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配置:
全国设一所最高法院、高等军事法院、高等海事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全国设若干所高等刑事法院、高等民事法院、中等行政法院;各个高等刑事法院、高等民事法院、中等行政法院管辖若干市州
全国设若干所普通军事法院、普通海事法院;普通海事法院全国大致有四所,天津(黄海、渤海)、上海(东海及长江流域镇江以下)、广州(南海及珠江流域)、武汉(长江流域镇江以上)
各市州设一所初等行政法院、中等民事法院、中等刑事法院。
各区县设一所初等民事法院、初等刑事法院。
各初等法院在所辖各乡镇(初等民事法院所在地除外)设一所民事法庭。
全国设一所最高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海事检察院、行政检察院
全国设若干所刑事检察院、民事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各刑事检察院、民事检察院、行政检察厅辖区范围和高等刑事法院、高等民事法院、中等行政法院相同。
全国设若干所军事检察厅、海事检察厅,各军事检察厅、海事检察厅的管辖范围和普通军事法院、普通海事法院相同。
各市州设一所行政检察署、民事检察厅、刑事检察厅。各区县设一所民事检察署、刑事检察署。各民事检察署在所辖各乡镇(民事检察署所在地除外)设一个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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