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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反对增加或更改现行政区通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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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1-03-10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区、、民族乡、镇。  


  (直辖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市自治州分为区、县、自治县、市)(三)州分为区、县、市。
  (五)市分为区。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确定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民族市、民族镇、民族乡、民族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以称为特别省、特别州。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3-10 15:26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1-03-10
引用第27楼東七區于2011-03-10 14:33发表的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区、、民族乡、镇。  
.......




修改之后,全文变成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州;
         (二)省分为州、县、市;
         (三)州分为区、县、市;
         (四)县分为区、乡、镇;
         (五)市分为区。
依法确定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称作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民族市、民族乡、民族镇、民族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以称作特别省、特别州。




修改之后,保持了行政区划体系的一致性、完整性、清晰性,避免了同样名称的区划相互嵌套的现象。


符合不增加新的通名的原则。并未将来可能的行政区划改革方向预留了空间。


废省派: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州;(省不使用)
         (二)省分为州、县、市;(此条不使用)
         (三)州分为区、县、市;
         (四)县分为区、乡、镇;
         (五)市分为区。
省直辖县市派: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州;
         (二)省分为州、县、市;(省所辖的州不使用)
         (三)州分为区、县、市;(州所辖的区不使用)
         (四)县分为区、乡、镇;
         (五)市分为区。
废乡镇派: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州;
         (二)省分为州、县、市;
         (三)州分为区、县、市;
         (四)县分为区、乡、镇;(县所辖乡镇不使用,区以派出单位呈现)
         (五)市分为区。(区以派出单位呈现)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1-03-31
对于分省并省暂时不讨论。
只是希望每一级都能只用三种单字通名。
省级 省 都
地级 州 府
县级 县 市 区
乡级 乡 镇 町
村级 里 村 坊。

直辖市改为都。自治区改为自治省。特别行政区按大小分为特别都与特别省。
地级的民族自治州仍称自治州,普通地区改为州,地级市改为府。地级市与直辖市下的分区为区。县级市与县级区下的分区称为町。
多村整合的行政区称为里,单一行政村称村,单一自然村分几个行政村的称为XX一村,XX二村之类。镇,町下的城区分区称为坊。
nyân nyân shàang nyêe pîng dáng.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1-03-31
引用第27楼東七區于2011-03-10 15:44发表的  :
         (一)全国分为省、州;
         (二)省分为州、县、市;
         (三)州分为区、县、市;
         (四)县分为区、乡、镇;
         (五)市分为区。
.......

补充描述

省为部级,[中央直辖]州为部级或副部级;
[省辖]州为副部级;[省直辖]县、市为局级或副局级;
[州辖]县、市为副局级或处级;[州直辖]区为副处级;
乡、镇为科级;[市、县辖]区为科级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1-03-31
特别行政区可以简化为‘特政区’,五个字的通名就没了。
[ 此帖被西阳在2011-04-01 11:27重新编辑 ]
省+都+特政区(取都代直辖市;省级不设民族区)
郡+民族郡+市(通名州已泛化,改郡)
县+民族县+镇(通名镇提升县级)
县镇以下为乡,取代行政村。
都市镇下为区、街区、社区,按相应级别适用。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1-04-01
省、县、乡为面,市、镇、村为点。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1-04-01
地級市最奇怪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1-04-01
同意2楼、4搂、14楼意见。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1-04-02
其实就是市和区有点乱

要改的话,
把直辖市改为都,
把地级市改为郡。
w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dhooooooooooooooooome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1-04-02
不增加行政区划通名,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通名。


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简化说法有
中央政府、全国人大
省政府、省人大、省委、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党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委、特区政府、特区立法会
州政府、州人大、州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委、地区行署、地委、盟行署、盟党委
县政府、县人大、县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委、区政府、区人大、区委、旗政府、旗人大、旗委、林区政府、林区人大、林区党委、特区政府、特区人大、特区党委
乡政府、乡人大、乡党委、镇政府、镇人大、镇党委、苏木政府、苏木人大、苏木党委、街道办、街道党工委、


