轄道」,直隸國務院,重慶市及海南省改設「廳」,級同省,而地位略低。
7.香港、澳門改市,全稱「特別府」。
8.鎮名傳統頗具軍事色彩,遂改稱「街」。
9.府、郡、縣下得設市、街、邑。
10.鄉改「邑」,街道改「坊」。
行政圖
省
道
府/郡/縣
市/街/邑
『第二步』改革
上述方案僅為第一步。終仍當實全法制,建設民主,地方分權。
1.廢止省制,改設總督府。總督由全國人大任免,對全國人大並其常任委員會負責。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署對各地總督負督導查察之責。
2.明白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外交、軍事、財政、經濟企劃、監察、安全等各部得一統於中央,縱直統制。而民政、文教、衛生、福祉、農工商行政諸端則委任地方自治,中央但垂拱而察,負督導協調之責。
3.總督得擁有一定規模之直屬武裝,備非常警急之用。
行政圖
第一級:總督管區(總督)/廳(長官)
第二級:道(知事)
第三級:府(尹)/郡(守)/縣(令)
第四級:市(長)/街(員)/鄉(正)
中央直轄區域(直隸)制度
今北京直轄市、天津直轄市、河北省地方為中央直轄區域。國務院總制管內各道。
北京設京畿道、天津設靜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