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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转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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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7-13
转贴自http://www.sopuk.com/Article/fxfl/xzf/Article_43803.html



所谓行政区划,一般而言是指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统治和管理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诸如经济、文化、政治等将本国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和区域的一项国家制度。我国著名的行政管理学学者夏书章教授认为,行政区划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各领域、各部门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是完全必要的。 笔者认为行政区划和一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前者以后者为依据,并且是对后者的确认和体现。从此种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属于国家形式问题,而国家形式问题的研究对于“国家”等宪法的基石范畴的研究又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行政区划是重要的宪法问题。但是宪法学界似乎对该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此开展的研究并不太多。当然,行政区划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一篇文章里面根本无法全面说清楚,笔者只是在中国有可能在近期启动行政区划改革的背景下,就行政区改革的原则这样一个“小”问题略抒己见,以期能抛砖引玉。依照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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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7-13
Re: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转贴)
一、原则之“基础”

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决不能凭空产生,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只有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才会使得我们提出的原则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笔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1、行政区划改革原则的提出必须基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

如前所述,国家结构形式对行政区划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作用。我们知道,对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起决定作用的是历史和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国家统一的历史长而且在本国历史中占主导地位,那么该国就会采取单一制,如法国。另外,单一民族国家多采取单一制,如日本;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关系简单、融洽也往往采取单一制。就中国而言,不管是从历史因素还是从民族因素考虑,都应当采取单一制。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行政区划有本质的不同。单一制国家多是中央集权制,行政区划的主导权在中央;联邦制国家多是地方分权制,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地方的意志和利益。笔者认为,中国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不会改变, 所以行政区划的改革也只能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但是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本质上不改变,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新的元素注入。我们应当注意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有学者们认为的在一些传统上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逐渐加强中央集权,而在一些传统上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国家则逐渐加强地方分权。 中国是世界国家大组织中的一员,而且与世界接轨是我们现在的主要指导思想;而且中国毕竟是56个民族的国家,民族之间的差别客观存在,同时中国疆域辽阔,区域差别很大,不可能像单一民族的小国那样实行单一制,所以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要注入新的元素。

中国的单一制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所改变,也可能融合联邦制的一些元素,要充分注意地方的不同与差异,这些都会对行政区划改革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原则。
  
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要充分考虑行政区划的原则,要以此为基础。但行政区划改革原则是指导“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是对原来的行政区划进行的可能是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可能是对原来的行政区划原则的修正甚至是否定,所以两者是不能等同视之的。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学界对行政区划原则的认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大多包括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便于行政管理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参照历史状况等原则。



3、“平衡”和“发展”是行政区划改革原则的核心。
  
现代宪政的关键不在于分权,不在于民主等等,而在于“平衡”。在国家性质上体现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以及统治阶级之间的妥协,是为了保持“平衡”。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的权力划分,是“平衡”的体现。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也是为了保持两者间的“平衡”。在中国,实际上一直也很重视“平衡”问题。如毛泽东曾经讲,中央的权力大了就向地方放一放,地方的权力大了就向中央就收一收,这就是一种“平衡”思想的体现。所以,在转型时期进行的行政区划改革,要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平衡、不同地域之间(如东、中、西部以及南、北方)的平衡、经济、政治和文化历史间的平衡等多种因素。

行政区划之所以改革就是因为现有的行政区划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就是要保证一系列的改革设计方案使得改革后的行政区划能适应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趋势,最终推动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发展。否则,这样的改革原则毫无意义。

[ 此贴被有的沒的在2008-07-13 10: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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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7-13
Re: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转贴)
二、原则之“内容”

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区域平衡原则。

区域平衡原则是一个带有综合性质的原则,是指实现在中国的东、中、西部

和南、北方有差别的地域之间,各地的人口以及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相对平衡。

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简单用一句话描述,就是从中国沿海的东部到内陆的中部再到广袤的西部,地势越来越高,面积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少(主要是指西部,中部的人口密度几乎不低于东部),经济越来越穷。三大区域之间在经济、人文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应充分正视这一现实,并做合理的区别对待。但一直以来的行政区划,似乎更有利于东部地区,有力的证据就是中国的四大直辖市,东部占了三个。我们注意到最近几年进行的西部开发,对西部的行政区划有所倾斜,如在重庆设立直辖市(可能会有人对设立直辖市就是倾斜的观点有不同看法,笔者在后面会说明理由)。但是,似乎把中部地区给忽略掉了。中部六省(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有四亿人口,基本上是农业地区,是中国的中心地区而且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所以不管是重视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还是整体上要提高中国的经济水平,或者其他原因,中部地区在行政区划的时候都应该认真考虑。有很多资料表明中部这几年与东部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有一些发展指标已落后于西部。 另外,西部地区还存在一个西北和西南的问题,西北和西南在各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需要平衡考虑。

