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我研究的结果,如果大规模的并县就已经可以实现省管50以下县市的规模了,分省无太大必要。
2.我认为合并地级设立行署区,在不并县下实现省只管县是可行的,他保留了县域完整性,但是解决不了县市规模相差太大的现状
3.我最赞成的是按照实际形态需要设立行政区划,就县市这一层级来说:县作为都会区存在的意义目前并不明显,合并也无妨;地级市中心周围,都会区性质明显,割裂开来不是好办法;大都会区一定会非常大,远远超越普通地级市都会区或并县后的规模,我觉得将他们分在一起很合理,分割开来反而不合理。另外都会区用市为行政区划名我也并不认可。
所以我倾向的层级情况(到最小政府层级,不到自治的村社)是:
郡-厅-区、市、县
省-郡-区、市、县
省-州-市、县
省-郡-厅-区、市、县
??-市-区 (分区的市)
说明:A.州辖市县数不超过50,州辖市不得分>=4个区
如果州辖市分区超过4个(50万以上规模)则州市合一为郡
郡 如果郡管辖的县市区超过50个,则可以分厅;非郡政府所在地的市确有必要的可以管辖超过四个区
B.如果觉得在这里理解区、市、县比较困难的话可以看着是街道、镇、乡,那么按照现在的看法就是:
市-厅-街道、镇、乡
省-市-街道、镇、乡
省-县-镇、乡
省-市-厅-街道、镇、乡
??-镇-街道 (分街道的镇)
我之所以不用的原因是因为我希望用乡表示行政村,用街道或社区表示城市社区,用镇表示农村社区,用村表示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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