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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市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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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4-07

19285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39次会议决定由国民政府法制局起草《市组织法》,1928年7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前者计735条,后者计742条。两法19305月废止,代之以《市组织法》。《市组织法》于1930520由国民政府公布,共5145条。于1943年、1947年由两度修正。
 





    1.市的设立条件

1928年市组织法明确规定,市分为普通市与特别市两种,特别市不入省行政范围,直属于中央管辖,我国直辖市建制由此而来。
1930年的《市组织法》规定所有市“冠以所在地名称为某某市”,市分行政院辖市和省辖市两种。
直隶于行政院的市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首都;②人口在100万以上者;③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但具有前两个条件之一的,又为省政府所在地,应隶属于省政府。
隶属于省政府的市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人口在30万以上者;②人口在20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上述设市标准过高,不利于市的发展,故19435月国民政府作了修正,取消了省会不设院辖市的规定,把省辖市条件降为:省会,或人口在20万以上者,或人口在10万以上其政治、经济、文化地位重要者)。
 





2.市区的划分和行政机构

1930年《市组织法》规定“市划分为区、坊、闾、邻,除有特殊情况外,邻以五户、闾以五邻、坊以二十闾、区以十坊为限”。连市政府本身在内,市政府之行政及民众代表机构共分五级(此种划分自然比以前的市制完备,但形式机构重叠,故1943年进行了修正,改为“市以下为区,区内之编制为保甲;十户至三十户为甲,十甲至三十甲为保,十保至三十保为区”)。这样,市下面有了基层的区划和行政机构,市政府有了下级组织,从而完善了市制。
 





3.市政府组织完全担负一级地方政权的职能和任务。

1928年《特别市组织法》与《市组织法》规定市的职责共有十三项:
1)市财政事项;
2)市公共之管理及处分事项;
3)市土地事项;
4)市农工商业调整统计奖励取缔事项;
5)市劳动行政事项;
6)市公益慈善事项;
7)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建筑及其它土木工程事项;
8)市内公私建筑取缔之事项;
9)市河道港务及船政管理事项;
10)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气及其他公用事业之经营;
11)市公安消防及户口统计事项;
12)市公共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娱乐场所之设置取缔;
13)市教育文化风纪事项。
1930年的《市组织法》所列举的内容充分说明市行政组织已完全具有组织和管理城市的地方政权职能。《市自治制》规定的市兼有自治团体的性质和职能不复存在。
 





       4.市行政机关编制、职权、人员产生、管理、薪金。

    各市均设市政府为执行机关,设市参议会为立法机关。
       市政府有市长及各局科,且有市政会议执行辅助机关。市长由国民政府任命(院辖市)或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任命(省辖市),市长对外为市政府之代表,在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和制定市单行规则;市长对市府职员有任免权;有指挥市政府各局科应办事务及审核各种建议事项等职权;对立法机关市长有提案权、对抗权以及请求召开参议会临时会议等职权。

       1930年的《市组织法》规定,市政府设社会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务局,必要时可设教育局、卫生局、土地局、公用局分别掌理市职务中的各款事项。局之下设科,科之下再设股或课。市府另设秘书处,有秘书长、参事,地位与局长同。局、科长等市府人员均为有给职,领薪水,无任期限制。市府会议为市政府行政辅助机关,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及各局局长组成。如市参议会成立后,得由参议员选代表3人至5人出席市政会议。

        市立法机关为市参议会,由市民代表组成。市民代表由市民选举产生。市参议员为无给职,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职员。1930年市组织法定规市参议会有议决下列事项之权:

        关于筹备区长民选及完成市自治事项;
        关于市单行规则事项;
        关于市决算预算事项;
        关于整理市财政收入,募集市公债及其增加市民负担事项;
        关于经营市公有财产及公有营业事项;
        公有市民生计及救济事项;
        公有促进市教育及其它文化事项;
        市公民行使创制权提交审议事项;
        市长交议事项;其他应兴应革事项。


 1928年两个《市组织法》颁布后,全国先后设立了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青岛、汉口、广州7个特别市和杭州等普通市。1930年的《市组织法》提高了设市标准,特别市改称“院辖市”,省会城市不设院辖市,院辖市减少,到1932年底,全国仅有4个院辖市和9个省辖市。4个院辖市是:北平市、上海市、南京市、青岛市;9个省辖市是:河北省天津市,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北省汉口市,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甘肃省兰州市。至1943年的《市组织法》修订,降低设市标准,设市数量大幅度增加,到1948年全国共设有12个院辖市,57个省辖市
 




人生就像挤公共汽车,有人一上车就有座,有人却要一直站到终点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6-14
市参议员为无给职,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职员。
对比当今天朝,官员兼任人大代表不奇怪,连军队都可以选出人大代表。。。
军队可以过问政治。。。
立法首都西京长安。
行政首都中京洛阳。
司法首都东京开封。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6-15
好资料
省直辖县,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必然趋势!!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6-15
民国的市制的标准比现在清晰多了,不像现在从几万人口的共青城市到1000万的上海市差距那么大。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6-15
直辖市省辖市就是这么来的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县、区。

城市化的州县别称为市,民族自治的省州县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6-15
国民政府时期的市制,单从文字上来看,肯定不是最好的,就是以党干政,中央干预地方的结果。

