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发表文章的时候都是大半夜了,只是突然有些想法,就写了下来,想得不是很完善,对不起。
和1楼的大哥的意思差不多,大致意思就是把有据可依的部门独立,例如税务,收多少税,税率都少都有的查,公安,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只是制定政策,削减行政执行的东西,部分还需要行政执行的就行政执行,部分可依由社会执行的就放手社会,而且执法部门的行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行政部门放交社会去执行的过程都能得到透明的监督。各个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把地方行政的钱合理的花掉,目的是钱花了后能满足人民的需求或者能得到更多的税收(有些像企业经营呀,一方面是劳保投资,一方面是扩大再生产投入)。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等的干扰,权力越小腐败也就越小了,而且自由度也就搞了,这样我们就能少听那些让人可笑的新闻了,例如**村在政府的带领下安装了统一的抽水马桶,结束了.....;某某地方在政府的带领下建设了统一的别墅区,建设新社会,新农村什么的。这样行政命令少了,宏观调控多了。另外可依多建些办公室什么一类的智囊、参谋类的部门,至于编制可以灵活一些甚至可以成为社会的,政府根据需要雇用,这样也让那些学究们真的干起事情来,别从一上班就开始养老(国家政府也可以同上)。
而且地方政府管理公安干什么?暴力执行机构?社会的安定本来就是那些执行机构的职责,地方政府就不要管那么多了。地方政府只负责在其权力范围内制定政策,靠对应的部门去执行,但是执行部门不一定属于该地方政府领导,甚至不一定属于一个系统,有了凭据对应的部门去执行不就行了么。
而且这样还有一个好处救治执行部门直接凭依据办事,就可以出现行政、立法、司法的绝对独立,行政干预不了司法,司法部门可以理直气壮的和行政部门说,你让我办的事情没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事情行不通,老子和你不是一个系统的,不归你管。
[ 此贴被殷其雷在2008-09-27 12:4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