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
1.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
4.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市并入辽宁省的建制;
★1954年10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第4次扩大会议通过:
东北地区新省区区划:
1.大区取销后,东北原六省和七直辖市改划为4省,直辖市皆改为省辖市。
①以沈阳市为中心,将原辽东、辽西两省合并(除划归吉林省部分地区外),成立辽宁省。
2.各省所辖县市单位和人口数目如下:
①辽宁省辖:10市35县,共45个单位。计:沈阳、鞍山、抚顺、本溪、旅大、营口、安东、辽阳、锦州、阜新10个市,复县、金县、长山、新金、庄河、盖平、营口、海城、辽阳、岫岩、安东、凤城、宽甸、桓仁、新宾、清原、西丰、昌图(昌北县县制撤销,并入昌图县)、康平、法库、开原、铁岭、新民、阜新、彰武、北镇、黑山、锦县、义县、锦西、兴城、绥中、盘山、台安、辽中。
★1984年6月5日国务院【国函字89号】批复
1.撤销盘山县,设立盘锦市(地级),以原盘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盘锦市的行政区域。盘锦市设立兴隆台、盘山、郊区3个区。
2.将营口市的大洼县划归盘锦市管辖。
◎辽阳市郊区更名为为太子河区。(1984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国函字104号】批复:
1.铁岭市升为省辖市,设立银州、铁法和清河三个区。以原铁岭市的其行政区域设立银州区。撤销铁法市,将铁法市的行政区域以及法库县的城子、太平山、顾家房三个村划归铁岭市,设立铁法区。将开原县的清河镇、清河乡划归铁岭市,设立清河区。
2.撤销铁岭地区,将铁岭、开原、西丰、昌图、康平、法库6县划归铁岭市管辖。
3.朝阳市升为省辖市,设立双塔、龙城两个区。以原朝阳市的行政区域(除七道泉子乡外)设立双塔区。将朝阳县的长宝营子、西大营子、他拉皋、边杖子四个乡划归朝阳市,和原朝阳市七道泉子乡合并设立龙城区。
4.撤销朝阳地区,将朝阳、北票、建平、建昌、凌源5县和喀尔沁蒙古族自治县划归朝阳市管辖。
★1989年6月12日国务院【国函42号】批准:
1.锦西市升为地级市。
2.将锦州市的葫芦岛区、南票区划归锦西市领导。
3.锦西市共设连山、葫芦岛、南票3个区。连山区辖原锦西市9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屯、杨家杖子、高桥、寺儿堡、虹螺岘、台集屯、新台门、金星、锦郊、东青堡、塔山、沙河营、老官堡石灰窑、杨郊、孤竹营子、白马石、山神庙子、张相公屯19个乡镇。葫芦岛区辖原管辖的4个街道办事处和稻池乡、原锦西市的独树沟乡。南票区辖原管辖的8个街道办事处和兰甲屯、沙锅屯乡、原锦西市的暖池塘、缸窑岭镇、黄土坎乡。
4.锦西市实现市领导县体制,辖绥中县、建昌县。
5.兴城市由省直辖。
吉林省
★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长春市(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并入吉林省的建制。
★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6月19日批准:吉林省省会由吉林市迁至长春市。9月27日实施。
★1983年8月30日国务院【国函字173号】批复:1983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73号】通知:
1. 撤销四平地区。四平市、辽源市由省直接领导。将怀德、梨树、双辽伊通4县划归四平市管辖;将东丰县划归辽源市管辖。
★ 1985年2月4日国务院【国函字17号】批复:1985年3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47号】通知:
1. 撤销通化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
2. 通化市升格为地级市,并将通化地区的通化、集安2县划归通化市管辖
3. 浑江市升格为地级市,并将通化地区的抚松、靖宇2县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划归浑江市管辖。
★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国函60号】批复:
1. 撤销扶余市,设立松原市(地级),松原市人民政府驻扶余区松花江南岸沿江路。
2. 设立松原市扶余区,松原市扶余区的行政区域是:原扶余市的行政区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的团结、繁荣、建设、原江、松江、铁西、民主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的胜安、胜民、胜合、胜庆、胜丰5个居民委员会;育才街道办事处的民景、民建两个居民委员会;毛都站镇;镇郊乡的贺尔其勒村、西郊村、单家围子村、于家围子村、孙喜窝堡村、郭新窝堡村、倪家窑村、后瓦房村、卡拉房子;前瓦房村的郭尔罗斯大街以南至孙喜窝堡村界,凯旋街以东至吉拉吐乡界部分;达里巴乡的努很格勒和额莫勒村。区人民政府驻文化街。
3. 松原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辖扶余区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 199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函87号】批复:
1. 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洮北区文化东路1号。
2. 撤销白城市(县级),设立洮北区(县级)。将洮南市的岭下镇、洮河镇、岭下乡、永胜乡、洮东乡、金祥乡、德顺乡划归洮北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青年大街14号。
3. 白城市辖洮北区和原白城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原白城地区的洮南市、大安市由省直辖。
黑龙江省
★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
★ 哈尔滨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并入黑龙江省的建制。
★ 嫩江专区的齐齐哈尔市改由省直辖(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月15日批准)
★ 安达市原属松花江专员公署领导,改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黑龙江省民政厅1965年12月28日报)
★ 将牡丹江专署所属的鸡西市和合江专署所属的鹤岗市、双鸭山市改由省直接领导。(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6年2月8日批准)
★ 1979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撤销伊春地区,恢复伊春市。伊春市由省直接领导,政企合一体制不变。原伊春地区领导的嘉荫县、铁力县仍划归伊春市领导。
2.安达市更名为大庆市。
★ 1983年10月3日国务院【国函字181号】批复:
1.撤销牡丹江地区,将海林、林口、宁安、穆陵、东宁、虎林、密山7县划归牡丹江市管辖。将鸡东县划归鸡西市管辖。绥芬河市仍为省辖市(县级)。
2.将松花江地区的呼兰、阿城2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
⊙绥芬河市由牡丹江市代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8日批准)
★ 1983年10月8日国务院【国函字213号】批复:
1.将合江地区的佳木斯市、七台河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2.合江地区的勃利县划归七台河市管辖;将宝清县的红卫、岚峰2个公社并入七台河市。
★ 1993年2月8日国务院【国函12号】批复:
1.同意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撤销黑河市,设立黑河市爱辉区(县级),以原黑河市的行政区域为爱辉区的行政区域。新设的黑河市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均驻原黑河市市区内。
2.黑河市实行市领导县的管理体制,将爱辉区和原黑河地区的嫩江、德都、孙吴、逊克4县划归黑河市领导。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由省直辖。
★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函154号】批复
1.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2.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3.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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