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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終審法院首度向全國人大提請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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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6-08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方舆文化 移动到本区(2015-08-11) —
死剛果!壞剛果!老遠跑來中國做搞屎棍!這種國家咋不從地球消失啊啊啊啊啊啊~!!(以上為我個人評論)



剛果案終院決提請人大釋法 (10:29)

剛果去年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美國基金公司追債敗訴,剛果不服上訴終院,終院今早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去年遭上訴庭裁定敗訴,剛果不服向終院上訴,要求終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

外交部曾就本案三度發信表示,香港需與中央政府態度一致,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

【案件編號:FACV5-7/10】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6-08
剛果案外交部曾三度發信 (10:58)

剛果欠債案引起的外交豁免權風波,引發人大常委會第四度釋法。外交部曾三度發信,警告香港勿損國家利益。

終院聆訊中呈堂的外交部函件顯示,外交部警告若香港特區在外交豁免權安排上與中央政府立場不一致,將對國家利益造成深遠影響和嚴重損害。律政司長代表亦指出,即使終院不願意,仍有責任跟從外交部指示。

上訴庭去年裁定,香港跟從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權上採「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剛果須償還美國基金公司約8億港元欠債。剛果不服上訴,指香港有責任跟從中央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令該國毋須償債。

事件引來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關注,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審決案件前,外交部曾兩度發信重申中央政府立場,去年8月外交部再發出第三封信,內容最為詳細而且措辭強烈。

除了與上兩封信一樣重申中央政府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外,第三封信警告假如本港一意孤行採「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將會構成五大影響,包括不符香港特區地位、國家外交立場受質疑、受影響國家向中央交涉損友好關係、中國海外財產安全受威脅、妨礙發展中窮國減債等(見圖)。



信中又提到香港回歸前套用英國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權,自回歸後已不適用,因回歸後香港的外交事務須交由中央政府決定,中央政府早於中英聯合聲明聯絡小組內明確表示過,回歸後香港會使用中國統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較早前指出,律政司關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現時《基本法》第13條已清楚將權力作憲制分配,主權國豁免權為外交事務,若終院有疑問,可依《基本法》158條提請人大釋法,查詢外交豁免權是否《基本法》13條內所指的外交事務之一;條文內「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意思是否指中央政府有權決定;本港法院是否有責任跟從中央政府指示;以及九七前沿用制度是否已失效等。

他又指終院法官若狹義理解《基本法》158條的釋法要求,對法治及香港穩定性並無好處。

余若海又稱,綜觀英美法院判決,他們均會遵從國家外交政策上的行政意見或政策作出判決;他指即使終院未必樂意,但考慮到國家整體外交,仍有責任跟從。

(即時新聞)




四次釋法 終院首主動提請 (11:16)

終審法院今次提請人大釋法,是香港回歸以來第4次人大釋法,也是首次由終院主動提請。

根據《基本法》158條,若香港法院在審案時需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政府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有關解釋又會影響最終判決,則終審法院在該案判決前,應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款。

回歸以來的前3次人大釋法(1999年的居港權、2004年處理07年以後的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2005年界定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餘下任期),居港權是由特區政府主動提請人大,往後兩次俱是人大主動提出釋法;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回歸後從未試過。

(即時新聞)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6-08
此先例一开,还可能会有更多的
默认的情况下,我讨论地行政区划都是指胡焕庸线以东的地区,即使是谈中西部或山区一般也不包括湖焕庸线以西的地区,需要讨论胡焕庸线以西的地区时,必定会明确指出。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6-08
没事找事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6-08
香港特區之外交豁免權安排,属于越权行为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8楼東七區于2011-06-08 14:08发表的  :
香港特區之外交豁免權安排,属于越权行为


但在初審和上訴階段,還是要嚴格按目前香港既有的法律來判決的,只有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才能由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初審和上訴階段法院不能私自更改既有的法律原則,即使明知這些原則最終必定會致使人大釋法也不能更改。普通法制的觀念裏,程序的絶對跟從是公正的具體表現,因此就算明知自己依法判決的結果未來必定會被推翻也得老老實實跟著走,只有程序走到可以改變法律原則後,才會改按新的法律原則走。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6-08
內 地 學 者 : 終 院 提 請 釋 法 不 損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2011-06-08 HKT 12:49

