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国函〔2000〕40号):
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吉州区。
县级井冈山市由省直辖。
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国函〔2000〕46号):
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
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
5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阜阳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亳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47号):
撤销县级亳州市,设立地级亳州市。
★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国函〔2000〕50号):
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
原宜春地区的县级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由省直辖。
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59号):
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
6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国函〔2000〕61号):
撤销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
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省直辖。
6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批复》(国函〔2000〕62号):
撤销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设立地级驻马店市。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国函〔2000〕66号):
撤销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国函〔2000〕68号):
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
原运城地区的县级永济市、河津市由省直辖。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国函〔2000〕69号):
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70号):
撤销忻州地区和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
原忻州地区的县级原平市由省直辖。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国函〔2000〕71号):
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
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省直辖。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国函〔2000〕78号):
撤销临汾地区和县级临汾市,设立地级临汾市。
原临汾地区的县级侯马市和霍州市由省直辖。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国函〔2000〕79号):
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
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80号):
撤销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
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地级随州市的通知》(鄂政发38号)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国函〔2000〕81号):
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83号):
撤销抚州地区和县级临川市,设立地级抚州市。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国函〔2000〕84号):
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
原上饶地区的县级德兴市由省直辖。
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85号):
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国函〔2000〕86号):
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
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国函〔2000〕87号):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
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7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通知》(
皖政秘〔2000〕141号):
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委托宣城市代管。 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0〕132号):
撤销县级淮安市,设立淮安市楚州区。
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0〕133号):
撤销县级锡山市,设立无锡市锡山区和惠山区。
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国函〔2000〕136号):
撤销县级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
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国函〔2000〕137号):
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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