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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推荐】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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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1-09
(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所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要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理》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试题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被,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在街巷名命名。
    (九)信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理》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理》第六条(一)侄(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地名地明明、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正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观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 ,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进的通用字代替。对原由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保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狱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哥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字读音进行字译写。对预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者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育种称谓进行汉字的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以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拼写的地名以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要求,以民政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位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分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外国地名原由的汉译管用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位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策或审定地名译名手册中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品仪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与汉语核果内其他少数民族雨,同时也适用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趁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管用蒙、维、藏语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体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策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即使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策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要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
拨款,也可采取收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备。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 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三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对规范,应实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此帖被长白游侠在2009-01-12 20:3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1-09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档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地名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昌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选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专业资料;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地名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地名调查(包括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原始记录、补充调查记录和收集的考证材料;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声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况、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图的原始稿、审定稿、正本(成图);
    (四)《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及各种资料汇编的原始稿、审定稿、出版本和计算机软盘;
    (五)本单位编印的地名刊物的审定稿和出版本;
    (六)地名译写书刊的原始稿、审定稿和出版本;
    (七)各种地名图的审定图和成图。
    第八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地名材料应于每项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整理归档;
    (二)地名材料以县(市)、市辖区为整理单位,按照一各一卷的原则整理,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类别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况与地名表应装订成册,地名卡片应装入卡片柜或卡片箱、盒,地名图应采用图筒或专用柜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带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管理;
    (五)编译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方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六)地名档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应按《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条  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应定为秘密级,尚未公开的地名录、地名志和地名资料汇编等应定为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的地名档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门利用;查阅非涉秘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的查(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分析研究档案的利用效果,总结推广档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5月5日颁发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1-09
论坛上非法使用‘南朝鲜’‘汉城’等地名。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1-09
标准地名是指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使用的所有属于地名范畴的地名。任何组织、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标准地名。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1-09
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改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法,是取代威妥玛式等各种旧拼法,消除我国人名地名在罗马字母拼写法方面长期存在混乱现象的重要措施,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周恩来总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可以在对外文件、书报中音译中国人名、地名”的指示,两年来,各单位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国家测绘总局和文改会修订了《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国家测绘总局编制出了汉语拼音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集》、《汉语拼音中国地名手册》(汉英对照),并会同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西藏、青海、四川、新疆等省(区)进行了蒙、维、藏语地名调查,内蒙古和西藏地名录已正式出版,其它省区的地名录正在编纂中。广播局对有关业务人员举办了汉语拼音学习班。新华社编了有关资料。邮电部编印了新旧拼法对照的电信局名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编绘出版了提供外轮使用的《航海图》。中央气象局向国际气象联合会提供了我国气象台、站名等也使用了新拼法。

  去年八月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会上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关于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和国际标准的提案。

  我们去年七月十四日又邀集外贸部、新华社、广播局、外文局、邮电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委、民航局及总参测绘局等单位开会研究了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问题。会后又与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磋商。大家认为,根据目前准备工作的情况和对外工作的需要,同时鉴于一九五八年周总理指示以来在有些方面早已这样做了,因此,我国人名地名改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可在本报告批准后开始实行。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的具体情况,统一规范可逐步实行。由于在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上,我国同意国际上使用我国新拼法有个过渡,所以有些涉外单位,如民航局、邮电部等对今后国外来的文件、电报、票证等仍用旧拼法的,不要拒绝承办。人名地名拼写法的改变,涉及到我国政府对外文件的法律效力,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抉由外交部将此事通报驻外机构和各国驻华使馆。新华社、外文出版局、广播局等单位也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此外,关于我国领导人的姓名和首都名称的拼写问题,我们认为:既然要用汉语拼音方案来统一我国人名、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法,领导人的姓名以及首都名称也以改用新拼法为宜。只要事先做好宣传,不会发生误解。

  毛主席著作外文版中人名地名的拼写问题。本报告批准后,由外文出版局和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按照本报告的原则制订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并附件)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部委参照执行。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国家测绘总局

外交部      中国地名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作为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实施说明

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作为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实施说明

  一、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中国人名地名,适用于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

  二、在罗马字母各语文中我国国名的译写法不变,“中国”仍用国际通用的现行译法。

  三、在各外语中地名的专名部分原则上音译,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通名部分(如省、市、自治区、江、河、湖、海等)采取意译。但在专名是单音节时,其通名部分应视作专名的一部分,先音译,后重复意译。

  文学作品、旅游图等出版物中的人名、地名,含有特殊意义,需要意译的,可按现行办法译写。

  四、历史地名,原有惯用拼法的,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五、香港和澳门两地名,在罗马字母外文版和汉语拼音字母版的地图上,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括注惯用拼法和“英占”或“葡占”字样的方式处理。在对外文件和其他书刊中,视情况也可以只用惯用拼法。我驻港澳机构名称的拼法,可不改。

  六、一些常见的著名的历史人物的姓名,原来有惯用拼法的(如孔夫子、孙逸仙等),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七、海外华侨及外籍华人、华裔的姓名,均以本人惯用拼写法为准。

  八、已经使用的商标、牌号,其拼写法可以不改,但新使用的商标、牌号应采用新拼写法。

  九、在改变拼写法之前,按惯用拼写法和印制的外文文件、护照、证件、合同、协议、出版物以及各种出口商品目录、样本、说明书、单据等,必要时可以继续使用。新印制时,应采用新拼法。