中国南北方的气候和人文差异也是巨大的,这无疑对行政区划会有实际的影响。对于中国南、北方的分界,一种说法是以长江为界,一种说法是以秦岭、淮河为界。若以长江为界,那么武汉市既属于北方,又属于南方(汉口在长江以北,武昌在长江以南),这显然说不过去。若以秦岭、淮河为界,河南省大部属于北方,南阳和信阳两地又属于南方,事实上,南阳、信阳两地还是和北方保持着较大程度的相似性,甚至大体还是属于北方的文化圈。习惯上人们把河南划为大北方圈,把湖北划为大南方圈,但湖北的襄樊、十堰等地显然具有更多的北方特点。所以,笔者认为,将南方和北方以一条线(至少一般民众这样认为)作为分界,似乎并不科学。南北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大的过渡带,因此,在行政区划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否则不利于各地发展。目前,北方地区的经济有两大特点,即重工业发达和传统农业经济主导,南方的重工业不是很发达而商品经济意识强于北方(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北方的大城市 比南方多而经济活力不如南方就可以证实)。所以,我们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要针对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区划。

众所周知,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地方新疆比面积最小的海南省相差几十倍,同时人口最多的河南比人口最少的西藏也相差几十倍。这种划分,显然与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如有利于经济建设、便于行政管理等是不符合甚至是矛盾的。因此,在行政区划改革时应考虑这一点。

须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讲的区域平衡仅仅是相对平衡,一味讲绝对平衡是毫无意义的,只会使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最后反而更加复杂化。如为了追求人口的绝对平衡,非要将河南的人口划得跟海南一样多,只会使问题更麻烦,更复杂。



2、经济发展原则。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行政区划也有一个原则就是有

利于经济发展原则。但事实上,我们的行政区划并不是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恰恰是以政治为主导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高度一致,是政治统帅经济。就像有学者讲的是“行政区经济”。该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区经济”是指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在现阶段,“行政区经济”具有五个特征:①企业竞争中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②生产要素跨行政区流动受到很大阻隔;③行政区经济呈稳态结构;④行政中心与经济中心的高度一致性;⑤行政区边界经济的衰竭性。 笔者认为,“行政区经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政府的“外力” 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发展,但它并不符合经济规律,人为地干预经济的正常发展,是短期行为,最终会造成经济失衡、后劲不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仅仅是过渡性的形态,我们在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要避免重蹈覆辙,真正做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尊重和体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3、历史传统原则。

所谓“历史传统原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各

种形式的地方区域的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要综合考虑语言、习俗等对行政区划的影响。

行政区划原则当中也有一个历史原则,但该原则被强调的不够,我们以前在进行区划的时候,显得过于随便,没有真正体现该原则。如建国后对于直辖市和少数省的调整就显得很随意。在我国现有的省市县三种地方建制中,县的历史最长,最早设县的是秦国(非秦朝),在公元前688年,秦国设杜、郑两县。 而且,县的建制在中国具有超稳定的特点。省是在元朝开始设置的。元朝分全国为一个中书省直辖区和十个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在明朝设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江西、云南、贵州、福建和南北直隶共15省。清朝将江南分为江苏、安徽,将陕西分为陕西、甘肃,将湖广分为湖北、湖南,加上明朝的15个为“内地十八省”;另外设台湾省,东北三省,新疆省;此外,还有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省级单位。 相比之下,市的历史在中国最短,在民国时期才开始设市。基于这样一个地方建制的历史,我们在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应保留县制,而不是一味县该市,同时,省和市,特别是市可以做出大的符合宪法和历史的调整。

语言和习俗等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和载体,语言相同,会使人们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凝聚力无疑会增强,这些也会对行政区划产生实际影响。如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北方人抱团,这就与北方地区的语言接近有很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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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之“实施”

基于以上三原则,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也此尝试对我国的行政区划改革的方案略加探讨。