終 審 法 院 就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負 債 而 引 發 的 外 交 豁 免 權 案 件 ,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 政 法 大 學 教 授 廉 希 聖 認 為 , 做 法 恰 當 和 謹 慎 。

廉 希 聖 表 示 ,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13 條 , 中 央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自 行 處 理 有 關 的 對 外 事 務 , 今 次 案 件 是 否 屬 於 香 港 可 以 獨 立 處 理 的 對 外 事 務 , 需 要 由 人 大 釐 清 。

他 相 信 , 今 次 尋 求 釋 法 不 會 影 響 一 國 兩 制 及 香 港 的 司 法 獨 立 。



附:《基本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基本法》全文見:
http://www.basiclaw.gov.hk/gb/index/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06-08
两个问题:
一、有无先例?
二、先例和成文法冲突的时候,哪一个优先?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6-08 16:09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06-08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特区终审法院采用的程序错误。他应该是向行政长官索取证明文件,而不是寻求释法。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06-08
香港可处理的对外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发表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06-08
这个案件为什么可以告到香港的法院呢?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13楼東七區于2011-06-08 15:51发表的  :
两个问题:
一、有无先例?
二、先例和成文法冲突的时候,哪一个优先?
.......


一,沒有先例。
二,成文法優先。如果成文法有不清晰的灰色地帶,例如法律原則的應用界線不夠清晰,或出現闡釋定義的問題,那麼法院首度作出的法律原則判決,其案例將會作為日後同類法律原則的法律依據。而且相同使用普通法系的所有國家地區,由先前案例確立對原本法律原則灰色地帶的釐清,是可以被其他同法系地區援引作原則依據的。

在普通法系裏,政府行政機關沒有方法干涉司法程序,也不能對法例作任何解釋。立法機關只能立法,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或對既有法例作任何解釋。因此,在普通法系地區,如果政府真的對法院判決很不爽,只能透過執政黨在議會裏動議修改法例或訂立新條例替代舊條例(再經全體議會三讀表決都通過才能生效),但由始至終不能對法院說「你這個對法例的解釋不對」,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否認或推翻法院的判決(只能向法院提出上訴)。這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在法律面前,政府也只是一個法人代表而已,與任何一個平民、一所公司、一個法定組織,地位是別無二置的。政府並不凌駕在法院之上也不凌駕在平民之上。

正是這原因,即使中央外交部三次發出「警告」,對法院來說,這些警告只能作為「呈堂証供」,不能動搖法院考慮的法律原則和司法裁決。法院本身也不是隨法官的個人好惡亂判的,他只能嚴格按既有法律判決,在香港只有在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至終審法院依然認為法律原則有難以界定的地方,才能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出釋法。(這一做法是因為香港的宗主國不採用普通法系而作的與大陸法系銜接的變通。)
[ 此帖被香港來的沛在2011-06-08 16:51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1-06-08
現在終院提請釋法的法律依據來自第一五八條: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16楼外星来客于2011-06-08 16:42发表的  :
这个案件为什么可以告到香港的法院呢?


這你要問問那弱智的剛果民主共和國了。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17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8 16:45发表的 :
一,沒有先例。
二,成文法優先。如果成文法有不清晰的灰色地帶,例如法律原則的應用界線不夠清晰,或出現闡釋定義的問題,那麼法院首度作出的法律原則判決,其案例將會作為日後同類法律原則的法律依據。而且相同使用普通法系的所有國家地區,由先前案例確立對原本法律原則灰色地帶的釐清,是可以被其他同法系地區援引作原則依據的。
在普通法系裏,政府行政機關沒有方法干涉司法程序,也不能對法例作任何解釋。立法機關只能立法,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或對既有法例作任何解釋。因此,在普通法系地區,如果政府真的對法院判決很不爽,只能透過執政黨在議會裏動議修改法例或訂立新條例替代舊條例(再經全體議會三讀表決都通過才能生效),但由始至終不能對法院說「你這個對法例的解釋不對」,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否認或推翻法院的判決(只能向法院提出上訴)。這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在法律面前,政府也只是一個法人代表而已,與任何一個平民、一所公司、一個法定組織,地位是別無二置的。政府並不凌駕在法院之上也不凌駕在平民之上。
正是這原因,即使中央外交部三次發出「警告」,對法院來說,這些警告只能作為「呈堂証供」,不能動搖法院考慮的法律原則和司法裁決。法院本身也不是隨法官的個人好惡亂判的,他只能嚴格按既有法律判決,在香港只有在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至終審法院依然認為法律原則有難以界定的地方,才能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出釋法。(這一做法是因為香港的宗主國不採用普通法系而作的與大陸法系銜接的變通。)

