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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区划制度及设市制度改革方案(原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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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8-28
区划制度

缩小省区与直辖市的面积,增加省级行政区数量,省直辖县级行政区,直辖市不辖县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省,直辖市(都市省)
县级行政区:
省辖市,县
乡级行政区:
区,县辖市,镇,乡
村级行政区:
街道(坊),村



市镇设立制度

市域面积从几十到上千平方公里之间不等,大城市周边所形成的都市圈以切块型居多。

镇:
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辖村级以下行政区(辖村)。

县辖市:
镇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万的,可以设县辖市,辖村级以下行政区(辖街道)。

省辖市:
县辖市主城区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的县辖市,可以设省辖市,辖乡级以下行政区(辖区和街道)。

直辖市(都市省):
省辖市主城区非农业人口超过二百万的省辖市,可以设直辖市,辖乡级以下行政区(辖区和街道)。



城市规模分类

20万以下人口(指非农业人口,下同)的城市为小城市;20万—50万人的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的为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的为特大城市。



2007 8 28
DenisMagic.
真想让全世界都知道,我有多勇敢……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8-28
城市规划法规定:"镇”是城市型政区乡级行政建制。按LZ意见: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辖村级以下行政区(辖村)。 假如这个乡,除了乡政府驻地以外还有2---5万农业人口,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这样的地方是典型的农村地区,怎么就能设立“镇”的建制呢?同样LZ说:县辖市主城区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的县辖市,可以设省辖市,辖乡级以下行政区(辖区和街道)。假如这个县除了这个县辖市主城区有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外,其他地方还有超过40----100万的农业人口,这个县的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三十三,也完全还是一个农业大县,怎么就能设立城市型政区---省辖县级市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8-28
引用第2楼hufengwu于2007-08-28 22:56发表的  :
城市规划法规定:"镇”是城市型政区乡级行政建制。按LZ意见: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辖村级以下行政区(辖村)。 假如这个乡,除了乡政府驻地以外还有2---5万农业人口,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这样的地方是典型的农村地区,怎么就能设立“镇”的建制呢?同样LZ说:县辖市主城区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的县辖市,可以设省辖市,辖乡级以下行政区(辖区和街道)。假如这个县除了这个县辖市主城区有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外,其他地方还有超过40----100万的农业人口,这个县的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三十三,也完全还是一个农业大县,怎么就能设立城市型政区---省辖县级市呢?

这个是中国现行的设镇制度
我基本没改

县辖市基本就是现在的乡镇的规模,几十到一百KM2。
城市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地方设的是街道,到农业人口多的地方就改设村了
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分开统计,街道组成的城区为市区人口(也就是所谓的2万以上人口,这不等于市域全境人口),其他地区为城市郊区为全市人口。
设区市(省辖市)主要建城区设区,城边和郊区设与区同样级别的乡镇,全境为全市人口,城区为市区人口。
现有城市的飞区撤消,独自设市,人口少的并入其他县,缩小现有市区过大的城市面积。
真想让全世界都知道,我有多勇敢……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8-28
我的方案的县辖市和省辖市,市区(一般小于城市建成区,或者带一点的郊区)非农业人口必须要占全境的60%以上才行
镇的话,镇政府驻地设街道(相似于城区\市区的镇区),与其他村的人口分开算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至1992年底,中国共有14539个镇
真想让全世界都知道,我有多勇敢……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8-30
还是挺复杂的,还能简单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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