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原来切块设立的城市,如果达到了大城市(城市人口超过50万)的级别,而母(附廓)县城市化水平也达到50%以上,这样的市县就应该重新合并,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对于城市人口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也可以合并部分主城区中心相距不到20公里,城市化水平达到50%以上的县市。对于城市人口超过300万的超大城市,在辖区(含主城农村总人口不超过200万的情况下,也可以再合并部分县。反对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小城市,再领导其他的县和市。对于城市人口不足100万的非特大城市,其管辖区域一般也不应超过该地区一个县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