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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7楼多米诺骨牌于2011-06-09 14:39发表的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享有绝对的司法独立是不可理解的。
引用第56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13:32发表的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要求凍結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香港的銀行戶口資金,因此要向香港法院申請。至於其中一方是一個主權國家,那也沒關係的。在法律眼中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間公司、一個社團、一個人,都同樣是一個「法人」而已,地位沒有差異。至於不同身份的法人是否擁有獨特的權利或免責等,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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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4楼youyuan于2011-06-09 12:58发表的 :我真怀疑香港法院有没有权力管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虽然是经济案件,但一方的主体却是一个国家。另外A和B做生意,跟C有什么关系呢,C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只能找管得了B的法院吧
引用第51楼東七區于2011-06-09 08:18发表的 :外交豁免不是香港处理的外事范围,香港只需要根据外交部规定实行就行。这个条例是外交部行事的框架而已。主权豁免也是一样。国家通过订立外交关系,授予豁免权,范围由国家定的,这些都是香港不能自行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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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5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0:49发表的 :其實這裏也存在一個問題的。按照《基本法》規定,只有附列在《基本法》之末的全國性法律,才在香港有法律效力,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不在此列。因此,香港法律只能使用本身法律理解的「外交豁免權」,即是「有限」的那一種。類似的情況,是國籍法的執行,因內地與香港法律背景不同,因此執行相同的全國性《國籍法》時,在相同的法律原則下,會出現具體的差異。例如外國人在香港申請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比在內地容易。
引用第41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0:41发表的 :嗯,我記得這一次終院提請的第一條問題,大槪就是詢問中央政府對「外交豁免權」的定義和理解,及以何法律條文為準。現在被控告的法人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國家」不是外交代表、也不是外交人員,似乎沒有包括在你貼出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但又明顯應包括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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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3楼三块金币于2011-06-08 20:31发表的 :,和北京总公司签合同不就没事了嘛!
引用第50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1:28发表的 :嗯是的哪似您的水平那麼高,簡直是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引用第40楼東七區于2011-06-08 23:56发表的 :一码归一码。 目前,中国外交采取的是绝对外交豁免权,香港并没有调整外交豁免权的权利,释不释法都不应该影响本案的判决,而且本案的判决也不会成为先例。 因为调整外交豁免权的权利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权随时调整外交豁免权的规则,香港法院任何时候的判决都要跟从判决发生时中央政府对外交豁免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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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2楼東七區于2011-06-09 00:01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意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