我并没认为外交部对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有约束力。
只是,基本法已经明确了香港特区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的范围,而“确立外交豁免权的尺度”并不在可自行处理的范围以内。因此,香港终审法院,应当依照国家的外交豁免权的尺度。
我说的是这个意思。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6-08 17:09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1-06-08
另外,基本法已经明确了与基本法抵触的法例不保留。
香港现有的法例,涉及外交原则,但这已经和基本法抵触了,当然属于不保留的行列。特区终审法院为什么会依据不保留的法例来判决呢?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1-06-08
但現在就是倒底案件審理涉及的事情屬不屬特區可自行處理的範圍。如果屬的話,中央外交部怎說都沒用。如果不屬的話,法院就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對「外交豁免權」的定義來判決和執行。但是即使這樣,我們還是必須記著:一,外交部依然無權決定這事情屬不屬特區可自行處理的範圍,決定權在全國人大。二,如果全國人大澄清指此事情本質不屬特區自行處理的範圍,香港終院會改按中央的「外交豁免權」的定義來判決和執行,並且對日後同樣案件具有司法效力,但判決過程和結果依然不由得外交部來干擾,也即是假如釋法後改為採用中央的定義,雖然判決結果幾乎肯定會和外交部的期望很接近,但法理上依然有可能出現與外交部期望不同的裁決的。法院沒有義務按照外交部期望作出判決。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24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8 17:09发表的  :
但現在就是倒底案件審理涉及的事情屬不屬特區可自行處理的範圍。如果屬的話,中央外交部怎說都沒用。如果不屬的話,法院就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對「外交豁免權」的定義來判決和執行。但是即使這樣,我們還是必須記著:一,外交部依然無權決定這事情屬不屬特區可自行處理的範圍,決定權在全國人大。二,如果全國人大澄清指此事情本質不屬特區自行處理的範圍,香港終院會改按中央的「外交豁免權」的定義來判決和執行,並且對日後同樣案件具有司法效力,但判決過程和結果依然不由得外交部來干擾,也即是假如釋法後改為採用中央的定義,雖然判決結果幾乎肯定會和外交部的期望很接近,但法理上依然有可能出現與外交部期望不同的裁決的。法院沒有義務按照外交部期望作出判決。

你的说法没有问题。外交部的确无权决定属不属于特区可自行处理的范围。

但是基本法已经明确指出了特区可自行处理的范围。外交部指出(并不是决定)“已经超出可自行处理的范围”。这一点没错啊。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1-06-08
基本法已经在第七章特区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的范围。
外交豁免权界定,并不属于范围之内。
特区法院没有依法审理,却要中央释法(裁判),这是很奇怪的事情。
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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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1-06-08
我個人估計,在向行政長官索取証明文件、及直接向人大釋法,這兩種途徑應走哪一種,中央和特區都作了很認真的考慮。如果向行政長官索取証明文件,事情會更簡單,對特區的司法獨立性的衝擊也少一點。但這政治上的後果可能是行政長官本身的威望受影響,予人行政長官干預司法系統的感覺。在今年就要區選、明年就要立會大選和選出下任行政長官的時候,加上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長期民望偏低,走這一途徑的政治風險頗大。也許是中央政府更不樂見的。

而如果提請人大釋法,可能予人感覺特區司法獨立性受損,但畢竟是「司法的歸司法」,沒有行政機關干涉其中,相比之下更加合情合理,也能以中央的立場把事情徹底搞清楚,一了百了。

因此,在法院決定向人大提請釋法後,不到一小時各大傳媒已收到各內地法律專家、親北京知名人士等紛紛表示這決定十分正確、不會損害特區法治云云,反映這是中央政府希望採取的步驟。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1-06-08
个人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向全国人大提请释法,已经损害了损害了基本法的权威。