  十、各科(动植物、微生物、古生物等)学名命名中的我国人名地名,过去已采取惯用拼法命名的可不改,今后我国科学工作者发现的新种,在订名时凡涉及我国人名地名时,应采用新拼写法。

  十一、中国人名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法改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后,我对外口语广播的读音暂可不改。经过一个时期的调查研究之后,再确定我们的作法。

  十二、蒙、维、藏等少数民族语人名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研究所负责收集、编印有关资料,提供各单位参考。

  少数民族语地名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转写以后,其中常见地名在国内允许有个过渡。

  十三、在电信中,对不便于传递和不符合电信特点的拼写形式可以作技术性的处理,如用yu代ü等。

  注:威妥玛(一八一八~一八九五),英国外交官,一八四一年随英军侵入中国,曾任英国驻华使馆秘书、公使,于一八六七年出版一部京音官话课本《语言自迩集》,书中用罗马字母拼写汉语的方式,称为“威妥玛式”,原作为某些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学习汉文的注音工具,后来扩大用途,成为在英文中音译中国人名、地名和事物名称的一种主要拼法,一直沿用至今。“威妥玛式”用许多附加符号区分发音,由于附加符号经常脱落,造成大量音节混乱。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1-09
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84]中地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文字改革委员会、测绘局(处):



现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凡过去关于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定与此规则相矛盾的,均以此规则为准。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

分写和连写

1?由专名和通名构成的地名,原则上专名与通名分写。

太行/山(注)松花/江汾/河太/湖舟山/群岛台湾/海峡青藏/高原密云/水库大/运河永丰/渠西藏/自治区江苏/省襄樊/市通/县西峰/镇虹口/区友谊/乡京津/公路南京/路滨江/道横/街长安/街大马/路梧桐/巷门框/胡同

2?专名或通名中的修饰、限定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双音节和多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分写。

西辽/河潮白/新河新通扬/运河北雁荡/山老秃顶子/山小金门/岛景山/后街造币/左路清波门/直街后赵家楼/胡同朝阳门内/大街南/小街小/南街南横/东街修文/西小巷东直门外/南后街广安门/北滨河/路广渠/南水关/胡同

3?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各音节连写。

王村江镇郭县周口店文家市油坊桥铁匠营大虎山太平沟三岔河龙王集龚家棚众埠街南王家荡东桑家堡子

4?通名已专化的,按专名处理。

渤海/湾黑龙江/省景德镇/市解放路/南小街包头/胡同/东巷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名和名连写。

左权/县张之洞/路欧阳海/水库

数词的书写

6?地名中的数词一般用拼音书写。

五指山Wǔzhǐ Shān

九龙江Jiǔlóng Jiāng

三门峡Sānmén Xiá

二道沟E'rdào Gōu

第二松花江Di'èr Sōnghuá Jiāng

第六屯Dìliùtún

三眼井胡同Sānyǎnjǐng Hútong

八角场东街Bājiǎochǎng Dōngjiē

三八路Sānbā Lù

五一广场Wǔyī Guǎngchǎng

7?地名中的代码和街巷名称中的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203高地1203 Gāodì

1718峰1718 Fēng

二马路2 Mǎlù

经五路Jīng 5 Lù

三环路3 Huánlù

大川淀一巷Dàchuāndiàn 1 Xiàng

东四十二条Dōngsì 12 Tiáo

第九弄Dì?9 Lòng

语音的依据

8?汉语地名按普通话语音拼写。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方言字根据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读

    音拼写。

十里堡(北京)Shílǐpù

大黄堡(天津)Dàhuángbǎo

吴堡(陕西)Wúbǔ

9?地名拼写按普通话语音标调。特殊情况可不标调。

大小写、隔音、儿化音的书写和移行

10?地名中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分段书写的,每段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特殊情况可全部大写。

    李庄Lǐzhuāng

珠江Zhū Jiāng

天宁寺西里一巷Tiānníngsì Xīlǐ 1 Xiàng

11?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西安Xi'ān

建瓯Jian'ōu

天峨Tiān'é

12?地名汉字书写中有“儿”字的儿化音用“r”表示,没有“儿”字的不予表示。

盆儿胡同pénr Hútong

13?移行以音节为单位,上行末尾加短横。

海南岛Hǎi?

nán Dǎo

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

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书写

14?能够区分专、通名的,专名与通名分写。修饰、限定单音节通名的成分与其通名连写。

    解放/桥挹江/门黄鹤/楼少林/寺大雁/塔中山/陵兰州/站星海/公园武汉/长江/大桥上海/交通/大学金陵/饭店鲁迅/博物馆红星/拖拉机厂月亮山/种羊场北京/工人/体育馆二七/烈士/纪念牌武威/地区/气象局

15?不易区分专、通名的一般连写。

一线天水珠帘百花深处三潭印月铜壶滴漏

16?企事业单位名称中的代码和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01矿区501 Kuàngqū

前进四厂Qiánjìn 4 Chǎng

17?含有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的专名和通名分写。

浙江/省/测绘局费/县/汽车站郑州/市/玻璃厂北京/市/宣武/区/育才/学校

18?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其他拼写要求,可参照本

    规则相应条款。

附则

19?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的特殊要求,地名的拼写形式在不违背本规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作适当的变通处理。


198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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