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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国家是该好好研究如何审批成立“较大的市”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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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5-22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在温州召开了“较大的市”审批工作座谈会,
      
       前几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撤地建市风,把许多主城区城市人口不足50万(有的甚至还不到20万)的中、小城市都改成为下辖若干县、市的地级市。结果不仅对周围的县、市起不了辐射带动作用,还处处到下辖的县市吸血!严重阻碍和限制了这些县、市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可以分为区、县。

    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较大的市有何权利
    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目前除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属于“较大的市”外,国务院还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也就是说其他的所有下辖县、市的地级市都不合法!

    我们国家正在逐步走向法制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治国的一项大忌!

    面对那么多的主城区城市人口不足50万(有的甚至还不到20万)还下辖若干县、市的地级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怎么办?

    现在好办法来了!这就是通过上报审批为“较大的市”的方法,将那些主城区城市人口超过(或者即将超过)100万的各省地区中心城市批准为“较大的市”。根据城市规模和实力的具体情况,可以再批准与其有着较强经济联系的县归其管辖;把主城区城市人口不足50万(有的甚至还不到20万)的地级中、小城市一律降为普通的县级市,不再下辖其他县和市。将主城区城市人口超过50万但还不足100万的地级大城市,暂时保留分区地级市资格不变,但不得再下辖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5-22
别老是拿《立法法》来解释《宪法》,如果要说行政区域,《地方组织法》比立法法还靠谱些,而按地方组织法,什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不算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5-22
引用楼主hufengwu于2009-05-22 20:58发表的 国家是该好好研究如何审批成立“较大的市”了! :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在温州召开了“较大的市”审批工作座谈会,
    ……
在好办法来了!这就是通过上报审批为“较大的市”的方法,将那些主城区城市人口超过(或者即将超过)100万的各省地区中心城市批准为“较大的市”。根据城市规模和实力的具体情况,可以再批准与其有着较强经济联系的县归其管辖;把主城区城市人口不足50万(有的甚至还不到20万)的地级中、小城市一律降为普通的县级市,不再下辖其他县和市。将主城区城市人口超过50万但还不足100万的地级大城市,暂时保留分区地级市资格不变,但不得再下辖县。
  
   

500万以上的,设为直辖市;
300万以上的,设为副省级市;
100万以上的,设为立法权市;
50万以上的,设为可以管辖县市区的地级市;
30万以上的,设为副地级市,不下县市区。
20-30万的,设为县级市;
20万以下的,撤销市建制。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5-24
回 1楼(zhuilang) 的帖子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5-24
Re:回 1楼(zhuilang) 的帖子
引用第3楼hufengwu于2009-05-24 01:12发表的 回 1楼(zhuilang) 的帖子 :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

《立法法》不是《地方组织法》更不是《宪法》。按立法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是“较大的市”,但按地方组织法,什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不算较大的市。

而按《宪法》,“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有争议的是“市分为的区、县”是否合法而不是相反,宪法虽没对此作具体说明,但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行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那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市建置区划就请不要轻率地定义其不合法或不是较大的市。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05-24 02:3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5-24
宪法在定行政区划这一条文的时候,原意是很简单的,就是规模较大的市而已。从相关条文中很明显可以看出这一点。
比如,县之下分为乡镇、较大的市分为区。从这一点来看,市、乡、镇、较大的市所辖的区是最基层的政区。言下之意,他们应该是大致相当的。

后来该条文拓展了,加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才导致法律外延的自相矛盾。

而立法法和组织法,更是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其实,所谓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完全可以不使用这样含混的条文来界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专项授权来实现。

让国务院(行政机关)来授予地方以立法权,是很滑稽的事情。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5-24
中国对城市规模的划分一直采取四分法,即:1、特大城市  建成区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人;2、大城市  建成区城市人口超过50万而不足100万人;3、中等城市  建成区城市人口超过20万,不足50万人;4、小城市  建成区城市人口不足20万。一般说来,在我国的东部人口稠密经济较发达地区, 建成区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特大城市 ,可以批准为“较大的市”。在西部人口较稀少的山区,建成区城市人口超过50万的大城市,也可以批准为“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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