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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終審法院首度向全國人大提請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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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6-08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方舆文化 移动到本区(2015-08-11) —
死剛果!壞剛果!老遠跑來中國做搞屎棍!這種國家咋不從地球消失啊啊啊啊啊啊~!!(以上為我個人評論)



剛果案終院決提請人大釋法 (10:29)

剛果去年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美國基金公司追債敗訴,剛果不服上訴終院,終院今早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去年遭上訴庭裁定敗訴,剛果不服向終院上訴,要求終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

外交部曾就本案三度發信表示,香港需與中央政府態度一致,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

【案件編號:FACV5-7/10】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11-07-13
卡扎菲就是个二傻子。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11-07-11
其实,第三世界国家应该在中国大陆的银行账户存钱,这个是中国国家信用,绝对安全。例如,卡扎菲存在欧美的主权资产就被冻结实际上是没收了。如果他把那几百亿美元存在中国,就不会落到这个下场。

这里面的麻烦是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体系。外国资金进出大陆有很麻烦的手续。而香港这种地方是随便资金流入流出。

可选择的办法,例如科威特主权基金对中国的(间接)投资与融资支持,可以算一个办法。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11-06-10
回 61楼(香港來的沛)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在多半涉及国权的事务上应服从国家意志。
人,愿你永为福种。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11-06-09
现在事情明确了,刚果在香港开了账户但是欠别人钱,现在人来要求强制执行了?那么香港法庭应不应该支持这个要求呢?作为香港法庭这样的司法机关,当然得照本宣科一翻,关键是现在的本在什么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既然他提出疑意了,香港法庭当然应该提请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仲裁了,这本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情,结果却弄成这样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7楼多米诺骨牌于2011-06-09 14:39发表的  :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享有绝对的司法独立是不可理解的。


沒有甚麼不可以理解的。英國的蘇格蘭也是自成法系的,與英格蘭等地不相同。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11-06-09
很多稀奇古怪的貿易都是透過香港來進行的,忘了今年初還是去年前年還曾發現藏有戰斗機和坦克的貨櫃路經香港被查了出來,也不知是哪國要賣給哪國的。

也忘了前年或是去年,津巴布韋獨裁者也在香港買了大房子,還把女兒送了來唸書,準備一旦倒台就流亡到香港。

再前一段時間,泰國的前首相他信被推翻了,他也是流亡到香港,原因是他好多資產是存放在香港的。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6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13:32发表的  :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要求凍結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香港的銀行戶口資金,因此要向香港法院申請。
至於其中一方是一個主權國家,那也沒關係的。在法律眼中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間公司、一個社團、一個人,都同樣是一個「法人」而已,地位沒有差異。至於不同身份的法人是否擁有獨特的權利或免責等,那是另一回事。


这个刚果人脑子有病,它没事在香港开什么账户呢,直接要求对方将钱汇到他国内不就完事了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11-06-09
无论如何,影响都将是深远的。。。。。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11-06-09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要求凍結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香港的銀行戶口資金,因此要向香港法院申請。

至於其中一方是一個主權國家,那也沒關係的。在法律眼中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間公司、一個社團、一個人,都同樣是一個「法人」而已,地位沒有差異。至於不同身份的法人是否擁有獨特的權利或免責等,那是另一回事。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4楼youyuan于2011-06-09 12:58发表的  :
我真怀疑香港法院有没有权力管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虽然是经济案件,但一方的主体却是一个国家。
另外A和B做生意,跟C有什么关系呢,C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只能找管得了B的法院吧
按香港的法律,国家似乎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吧。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11-06-09
我真怀疑香港法院有没有权力管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虽然是经济案件,但一方的主体却是一个国家。

另外A和B做生意,跟C有什么关系呢,C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只能找管得了B的法院吧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1楼東七區于2011-06-09 08:18发表的  :
外交豁免不是香港处理的外事范围,香港只需要根据外交部规定实行就行。
这个条例是外交部行事的框架而已。
主权豁免也是一样。
国家通过订立外交关系,授予豁免权,范围由国家定的,这些都是香港不能自行界定的。


外交部不是立法機關啊。。。。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1楼東七區于2011-06-09 08:18发表的  :
外交豁免不是香港处理的外事范围,香港只需要根据外交部规定实行就行。
这个条例是外交部行事的框架而已。
主权豁免也是一样。
国家通过订立外交关系,授予豁免权,范围由国家定的,这些都是香港不能自行界定的。

所以才需要人大释法。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45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0:49发表的  :
其實這裏也存在一個問題的。按照《基本法》規定,只有附列在《基本法》之末的全國性法律,才在香港有法律效力,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不在此列。因此,香港法律只能使用本身法律理解的「外交豁免權」,即是「有限」的那一種。
類似的情況,是國籍法的執行,因內地與香港法律背景不同,因此執行相同的全國性《國籍法》時,在相同的法律原則下,會出現具體的差異。例如外國人在香港申請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比在內地容易。

外交豁免不是香港处理的外事范围,香港只需要根据外交部规定实行就行。
这个条例是外交部行事的框架而已。
主权豁免也是一样。
国家通过订立外交关系,授予豁免权,范围由国家定的,这些都是香港不能自行界定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41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0:41发表的  :
嗯,我記得這一次終院提請的第一條問題,大槪就是詢問中央政府對「外交豁免權」的定義和理解,及以何法律條文為準。
現在被控告的法人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國家」不是外交代表、也不是外交人員,似乎沒有包括在你貼出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但又明顯應包括在其中........

我的意思是说部分人担心的外国公营机构滥用豁免权是不成立的。
他们不是被豁免的主体。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sz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1-06-09
香港媒体把剛果民主共和国叫做剛果会混乱的

哈哈
sz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1-06-09
从目前公开的证据来看,应该被豁免
sz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33楼三块金币于2011-06-08 20:31发表的  :
,和北京总公司签合同不就没事了嘛!



不方便
sz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50楼香港來的沛于2011-06-09 01:28发表的  :
嗯是的哪似您的水平那麼高,簡直是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迄今公开信息还不足以depict这个事件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40楼東七區于2011-06-08 23:56发表的  :
一码归一码。
目前,中国外交采取的是绝对外交豁免权,香港并没有调整外交豁免权的权利,释不释法都不应该影响本案的判决,而且本案的判决也不会成为先例。
因为调整外交豁免权的权利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权随时调整外交豁免权的规则,香港法院任何时候的判决都要跟从判决发生时中央政府对外交豁免权的定义。



其實這裏也存在一個問題的。按照《基本法》規定,只有附列在《基本法》之末的全國性法律,才在香港有法律效力,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不在此列。因此,香港法律只能使用本身法律理解的「外交豁免權」,即是「有限」的那一種。

類似的情況,是國籍法的執行,因內地與香港法律背景不同,因此執行相同的全國性《國籍法》時,在相同的法律原則下,會出現具體的差異。例如外國人在香港申請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比在內地容易。
sz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1-06-09
有限外交豁免權 is a tendency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1-06-09
好複雜字又多又繁體字又簡體字哇嗚哇嗚> <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sz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1-06-09
We need much more background before further comment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1-06-09
引用第42楼東七區于2011-06-09 00:01发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意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嗯,我記得這一次終院提請的第一條問題,大槪就是詢問中央政府對「外交豁免權」的定義和理解,及以何法律條文為準。

現在被控告的法人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國家」不是外交代表、也不是外交人員,似乎沒有包括在你貼出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但又明顯應包括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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