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11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7次会议决定(陕西省):
1.撤销宝鸡、渭南、绥德3个专员公署。
2.将原属宝鸡专员公署领导的宝鸡、陇县、汧阳、凤翔、歧山、麟游、长武、邠县、永寿、乾县、武功、扶风、眉县、盩厔、醴泉、栒邑、淳化、兴平等18县和宝鸡市、太白区(相当于县)以及原属渭南专员公署领导的渭南、蓝田、临潼、蒲城、白水、富平、耀县、高陵、三原、泾阳、澄城、韩城、郃阳、朝邑、大荔、华县、华阴、潼关等18县,都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
原属绥德专员公署领导的子长、延川2县划归延安专员公署领导,绥德、米脂、清涧、葭县、子洲、吴堡6等县划归榆林专员公署领导。
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44个单位(包括原领导的2个市4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