从这上面可以看出
通名其实就那么几个
省、自治区、市、特区(特别行政区)、州、市、县、地区、盟、区、旗、林区、特区、乡、镇、苏木、街道
除了特区有些乱之外,其他的都还好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1-04-03
乾脆全不廢除只留下一個「區」吧,從省到街道全部用XX區。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1-05-08
回 10楼(jiangxinwang) 的帖子
支持你的意见。一个级别定一个通名
新浪古浪皆无浪,田鸡宝鸡不是鸡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1-05-08
需要简化行政区的层级和通用名称,而不是反对更改行政区通用名称
1、一级政区(相当于当前的省级):废除当前所有省和副省级的名称(如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新区等),全国的一级政区名称使用府、道、卫、特区四个名称;人口密集地区一般设府、比如北京府、上海府、香港府、南京府等;人口规模比较少的地区设道,比如康川北道(阿坝州)、康川西道(甘孜州)、雅山东道(林芝地区)、雅山南道(山南地区)、雅山西道(日喀则地区)、兴安道(大兴安岭地区)等;重要边防地区设卫,如阿里卫、葱岭卫、云边卫、长白卫、伊犁卫等,非边防特殊管理的地区设为特区,如神农架特区、可可西里特区等
   府定位正部级、道、卫、特区均定位为副部级

2、二级政区(相当于当前的地级):废除当前所有的地区和副地级名称(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等);二级政区一律使用县和所两个名称,县为通用二级政区,根据人口规模将县分为甲等县和乙等县两类,人口密集地区和城区设为甲等县、比如北京府可下设燕东县(包括朝阳、通州等)燕南县(大兴等)、幽县(城中核心区)等为甲等县;人口稀少的地区设为乙等县,如雅山东道下设林芝县、康川西道下设康定县、康川北道下设马尔康县等;卫和特区下面的部分二级政区使用所的名称,比如台海西卫(台湾海峡地区)可下设澎湖所、南沙卫(南沙地区)可设太平所;西沙卫(西沙地区)可设永兴所
       甲等县定位为正厅级,乙等县和所定位为副厅级
3、县、所之下不在设行政区,只设居民自治管理区域;分别为片区、社区、居民组,设立半官方的居民自治机构,如XX片区居民自治总会、XX社区居民自治分会、XX居民组自治会、
   片区的自治域相当于当前3-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辖区;社区的自治域相当于当前1-3个居委会(村)的管理区;居民组自治域当于当前3-5个居民小组(农村组)的管理区;
   自治机构无行政级别,比如片区自治总会的主席,上级无权任命,而由该自治域普选产生,无行政级别,但可享受正处级礼遇。社区自治分会的主席,也由该社区自治域普选产生,无行政级别,但可享受正科级礼遇。居民组自治会的主席,由该居民组自治域普选产生,无行政级别,但可享受副科级礼遇。
   废除当前的县以下各级名称:如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乡、镇、街道、苏木、村、嘎查等

[ 此帖被tsy94在2011-05-08 13:41重新编辑 ]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1-05-08
建议使用的政区层级和名称,仅供参考,谢绝某些不学无术的人低素质攻击
1、一级政区(大致相当于当前的省):府、道、卫、特区(其中府为正部级;道、卫、特区均为副部级)
2、二级政区(大致相当于当前的地级市):县、所(甲等县为正厅级,乙等县和所为副厅级)
3、二级政区不在下设次级行政区,而只设居民自治域(包括片区、社区、居民组)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1-05-08
建议使用的行政区政府和首长称谓,仅供参考,谢绝某些不学无术的人低素质攻击
1、一级政区(大致相当于当前的省):府、道、卫、特区(其中府为正部级;道、卫、特区均为副部级)
   XX府行政公署;XX府行政长官(正部级)
   XX道行政公署;XX道行政长官(副部级)
   XX卫行政公署;XX卫行政长官(副部级)
   XX特区行政公署;XX特区行政长官(副部级)


2、二级政区(大致相当于当前的地级市):县、所(甲等县为正厅级,乙等县和所为副厅级)

   XX县行政公署;XX县行政长官(甲等县为正厅级、乙等县为副厅级)
   XX所行政公署;XX所行政长官(副厅级)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1-05-10
每個朝代政區通名都在改,隔一個朝代通常改到面目全非。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3-08-24
回 皖州 的帖子
皖州:我觉得只需规范通名名称即可
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地级: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级:县、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 (2010-10-16 12:34) 

中央直辖省级:省、州(直辖市改)、自治省(自治区改)、特别行政区
省辖地级:市(地级市,不再辖县,但依然分市辖区,城区人口50万以上)
省辖县级:县、自治县、市(县级、不分市辖区、直辖经、乡镇街道、城区人口50万以下)
地级市辖县级:区(市辖区)
县辖乡级:乡、镇
市及区辖乡级:乡、镇、街道
乡镇街辖村级:村委、社区居委
省(Province),自治省(Autonomous Province),都市省(Metropolitan Province),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市(Municipality 省辖市),州(Prefecture ),自治州(Autonomous Prefecture),县(County),自治县(Autonomous County);
市(City),邑(Borough),镇(Town),乡(Township);
【虚级:区(District),街区(Neighborhood),管理区(Precinct)】;
村(Village),社区(Community);
居民小组(Resident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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