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街道标准: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设立街道要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适应城市管理运行需要,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三、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进程、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人口面积、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设立街道可以采取一个乡(镇)设立街道、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立街道、合并两个以上乡(镇)设立街道、乡(镇)与街道合并设立街道等方式。
五、拟设街道全部或大部分区域(超过区域面积的三分之二)位于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位于该范围内。拟设街道所辖社区数量一般不低于村、社区总数的60%。
六、设立街道应该满足以下具体指标:
(一)人口及面积指标
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3.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80%。
2.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20至70平方千米。
(二)经济指标
1.生产总值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且位居本县(市、区)所属乡镇前列。
2.产业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前一年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生产总值90%。
3.服务发展较快,服务经济特征较明显。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街道建成区具备良好的地质地理条件,基础设施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布局、联动发展。道路密度较高,公共交通覆盖全域;自来水入户,基本实现与城区供水同网同质;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其它污水处理系统;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邮政营业网点布局合理,快递物流服务设施全覆盖;有符合标准的防洪排涝、公共消防等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基本消除黑臭水。
(四)公共服务设施指标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合设施完善;“基层治理四平台”高效运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布局合理;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家园、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以及金融与商贸等生活服务设施。
七、区位条件优越、已具有城市功能布局的地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设施等所在地,可以放宽人口、面积和经济指标。
八、从严控制现有街道分设,确需优化调整的,调整后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其他指标参照本指标执行。
九、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