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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13:40发表的 :你指的巡回法院是否职能等同于中级法院?那么设区市下面还有县级区,法院如何设置呢?是设立中级法院还是巡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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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3楼打麻将找我于2008-07-03 22:11发表的 :如果一个省管50个县,省县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法院,是不可想象,根据中国法院的相关法律,有些官司,县内事务由初院初审,跨县由中院初审,跨地由高院初审.如果中国只有3级法院的话,事务并没有减负,反而更麻烦了.按3级制,这些官司中,跨县的就由省院初审,二审就直接到了最高法院.和隔壁县打官司,一审得到省会去,二审得到北京去,这个概念不是减少了法院层级,而是纯属浪费原被告曾数量级增加的金钱.美国光50个州就有11个巡回法院,各州则有3-4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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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曲径通幽于2008-07-02 02:25发表的 :行政与司法分开设置省直管县市后,行政系列坚决反对再设行署,但法院和检察院可在原部分地级中心城市设置相应中级机构,每省不宜设置太多。名称可按数字排序,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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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9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2:40发表的 :东七兄,我有问题请教如下:1. 我在上贴所提的四级制是否可行?2. 你所提的调整,是国家将有这样的改革,还是你个人的建议?
引用第38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3 12:17发表的 :调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引用第37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0:50发表的 : 那不如这样, 海南省下面设立海口和三亚两个巡回人民法院,海口市四个县级区和北部的县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均由海口巡回人民法院管辖,地级海口市则不再设法院. 南部的县与三亚市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均由三亚巡回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是一个高院,两个巡回院, 若干基层院. 既精简了机构,又平衡了资源,且使行政层级与法院层级配备相对合理. 我的思路是省级设立高级法院, 县级设立基层法院. 中间则跨行政区设立若干巡回法院.保持现有的四级两审制不变.适用于全部省直辖县之后. 从司法角度看可行吗? P.S. 巡回法院的职能是否等同于中级法院?
引用第34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2:39发表的 :海南只是洋浦中级设得太浪费了.因为洋浦不是设区市.其它设置应该是合理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就只能管海口市范围,不可以管到临县去,除非她去掉那个"市"字,改为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则辖若干县的基层法院. 上承省高院,下辖县基层院........
引用第32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2:16发表的 :你不觉得像海南那样配置太浪费资源了么?三亚、海口、洋浦管辖范围太小,海南管辖范围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