基本法明确指出对外事务的范围,各级法院仍然试图超越该范围(基本法第七章对“对外事务”范围的描述,并没有游刃的空间)创制先例。这是很可惜的一件事情。

特区法院根本不需要申请释法,只需要传唤主管部门——外交部作为第三方证人,提供“授予豁免权”以及“豁免权范围”的证据即可结案。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6-08 18:19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1-06-08
外交部指釋法有積極意義 (18:45)
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特區終審法院就基金公司起訴剛果案提請人大釋法是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

洪磊表示,注意到特區終審法院就美國FG公司訴剛果案作出的判決,其中決定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涉及的4個問題作出解釋。

洪磊說,歡迎終審法院作出提請釋法的這一決定。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按照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提請釋法,是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對全面落實一國兩制、完整實施基本法有積極意義。(中新社)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28楼東七區于2011-06-08 18:12发表的  :
个人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向全国人大提请释法,已经损害了损害了基本法的权威。
基本法明确指出对外事务的范围,各级法院仍然试图超越该范围(基本法第七章对“对外事务”范围的描述,并没有游刃的空间)创制先例。这是很可惜的一件事情。
特区法院根本不需要申请释法,只需要传唤主管部门——外交部作为第三方证人,提供“授予豁免权”以及“豁免权范围”的证据即可结案。


如果這法律問題如你所說那麼簡單,就不用如此勞斯動眾了。

法律原則的界定和變更不是由傳召証人來實行的。外交部的確已發信到法院表達他們的立場,但証言和証人都是管不到法律的定義問題的。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第30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8 19:18发表的 :
如果這法律問題如你所說那麼簡單,就不用如此勞斯動眾了。
法律原則的界定和變更不是由傳召証人來實行的。外交部的確已發信到法院表達他們的立場,但証言和証人都是管不到法律的定義問題的。

并不是说要“证言”、“证人”管到法律的定义。
而是要特区法院尊重基本法。

基本法第七章已经明确界定了对外事务的范围,特区法院不尊重基本法,试图超越基本法确定的范围创制先例。这是很可悲的事情。

说得简单一点,基本法已经明确了对外事务的范围,特区法院依然要裁定或是要求全国人大裁定对外事务的范围。这说明了特区法院眼里根本就没有基本法,认为自己是法外机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1-06-08
剛果案終院三比二促請釋法 (19:03)
終審法院決定就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對沖基金債務糾紛引發的外交豁免權案,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終院法院以3對2通過要求人大釋法,其中本地法官各有兩人支持和反對,海外法官梅師賢投票支持。這是回歸後香港第4度就基本法內容提請釋法。

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去年遭上訴庭裁定敗訴,剛果不服向終院上訴,要求終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

終審法院表示,由於兩條條文涉及的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字詞意思不清晰,涉及的國家豁免的意思,根據正確的解釋是否屬於基本法19條的範圍,都具有爭辯性,所以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釐清。

案件牽涉外交豁免權。在回歸前,香港遵循普通法制度,案件中雙方可不受外交豁免權保障,上訴庭也根據這一原則判決剛果敗訴。但剛果及中鐵方面代表律師表示,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而中央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第13條涉及憲制上的權力分配問題,香港獲授權處理的是對外事務,只是外交事務的一部分,給予主權國家司法豁免權是中央國家獨有的權力,香港並沒有此權限。

參與訴訟的律政司律師余若海在庭上表示,由於中央沒有就國家豁免權制訂全國性法律,香港法院只能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的外交政策判案,中國政府採納絕對豁免權原則,香港不能採納其他原則。

外交部發言人曾就此案件表達態度,指香港應該跟隨中央,按照外交豁免權處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也為此案曾三度致信港府,信件已呈堂終審法院。信中指香港特區在外交豁免權安排上與中央政府立場不一致,將對國家利益造成深遠影響和嚴重損害。

按照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如果存在相關爭議,應在在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終審法院對外表示,普通法確認一個國家只可以有單一國家豁免政策,法院必須與處理外交事務的行政機構口徑一致,否則可能會對國家在外交關係上,造成損害。終審法院決定,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後,才恢復排期審理案件。

對於釋法決定,律政司表示歡迎終審法院的決定。終審法院確認了其憲法責任,如符合條件,終審法院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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