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
分省 -县 --乡3级。
2.省辖县以及部分市。这部分市属区域中心
城市或
经济规模和
人口数量大的较大城市。
3.县辖乡、市及部分镇。这部分镇属于
城市化水平较高高 、经济规模大、人口多的有明显发展前景的镇。
4乡辖村、镇 。村镇实行居民自治。
5市建制说明:人口在10万以上,居民基本以从事2、3产业为主。根据在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分为中央辖市(省级)、省辖市(县级)、县辖市(副县级)。其规划直接受上一级决定。省辖市必须是经济发达建成区面积(距离中心点10公里以外的不在其内)在3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在30万以上;严格控制30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规模;实行城乡
一体化发展格局;在此基础上规划较高品位的城市蓝图,市与市之间的公路不低于2级公路标准。中央辖市建成区人口密度不得低于2万,省辖市人口密度不得小于1.5万,县辖市人口密度不得小于1万。达不到人口密度标准,不得进行新的土地计划的报请。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城市不设区,区为市派出机构,区下设部分市直单位的办事处。城市内下设社区,居民自治。
6 镇建制说明:县辖镇是准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比例不得少于50%。以镇中心四周2km范围内总人口不得少于2万。镇设部分与城市相近的事业单位。两个镇之间不应低于10km。镇与镇之间要有3级以上公路连接。乡辖镇指有商贸 物流 繁荣的居民点,实行居民自治。
7省对县辖市有城市指导的义务。并可对其进行评级升格。县对县辖镇有指导义务,争取其升格。
8城市建成区与郊区严格控制2:1比例。
9平原地区县域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公里 ,丘陵地区不低于1500平方公里 ,山区不低于2500平方公里。
10各级单位设置基本与现行
区划类似。各地针对自己特色产业加强相关单位建设,减少其他单位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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