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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区划层级体制下的政府机构序列及规范化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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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08-15
引用第22楼无极若尘于2009-08-09 16:24发表的 :
楼主的这个三级体制政府机构设置构想很好。
不过垂直管理的局,还是绕不开“一局多级“的局面如:工商局、国税局。安监局等
此外统计局、体育局这些机构也是如此。楼主是否也能作出规范?


垂直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置为:总局——分局——处,或者:总署——局——分局/处等形式。一样可以分清。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08-18
引用第25楼麦积烟雨于2009-08-15 19:46发表的  :
垂直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置为:总局——分局——处,或者:总署——局——分局/处等形式。一样可以分清。



问题是这些厅级的分局或者局的内部单位如何设置?

厅级局下面的内置单位应该是正局处级,现有体制一般设正处,如省工商局XX处,
你设计的处相当于现有体制的副处,正厅级局内置二级单位为副处。直属的上下两级之间隔了一级半,这个需要再完善下。
还有,将部属局改为厅,厅以下再设局,这样逻辑很顺畅。但是把司降为副厅似乎值得商榷。例如教育部高教司,这个高教司是正厅级的。其它的部属司亦是如此。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08-18
引用第26楼无极若尘于2009-08-18 09:31发表的  :
问题是这些厅级的分局或者局的内部单位如何设置?
.......


我的设计方案是:部下设厅,厅下设局,局下设科。而不再是部下设司、司内设处的现有架构。

您没有看清楚我的设计。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08-18
回 27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我熟知你设计的层级,反复看了好几遍,也支持这样的设计,只是有些地方尚需完善。
譬如
一、你设计的垂直管理的机构为:总局——分局——处,或者:总署——局——分局的模式,
厅级局下面的内置单位应该是正局处级,现有体制一般设正处,如省工商局XX处,
你设计的处相当于现有体制的副处,正厅级局内置二级单位为副处。直属的上下两级之间隔了一级半,这个有待商榷。
二、我支持把部属局改为厅,但是司跟局的职能不一样,司应该保留为厅级。如教育部高教司不能改为教育部高教厅,外交部亚洲司不能改成外交部亚洲厅。司跟局的职能不一样,不能通通用厅取代。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08-19
Re:回 27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引用第28楼无极若尘于2009-08-18 20:07发表的 回 27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
我熟知你设计的层级,反复看了好几遍,也支持这样的设计,只是有些地方尚需完善。
譬如
一、你设计的垂直管理的机构为:总局——分局——处,或者:总署——局——分局的模式,
厅级局下面的内置单位应该是正局处级,现有体制一般设正处,如省工商局XX处,
你设计的处相当于现有体制的副处,正厅级局内置二级单位为副处。直属的上下两级之间隔了一级半,这个有待商榷。
.......


2、省级(自治区、直辖市)

正厅级机构:厅——局——科。
        例:财政厅——预算局——行政科


副厅级机构:司——处(将“司”规范为副厅级机构的名称,与现在的实际情况比较降一格)
        例:统计司——工业处

垂直管理机构分为两种级别:

正部级:总署——厅——局——科

副部级:署——厅——局——科

这样不是更省事?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08-24
太复杂了,属于瞎折腾类型!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08-24
回 31楼(tsy94) 的帖子
楼主设计的肯定没有现实中的复杂。就是因为现实太没章法了,所以需要作调整。
楼主的设想虽然还需完善,但是能做到这些确实是下了功夫的,我们要支持。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08-24
引用第31楼tsy94于2009-08-24 02:09发表的  :
太复杂了,属于瞎折腾类型!


不要拿“瞎折腾”的帽子吓唬人,您可以发表一下“不折腾”且简单可行的方案。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08-25
严重支持楼主的方案,具体名称可以再讨论,但明确是每一级都有固定的叫法,就算是工商部门等也可以这样规范,比如现在的工商总局如果为正部级,就可以叫国家工商总署,如果为副部级,就可以叫国家工商署,省的工商局可叫工商厅,副省级市的工商局可叫工商司,地级市的工商局可叫工商局,副地级市的工商局可叫工商处,县的工商局及区的工商分局可叫工商科。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9-08-30
怎一个“乱”字了得
怎一个“乱”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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