1、关于大区。

中国在建国初期曾设立六大行政区,即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行政区。1949-1952年间,六大行政区既是中央的派出机关,又是地方高于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1952-1954年间,仅仅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而存在;1954年后,六大行政区全部撤消。 六大行政区虽然存在的时间很短,但一直到现在还有影响,以六大行政区的区名作为名称的机构还大量存在,这说明中国的区域间差别和区域内合作客观存在着。行政区划改革应予以考虑。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六大行政区应该恢复?笔者并不赞成有的学者的主张。该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31省级行政区划单位,管理幅度太大,国务院总理需要协调的关系太多,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最好重新设置大行政区。具体以六个为宜,分别是: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和华西。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虽然解决了行政区划的管理幅度应适中的问题,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其一,可能会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冲突,会带来新的甚至可能影响国家统一的大问题;其二,与中国大多数人一致主张的减少区划层次的观点背道而驰。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既结合中国现状又合理借鉴外国经验。法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且中央集权的传统也较悠久,是一个不错的借鉴对象。法国也设有大区,但法国的大区是指经济大区,是中央各部按照其本身行政管理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在法国,一般由几个省组成一个大区,目前,共有22个大区。 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实行具有法律地位的经济大区制,这样既与中国大区协作的现状相符合,又不会带来多一级的地方建制。

大区的设置以经济元素为核心,尊重原有的各地之间交往和协作的传统,并不必与行政区划保持完全一致。具体设置7个经济大区,分别是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华北经济大区以原华北行政区为主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山东西北部,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考虑将内蒙划入西北经济大区,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天津,次中心是济南、太原和石家庄。东北经济大区就是原来东北行政区所辖区域,即东北三省,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大连,次中心是沈阳、长春和哈尔滨。华东经济大区包括山东黄海沿岸以及靠近江苏徐州的南部地区、江苏、安徽合肥以东以南靠近南京的地区、浙江、福建和鄱阳湖以东的江西东北部靠近浙江的地区,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上海,次中心是青岛、徐州、南京、杭州和厦门。华中经济大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衡阳以北地区、安徽靠近河南和湖北的地区、江西南昌以西靠近湖北的地区,该大区经济中心是武汉,次中心是郑州、长沙、南昌、宜昌和南阳。华南经济大区包括湖南衡阳以南的南部地区、江西南部、广东、广西和海南,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广州,次中心是南宁、海口、深圳、衡阳和赣州。西南经济大区就是原西南行政区所辖区域,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和西藏,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重庆,次中心是成都、昆明和贵阳。西北经济大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内蒙,该大区的经济中心是西安,次中心是兰州、乌鲁木齐和包头。



2、关于省。

目前在对于行政区划改革的讨论中,“省”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主张。其一是虚省制,就是将省的权力虚化;其二就是扩省制或缩省制,这两种叫法实质是一样的,“扩省制”是扩大省的数量,“缩省制”是减小省的面积。笔者基本赞成第二种主张,因为第一种主张没有考虑中国的传统和实情,中国是一个注重文字隐晦的国家,什么是实,什么是虚,很难把握,实中转虚,虚中藏实,所以虚省制“虚”不下来,反而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最终达不到改革的目的。

但“缩省制”(或者叫“扩省制”)怎么缩法?笔者认为,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综合考虑区域平衡、经济发展和历史传统等三大改革原则。对于有些人所持的观点即目前那些面积大人口多的省应该分掉,各省面积和人口应大致相等,笔者认为这是僵化的看问题。如果一个省的省会影响和辐射带动能力太小,那么就是该省目前面积相对不大,人口不是很多,也应该分,让那些被强制束缚在省会行政领导下的地区划出来,真正地受能带动它们发展的城市的影响。反之,如果某省的省会辐射带动能力强,它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现有省的辖区,那么,即使该省的面积较大,人口较多,也没有必要分掉,甚至还可以考虑多划些地区给该省。同时,除了要考虑经济发展原则之外,也要考虑历史传统原则。如果某省的区划历史较短,人们的语言相当不统一,对本省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不强,就可以考虑对该省的行政区划作出大的调整。