就制度而言,1921年北洋政府时期的《市自治制》,还是更体现市民自治精神。至少不会出现行政院“直辖”这种明确是中央干预地方,并不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的说法。
sz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6-15
引用第5楼keating于2012-06-15 14:25发表的  :
国民政府时期的市制,单从文字上来看,肯定不是最好的,就是以党干政,中央干预地方的结果。
就制度而言,1921年北洋政府时期的《市自治制》,还是更体现市民自治精神。至少不会出现行政院“直辖”这种明确是中央干预地方,并不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的说法。


几个观点
体现市民自治精神与否不是市制优劣的唯一标准,不具有一票否决权,架构好了还要看实作如何

东京市、汉城市主官都长期是中央官,这比院辖、直辖尤甚

巴黎以降,大陆国家首都因为受中央补贴甚多,完全体现自治精神并非完美的制度正义
sz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6-15
DC的位阶则把特区大权掌握在国会手里

这是非常彻底的学理精神
sz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6-15
引用第3楼幻象岭于2012-06-15 10:18发表的  :
民国的市制的标准比现在清晰多了,不像现在从几万人口的共青城市到1000万的上海市差距那么大。


民国的市制在执行的时候往往被省政府的财政诉求牵着鼻子跑,严重滞后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6-16
引用第6楼sz于2012-06-15 17:47发表的  :
东京市、汉城市主官都长期是中央官
.......

中央官是啥意思??

而且沒有〝東京市〞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sz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06-16
引用第9楼有的没的于2012-06-16 00:36发表的  :
中央官是啥意思??
而且沒有〝東京市〞



二战晚期东京市东京府合并,执行强力统治
sz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2-06-16
引用第9楼有的没的于2012-06-16 00:36发表的  :
中央官是啥意思??
而且沒有〝東京市〞



中央官就是说汉城市长是中央政府的编制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2-06-16
东京都(府市合一),是公认的军国主义体制下,中央干预且取消地方自治的“典范”,且处于战时状态下,而且东京都目前已经是一个地方自治单位,情况已经变化。

至于说首尔,战后初期,首尔特别市确实是一个地方自治单位,但在后来军人当政下,就被取消了。不只首尔,当然韩国所有的市长,都不再民选。

目前的研究中,好象也没什么人赞扬军国主义下的东京都和独裁体制下的非民选首尔特别市。所以,不知道sz兄在6楼想说的意思是什么?只是为了证明历史上的韩国、日本,比南京政府还烂呢,还是其他意思。

至于说DC,sz兄可能搞错了。
哥伦比亚特区不是“市”,他是联邦直辖区,理论上特区的权力机关是美国国会,并不是市政府或市议会之类的。于是,很自然的,DC是不适用于“市制”的讨论的。

也许sz兄要表达的是“华盛顿市”,他的确有市长,但是严格来说这和哥伦比亚特区,有一些区别。因为作为市,他是地方自治组织,作为特区则不是。如果你把他们混在一起,那么就说不清了。历史上哥伦比亚特区中,是既有华盛顿市,又有华盛顿县,只不过合并后,市和特区的范围,就完全重合。而且历史上,作为地方政府的市政府,还被美国国会取消过。这是因为美国国会是市政府的直接上级部门,有权干预市的运作,不过也就只能直接干预这个市而已。
[ 此帖被keating在2012-06-16 15:3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2-06-16
美国国会取消华盛顿市,即已经是干涉地方。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sz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2-06-16
华盛顿市的消亡是因为这个自治体在联邦政府所在地的责任面前过于弱小

已经不适合
sz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2-06-16
东京都(府市合一),是公认的军国主义体制下,中央干预且取消地方自治的“典范”
//其实很科学,东京市太大了,都市省很有必要
sz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2-06-16
东京都(府市合一),是公认的军国主义体制下,中央干预且取消地方自治的“典范”
//1943表面上是这样,但后来就变成各特别区自治扩大的契机
sz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2-06-16
目前的研究中,好象也没什么人赞扬军国主义下的东京都和独裁体制下的非民选首尔特别市。所以,不知道sz兄在6楼想说的意思是什么?只是为了证明历史上的韩国、日本,比南京政府还烂呢,还是其他意思。
//东京都体制表面上是中央省厅强力介入,但客观上反映了特别区部各区在国家各种生活中的超越地位,为准市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路径依赖
sz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2-06-16
东京首尔这种严重依赖中央资源的首都,降低自治程度很合理,这也是为什么台北都不能推进的原因
sz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2-06-16
引用第12楼keating于2012-06-16 15:16发表的  :
东京都(府市合一),是公认的军国主义体制下,中央干预且取消地方自治的“典范”,且处于战时状态下,而且东京都目前已经是一个地方自治单位,情况已经变化。
至于说首尔,战后初期,首尔特别市确实是一个地方自治单位,但在后来军人当政下,就被取消了。不只首尔,当然韩国所有的市长,都不再民选。
目前的研究中,好象也没什么人赞扬军国主义下的东京都和独裁体制下的非民选首尔特别市。所以,不知道sz兄在6楼想说的意思是什么?只是为了证明历史上的韩国、日本,比南京政府还烂呢,还是其他意思。
.......


我说的
“DC的位阶则把特区大权掌握在国会手里

这是非常彻底的学理精神 ”

意思是国会恰当地消解了华盛顿市厅
华盛顿市厅的权限比一般美东市厅为小
sz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2-06-16
简而言之,上位公权力和市/自治体的关系要放在比较广泛的时空考察,尤其是市系外部注入的后发国家

自治体本身的规模和能量,上位公权力的使命,自治体下社区的结构与能量....
[ 此帖被sz在2012-06-16 22: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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