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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坚决反对使用下列行政区划名称:大区 道 路 府 州 郡 厅 郭 坊 里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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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7-11-20
樓主要不要這樣

地址:中華第三共和國第五行政區第三大區第十九中區第二十一小區第十五洞第三坑道321孔
姓名:350311771212789(身分證號碼)男士/女士

科幻小說都沒這樣的吧。

是不是比文革還變態ㄏㄏ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7-11-24
目前的名称似乎很乱的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7-11-25
为什么有“政府”这个称呼,楼主可以想想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7-12-09
道、路、府容易引起歧义,不用为好
可以使用郡、都等名称
syz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7-12-11
反对使用下列行政区划名称:自治区 直辖市 特区 林区 大区 地区 行署 街道 道 路 都 府 州 郡 厅 郭 坊 里 盟 旗 宗等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7-12-11
用“郡”取代现有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单位是最合适的,因为它没有任何歧义!
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行政区(虚)和西藏-新疆2个自治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行政区。2.撤省设郡和州(自治地区),全国共120个左右,由原地级单位合成,辖县和市。3.主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为可设虚级县级区的甲等市,50万以上和超过20万的重要城市(郡治、原地级中心、边贸、港口、工矿等)为乙等市,甲乙等市均为副郡级,20万以上和超过10万的重要城市为丙等市(县级)。4.市下设街区,县下设丁等市(副县级)、乡、镇,均不设政府。5.支持市县同城,乙丙等市和附郭县合署办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7-12-11
干脆中央直辖村,就一个“村”,多简洁!

楼主说是不是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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