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26阅读
  • 10回复

[历史人口]实行“一孩半”政策的省市有哪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04-04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04-05
四川盆地49年后人口增长率倒数。
要知道,整个清朝和民国时期,四川人口增长率都是名列前茅的。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04-05
回 一眼丁真 的帖子
一眼丁真:四川盆地49年后人口增长率倒数。
要知道,整个清朝和民国时期,四川人口增长率都是名列前茅的。 (2024-04-05 07:48) 

四川当时是农村一孩政策卡死吗?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04-05
回 尚祺宇 的帖子
尚祺宇:四川当时是农村一孩政策卡死吗? (2024-04-05 12:43) 

是的。但是农村还是好多人并不鸟政策。个体户也很多不鸟政策。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04-05
回 一眼丁真 的帖子
一眼丁真:是的。但是农村还是好多人并不鸟政策。个体户也很多不鸟政策。 (2024-04-05 14:13) 

那农村独女户双女户有政策优待吗?陕西这里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有有待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04-06
浙江怎么会是2002年才开始,80年代从一开始就是这个政策,第一胎小娘可以再生一个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04-06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浙江怎么会是2002年才开始,80年代从一开始就是这个政策,第一胎小娘可以再生一个 (2024-04-06 21:12) 

1985年2月9日起,浙江省生育得到控制地区的农村困难户实行一孩半,2002年之后才实行全面一孩半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04-08
回 ponytail 的帖子
ponytail:1985年2月9日起,浙江省生育得到控制地区的农村困难户实行一孩半,2002年之后才实行全面一孩半 (2024-04-06 22:42) 

那可能实际操作上就直接1.5胎了。谁知道是不是困难户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04-09
广东省必然不严格实行的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04-12
回 尚祺宇 的帖子
尚祺宇:那农村独女户双女户有政策优待吗?陕西这里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有有待 (2024-04-05 17:00) 

这个不太清楚。其他省最多中考加分吧。我中考是2000年,似乎也没这个政策,好像只有个竞赛一等奖加5分和教师子女加5分政策。二等奖记不清加不加分了。因为重庆江津当年少民极少,也不知道少民加分不。不过教师子女加5分政策真的过分,当年江津教委太恶心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04-12
河南,管得最严,农民生女都不能再生二胎?


==========================


河南省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坚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前提下,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农村独女户(母、女均为农业户口),本人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二胎,严禁生三胎。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独女户生二胎:
  
  一、全村一年以上无计划外生育;
  
  二、已婚已育的育龄夫妇,除禁忌证者外,生一胎的已上环,生二胎的已结扎;
  
  三、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好。
  
  第四条 经批准可以安排独女户生二胎的行政村、独女户生二胎的间隔年龄是:母亲年龄在二十九周岁以上,女孩年龄在五周岁以上。
  
  要求生育二胎的独女户,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组织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户夫妇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合同内容包括:生育二胎后夫妇一方必须在半年内结扎,保证不再生第三胎,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发给准生证,同时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合同式样,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
  
  按照合同,夫妇一方按期结扎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不按期结扎的,除责令其结扎外,加罚保证金三至五倍。保证金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坚持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女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下列独女户不照顾生育二胎:
  
  一、夫妇一方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招聘干部、户粮关系在农村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民办教师;
  
  二、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生效以来,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达到法定婚龄未登记结婚以及未达到晚育年龄(指女方二十四周岁)而生育的;
  
  三、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来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去向不明或送他人抚养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实行独女户生二胎的行政村,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批准安排独女户生育二胎的行政村,发现计划外生育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停止,进行整顿,达到条件后,重新申请报批;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抢生的,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户粮关系在农村的招聘干部、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中的独女户,自动辞去工作,回农村申请批准生育二胎的,任何单位不得再招工录用。
  
  第九条 各县安排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指标,不得突破年度人口计划。各县制定的人口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执行,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