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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铁托时代的科索沃在区划上到底是与塞尔维亚并列还是附属于塞尔维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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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8-19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方舆文化 移动到本区(2015-08-02) —
科索沃在80年代剧变前原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8个联邦主体(6个共和国加2个自治省)之一,其自治地位受联邦宪法保护。作为联邦主体她与其他7个成员(包括塞尔维亚)一样有权向联邦主席团(8人组成的国家“集体总统”)派代表,并轮充一年一换的主席;有权与其他主体一样指派议员组成联邦议会的共和国——省院(每共和国各12名,每自治省各8名,共88名议员组成;有权轮充每年在8主体中更换的联邦主席一职。南联邦宪法法院由8个主体派员14人组成:6共和国每国2人,2自治省每省1人,院长由此14人每人轮任一年;作为南联邦唯一政党的执政党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也按类似原则组成:每共和国三人,每自治省二人,加人民军代表一人共23人,其中9人即8个主体的共盟主席加军代表为主席团当然委员,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即党的领袖也由8个主体派出的当然委员每人轮任一年。在此之前,即铁托时代自1972年起的南共联盟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央执行局,则由8个主体各出一人组成,当然那时铁托为当然领袖,是没有轮任一说的。

由这种体制看,科索沃作为联邦主体在剧变前的南斯拉夫联邦机构内与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各共和国似乎是平起平坐的。区别只在于在宪法法院与共盟主席团内的席位少于共和国,同时按联邦宪法,共和国有权退出联邦,自治省则没有此权利。但另一方面,科索沃这个自治省又隶属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要承担塞尔维亚宪法规定的义务。这种既是联邦主体又无充分权利,同时又是塞尔维亚之一省的双重身份,自然会引起塞、科双方的矛盾。在塞尔维亚看来,自己的一个省有如此大的自治权,无异于国中之国,它成了塞尔维亚民族主义或“大塞尔维亚主义”者的一大心病。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8-19
塞爾維亞一自治省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8-20


此為狄托時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1.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社會主義共和國
2.克羅埃西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3.馬其頓社會主義共和國
‎4.蒙特內哥羅社會主義共和國
‎5.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兩個社會主義自治省:
  5a.科索沃社會主義自治省
  5b.伏伊伏丁那社會主義自治省
6.斯洛維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首都盧布爾雅那

所以是包含在塞爾維亞之下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8-20
这种所谓自治省确实是对塞爾維亞的很大削弱~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8-20
因为铁托是克罗地亚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8-20
可是铁托也没有怎么抬高克罗地亚人啊,看来他是真正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8-20
我想铁托的本意还是好的,希望搞一个互相通融的南斯拉夫民族。不过由于历史上的积怨等种种复杂原因,最终还是破产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8-26
在议会内部的民族院有独立于塞尔维亚的席位,应该是分开的,本意就是为了牵制
人生就像挤公共汽车,有人一上车就有座,有人却要一直站到终点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02-22
联邦议会
1974年宪法联邦议会设联邦院(共和国30名代表,自治省20名代表)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共和国12名代表,自治省8名代表)
联邦院为简单多数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为协商一致原则(即一个代表团不同意就不能通过)

联邦主席团(集体国家元首)
1971年宪法修正案:共和国3人,自治省2人
1974年宪法:共和国和自治省各1人,加上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1人

可以看出,自治省的权力是很大的,基本接近或等同于共和国
多做少说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02-23
是打压还是抬高塞尔维亚要看怎么操作和解读:理论上塞尔维亚拥有比别的共和国多1倍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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