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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省县直辖后,法院检察院怎么设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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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7-01
我国法院检察院是四级制.中央最高级,省高级, 市中级,县初级.那么省直管县之后,
省内既有地级行政单位,又有县级行政单位(如海南模式), 那么法院检察院怎么设置?军区又怎么设置比较好?
[ 此帖被曲径通幽在2009-01-20 14:4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9-06-16
司法系统的设置跟行政区划的设置不需要完全对应。这应该也是司法独立的一种体现。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9-06-16
回 49楼(tsy94) 的帖子
我也赞成去掉人民俩字。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9-01-26
可以参照重庆的模式,在市里设高等法院和检察院,高等法院和检察院下分为几个分院,各个分院分别管辖一个区域,区域内的县设置基层法院和检察院。
还原红四方面军在黄猫垭真实战斗故事,让人们了解黄猫垭红色革命历史,铭记黄猫垭可歌可泣战斗情景,进一步激励当代的年轻人铭记过去,珍惜现在,创造未来。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9-01-25
省直辖县市后彻底废除地级行政单位,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三级制即中央最高级、省级(上诉法院)县市初级(一审法院)。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01-25
應該實行三級三審制

國家:最高法院
省:高等法院
地方:地方法院,每個地方法院轄若干個縣市

另以縣市為單位,設置簡易法院,管轄普通民事及輕微的刑事審判。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9-01-25
关键是几级合适和方便?
20岁的强省派
30岁的分省派
40岁的虚省派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01-18
很多人還保守於條條塊塊的計畫體制思維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01-18
省县直辖后检察系统设置很简单的改变:
中央:总检察院
省级:高等检察院
县级:地方检察厅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01-18
省县直辖后法院系统设置很简单的改变:
中央:最高法院
省级:高等法院
县级:地方法院

备注:不要在加注什么人民法院之类的称谓了,就好比原来的中国人民邮政就直接改称中国邮政就好了,没必要脱裤子放屁,况且现在还有人民这个概念吗?没有了,现在国家机器都被官僚集团掌控了,没人民的分,挂羊头卖狗肉而已!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01-18
引用第15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13:40发表的  :
你指的巡回法院是否职能等同于中级法院?那么设区市下面还有县级区,法院如何设置呢?是设立中级法院还是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就应该是中级法院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8-07-05
我個人建議未來中國的法院系統可以這樣
最高法院,設置於首都
高等法院,設置於省首府,若省域(地理上的省)內有直轄市則設置於該直轄市。
地方法院,設置於省內各處,每省一般設置七八個地法,自治州或盟地方仍按相應區域管轄,管轄區域較大的可以設置若干分院(就近受理非重大訴訟)。
市、縣、區、旗法院。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8-07-05
韓國的法院和檢察廳就不是按道設置的,以所在地命名,各有一定管轄區域。如首爾按照東西南北中設置五個地方法院和五個地方檢察廳,其他地方法院及檢察廳都設置在各主要都市,以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廳所在地命名,如水原地方法院設置在水原市,管轄區域大致為京畿道南部各市郡。本院直接管轄水原、安陽、龍仁、華城、烏山、軍浦、儀旺、果川等八市。水原地方法院於城南、驪州、平澤、安山四個市郡設置支院,分別管轄若干市郡法院。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8-07-04
县级为中级,乡镇为基层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8-07-04
引用第43楼打麻将找我于2008-07-03 22:11发表的  :
如果一个省管50个县,省县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法院,是不可想象,根据中国法院的相关法律,有些官司,县内事务由初院初审,跨县由中院初审,跨地由高院初审.
如果中国只有3级法院的话,事务并没有减负,反而更麻烦了.按3级制,这些官司中,跨县的就由省院初审,二审就直接到了最高法院.和隔壁县打官司,一审得到省会去,二审得到北京去,这个概念不是减少了法院层级,而是纯属浪费原被告曾数量级增加的金钱.
美国光50个州就有11个巡回法院,各州则有3-4级法院.




你讲得在理.
省级设高等人民法院. 县级设基层人民法院. 中间跨区设地区中等人民法院.
保持现有四级制不变.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8-07-03
如果一个省管50个县,省县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法院,是不可想象,根据中国法院的相关法律,有些官司,县内事务由初院初审,跨县由中院初审,跨地由高院初审.
如果中国只有3级法院的话,事务并没有减负,反而更麻烦了.按3级制,这些官司中,跨县的就由省院初审,二审就直接到了最高法院.和隔壁县打官司,一审得到省会去,二审得到北京去,这个概念不是减少了法院层级,而是纯属浪费原被告曾数量级增加的金钱.

