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
和同心县局部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政发〔2010〕35号
吴忠市、同心县、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促进吴忠市红寺堡区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和同心县的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同心县巴庄、塘坊梁两村及甘沟村部分地域(韦州河东岸)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
二、对调整后出现的承包土地、草原跨越界线的,双方要继续履行现有的土地承包、草原承包协议,保证调出地域的群众在原耕种土地和承包草原上正常生产。吴忠市和红寺堡区要加大对调入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兑现惠民有关政策,促进调整区域稳定发展。
三、吴忠市及同心县、红寺堡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区域行政区划调整的必要性,统筹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和要求,会同吴忠市、同心县、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共同勘定。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