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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州制:再议居民自治之自然社区主体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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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2-06
人民公社的失败,我认为根源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在落后的生产力上建设一个超越历史阶段的“乌托邦”。人民公社实际上提供了国家力量深入地干预基层社区的居民生活的一个通道,这反映的是国家力量对传统社区关系的胜利性压制。比如说人民公社运动前后,基层社会的宗法色彩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有利于对落后的社会关系的改造,然而也给新社会的建设带来了破坏,当建设性被破坏性所压垮的时候,当社会生产不足以支持新体制的永续发展,那么人民公社失败也就可以预期的了。

我一直对国家干预基层社区抱持着警惕的态度,这令人感到不安。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让我认为会对基层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伤害,对由社会经济文化等客观因素自然形成的基层社区的社会生活造成破坏。在此我提出要议一议自然社区的主体性。

在一个自然社区,人们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自由地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类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交流应该是自由自在的。人们参与社区生活,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我们要求社区应该由群众自治,自行组织,自己管理,自己负责,并分享社区的繁荣和失败。这就是我所说的自然社区的主体性。

我不希望国家力量威胁自然社区的主体性,相反的我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矫正社区的缺陷的最好工具。试想自由自在的社会怎么不会发展到失去秩序的时候呢?国家的法治秩序正好提供了社区永续发展的保障

为维持这个主体性,我认为
1、社区应该是自由自在的,自由地组织、运营,也自由地消亡
2、社区应该是平等的,共同参与的,尽管我不排斥社区领袖的存在,然而失去社区成员的平等参与,也会导致社区失去秩序。
3、社区应该是法治的。
[ 此帖被QQme在2009-01-07 17: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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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2-06
对于我国,基层社会指的是自然村(农村)和社区(城镇),这样的区分标准是二者的社会经济生活完全不同,自然村的经济生活是以农业经济为主,而城镇社区则是工商业。

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自治其实契合了尊重自然社区主体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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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2-06
不过我对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的有效性一直揣着怀疑态度,理由是层级过低的自治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支撑。这一点在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市镇中也一直存在着困扰。

因此我提出:社区联合体的概念,也就是把居民自治的层级提升到乡镇一起。让村社之间联合起来办自治,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问题。自然村之间的联合称为乡,社区之间的联合称为镇,比镇更大的社区联合体称为市。乡与市镇区别就在于经济结构,而市镇之间的区别则是规模经济。人口更多,工商业经济更发达的镇升格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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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12-06
不过这种社区联合体的建立走的是“小乡小镇”模式。以我在其他贴子中提到新泉州辖下原有50余个乡镇,现在差不多会翻了一两番,达到一百余个乡镇市,这也是为什么不到2千km2的泉州需要设置片区,在每个片区派出多个州局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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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12-06
由于乡镇市是社区联合体,是自治的,跟中央集权制下的县市州政府的分际应该说是比较明星的,尽管彼此之间的互动肯定非常频繁。

因此之故,县市州政府在辖区面积既定,人口不变的形势下,基本上不会因为乡镇市数目的增加而把片区派出机构实级化形成一级政府,因为这对县市州来说是不经济的(至少这个下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大可能由县市州的上级来协助解决)。换句话说,只要县市州不是面积、人口等方面规模超过管理上的临界点,那么片区机构就不大可能实级化。当然解决国家各级政府层级过多的终极办法应该是提高各级政府的施政能力,并辅以权力的科学分工和合理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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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12-11
Re:州制:再议居民自治之自然社区主体性——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和居民自治
根据宪法,我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就是说中央跟地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适用“命令—执行”模式。

我国从横向看是个讲究国家机关分工合作的,从纵向看讲究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工合作。以行政区划角度看来,宪法把全国性事务赋予了中央政府,把地区性事务赋予了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换句话说,中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是来源于宪法,而非中央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

我国数十年来的政治实践在我看来一直都是讲究条块状分工,讲究全国一盘棋,但却忽略了对权力的制衡,这在管理学上来说是不合理的,有问题的。我们接下来的改革一方面在横向上要加强权力制衡,另一方面在纵向上,讲究政府间的分工和制衡。

第一层面  国家和基层社区的关系 | 国家 v.s 乡镇市区政府

第二层面 中央和地区政府的关系 | 中央政府 v.s 省县政府

第三层面 高级地区政府和低级地区政府的关系 | 省级政府 v.s 县级政府

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全局性事务,包括司法、国防、外交等事务,监督地方施政
省级政府:负责执行中央政府法令,统筹地区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州政府施政
县级政府:负责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法令,对地方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等公共品的提供,指导社区自治。
乡镇政府:负责经营地方市政公用事业,承担工商、社区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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