美国光50个州就有11个巡回法院,各州则有3-4级法院.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8-07-03
引用第6楼曲径通幽于2008-07-02 02:25发表的  :
行政与司法分开设置
省直管县市后,行政系列坚决反对再设行署,但法院和检察院可在原部分地级中心城市设置相应中级机构,每省不宜设置太多。
名称可按数字排序,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参照直辖市模式,设置省中法,可分为几个法院
从古到今有多少城市没落,有多少城市兴起,兴衰成败,不是单靠行政管理区域规划的手段来解决的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8-07-03
引用第39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2:40发表的  :
东七兄,我有问题请教如下:
1. 我在上贴所提的四级制是否可行?
2. 你所提的调整,是国家将有这样的改革,还是你个人的建议?

yy而已,国家司法体系的改革是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
其实省县直辖之后,各省酌情设置中院并划定管辖范围即可(现在的湖北省总部三市就是专门成立的汉江中院管辖)。根本不需要变动法律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8-07-03
引用第38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3 12:17发表的  :
调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


东七兄,我有问题请教如下:
1. 我在上贴所提的四级制是否可行?
2. 你所提的调整,是国家将有这样的改革,还是你个人的建议?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8-07-03
引用第37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0:50发表的 :
那不如这样, 海南省下面设立海口和三亚两个巡回人民法院,海口市四个县级区和北部的县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均由海口巡回人民法院管辖,地级海口市则不再设法院.  南部的县与三亚市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均由三亚巡回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是一个高院,两个巡回院, 若干基层院. 既精简了机构,又平衡了资源,且使行政层级与法院层级配备相对合理.
我的思路是省级设立高级法院, 县级设立基层法院. 中间则跨行政区设立若干巡回法院.保持现有的四级两审制不变.适用于全部省直辖县之后. 从司法角度看可行吗?
P.S. 巡回法院的职能是否等同于中级法院?

调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调整之后,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的职责保留给巡回法院。行政诉讼法中“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转移给高院。其他部分转移给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因为巡回法院并不审理一审案件,而且我们属于二审终审的制度,所以高院的二审职能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也就是说法院结构变成
最高人民法院(原诉法院、上诉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原诉法院)
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地方法院(原诉法院)
[ 此贴被東七區之夢在2008-07-03 12:25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8-07-03
那不如这样, 海南省下面设立海口和三亚两个巡回人民法院,海口市四个县级区和北部的县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均由海口巡回人民法院管辖,地级海口市则不再设法院.  南部的县与三亚市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均由三亚巡回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是一个高院,两个巡回院, 若干基层院. 既精简了机构,又平衡了资源,且使行政层级与法院层级配备相对合理.
我的思路是省级设立高级法院, 县级设立基层法院. 中间则跨行政区设立若干巡回法院.保持现有的四级两审制不变.适用于全部省直辖县之后. 从司法角度看可行吗?

P.S. 巡回法院的职能是否等同于中级法院?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8-07-02
全面直辖之后,还依然少数几个辖区的市专门增加一级中法。没有太大的必要吧。

若是设省在50个以上,完全可以连巡回法院都没必要。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8-07-02
引用第34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2:39发表的  :
海南只是洋浦中级设得太浪费了.因为洋浦不是设区市.其它设置应该是合理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就只能管海口市范围,不可以管到临县去,除非她去掉那个"市"字,改为海口中级人民法院.
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则辖若干县的基层法院. 上承省高院,下辖县基层院.
.......

三亚中院也只是管一个三亚城郊人民法院
洋浦只不过是儋州市的一部分。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8-07-02
引用第32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2:16发表的  :
你不觉得像海南那样配置太浪费资源了么?
三亚、海口、洋浦管辖范围太小,海南管辖范围太大


海南只是洋浦中级设得太浪费了.因为洋浦不是设区市.其它设置应该是合理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就只能管海口市范围,不可以管到临县去,除非她去掉那个"市"字,改为海口中级人民法院.
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则辖若干县的基层法院. 上承省高院,下辖县基层院.
这模式可以在全国其它省推广,待全部省县直辖之后.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8-07-02
还有一点,我们实行的是二审终审,不是四级三审

除了死刑之外,二审。死刑在判决之后,需要到最高法院核准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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