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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6-29

城市型政区:都——市——邑——镇          都(市)——区(改为派出机构)——坊(现街道办)——里(现居委会)

广域型政区:郡——县——乡——村

设置标准:

1、连片聚居人口5000人以上设镇;

2、连片聚居人口5万人以上设邑;

3、连片聚居人口50万人以上设市,百万级以上的特大城市如有必要还可以设区;

4、有一个连片聚居人口300万人以上的中心城市,且周边有一群中小城市,总人口的城市化率超过60%则可以设都,都之总人口不得低于1000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6-29
还是很有想法的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6-30
回 1楼(horton) 的帖子
呵呵,多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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