为了说明笔者的观点,在此举湖北省为例。笔者曾经在湖北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对湖北的情况比较熟悉。湖北省是清朝的时候才设立的一个省份,与周边的河南省、江西省(此两省均为元朝所设)相比历史较短,而且湖北有一个在全国都算奇特的现象,就是语言极为不统一,有河南方言区(襄樊、十堰),赣语区(咸宁等地),江淮官话区(湖北东北部),湘语区(靠近湖南地区),四川方言区(恩施等地)等,武汉话的范围仅仅限于武汉城区(即汉口、汉阳、武昌三镇),武汉所辖几县(上世纪90年代均已该为区)的话与武汉话区别很大。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对湖北的行政区划作较大调整:①武汉直辖,同时将武汉周边黄冈、黄石并入武汉;②将宜昌、恩施与重庆的万州、黔江合并组建三峡省;③或者再将襄樊、十堰与河南的南阳、信阳合并组建新省;④剩下荆州、荆门、孝感、咸宁等地组建新的湖北省或叫荆楚省,以荆州为省会。这种调整方案有几个优点:①解决了武汉在湖北首位度过高武汉直辖后湖北无城作省会的矛盾;②将黄冈等经济较落后地区划入武汉使武汉从湖北带走产值的同时也直接带动落后地区发展,而且新武汉直辖市的面积不是太大不会出现重庆直辖市面积过大负担太重反而影响辐射带动能力的问题;③将武汉的辐射能力释放出来从而带动整个中部地区的发展;④可以解决重庆市面积太大包袱过重以及三峡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⑤可以解决河南人口过多而郑州对河南南部地区影响力弱的问题;⑥新的湖北省继续拥有京广、焦柳(焦作-柳州)和洛湛(洛阳-湛江)铁路,还有长江黄金水道和大量的淡水湖,所以资源并不贫乏,而且面积和人口适当也符合缩省的趋势,并且荆州从历史上看是楚国故地及核心地区,从现代元素考量有铁路、长江港口、高速公路和飞机场,所以做新湖北省会既尊重了历史传统又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然,这个方案可以做具体的调整。



3、关于市。

如前所述,“市” 在中国的历史最短,而且建国以后的调整也最为频繁,市目前在中国的情况也最复杂甚至混乱。

如现行宪法30条对市的规定有三种,即直辖市、市和较大的市。直辖市为省级,宪法上讲的“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管县的市,也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地级市(或叫省辖市),宪法上讲的“市”根据30条的内容可以判断主要是指县级市,所以,在我国有宪法地位的市有三级,即省级、地级和县级。而中国目前的市可谓种类繁多,就行政级别而论,有五级,即省级(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地级,副地级(一些省直管的市)和县级市。很显然,副省级和副地级市是没有宪法依据的,但在中国现实存在着,所以行政区划改革需要对这两种市的宪法地位予以明确。

另外,“直辖市”在目前的中国也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笔者建议对直辖市问题也有必要在行政区划改革中予以解决。由于中国在1997年对1968年以来停滞了几十年的直辖市的区划进行了调整,因此现在有至少10多个市希望成为直辖市。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市想成为直辖市,在本省做省会不好吗?除了行政地位提高对这些市的诱惑外,笔者认为:其一,直辖市和省虽然都是省级,但直辖市是“城市”,省主要还是农村为主导的地区,而中国正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无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直辖市会比省受到更大的关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项目,对一个城市的实力和地位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显然比省会等拥有更多的优势;其二,对于一些在比所在省更大区域范围内有辐射影响的城市,将其从所在的省单列出来,有助于该区域的发展。因此,笔者主张在中国设立更多的直辖市。正如有学者讲的,增设直辖市有利于缩小省区增加一级政区数量,从而使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和幅度逐步趋向合理;可以提高部分大城市的行政地位,使之成为跨省区的新的经济增长级;有利于增强中央政权调控的主体地位。 至于设多少个,在那里设?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前面提到的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不止是一个,但也不宜太多(多了直辖市的作用反而会降低)。中国目前的四个直辖市,三个在东部,一个在西部而且是西南,所以中部应设一个,而且京、津属于华北经济区,上海属于华东经济区,所以从区位、规模、实力、辐射力以及可操作性等因素考虑,在东北经济大区可设大连直辖市(大连不是省会操作相对简单),在华中经济大区设武汉直辖市(湖北行政区划调整后,武汉直辖的问题迎刃而解),在华南经济大区设广州或深圳直辖市,在西北经济大区设西安直辖市(陕西的区划也可做调整,现在该省的区划也存在问题)。



4、关于县。

如前所述,县是中国最稳定的一级地方建制。笔者主张:其一,应当稳定这一区划形式而不是一味的县改市,“县”的辖区基本上是农村地区,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县改市并不能真正加快城市化进程;其二,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当初在设计这一制度时,一则是与撤地设市的改革相适应,二则是希望城市带动农村。但现在看来,“市管县”体制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小马拉大车” ,很多地级市本身很小,又管几个甚至是十几个县,很难起到带动作用,所以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不但没起到正面作用,反而会有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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