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较大的市管县”体制下的完善市制和县域发展
在由目前的“市管县”向未来的“省管县”转变的既定目标下, 对苏州来说,我们要据理力争“较大的市管县”体制、要正确认识该体制的合宪性和历史适应性,充分发挥该体制的优势,在尽可能保持现有市管县体制基础上,充分发挥县域优势可能才是相对合理的解决之道,对此可以在一些“条和块”的局部突破中得到求解。
1、继续推进“强县扩权”试点
对县域经济比较强的个别县市,试点进行强县扩权。县域经济强大,具有局部突破的能力和影响。给县级政府扩权,还权于县,在县级政府享有更多财权基础上,赋予其更大的资源支配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权,是现阶段实现“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2、明确作为“较大的市”的管理职能
强化对县履行行政监督权和部分事项的管理权。除必须的单项实行省直管,其他事项由省市共管。尤其是在社会管理上,如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公安消防、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等,可以实行省市共管,以地方管理为主,地方最接近辖区居民,因而也最了解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可以避免条块分割,有利于资源整合和区域规划,既扩大了县的自主权,又为县科学履行职权增加了必要的监督管理和辅助后盾。
3. 进一步扩大市辖区范围
扩大市辖区范围,临近市区的镇乡或县可改为市辖区,合理调整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方面有北京、上海、广东的改革经验。保障并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发挥已经具备或潜在的辐射带动力。这可以理解为继续扩大中心城市规模以减少县的数量或理解为目前市管县范围的适度缩小, 使省直管县(市)的幅度,和市管县的管理幅度都适度。同时也是进一步培育市的发展潜力,向国际化、高水准的都市迈进。
4.应强化突出“版块突围”
苏州作为“较大的市”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制”,充分发挥其聚集和首位优势。在各县域掌握越来越多财权、事权的条件下,我市应该强化区域概念,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整合能力,进一步强化和主导区域发展的指挥权,组建都市群的协作机制,提高区域城市化的水平。
(杨海坤,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峰,现就职于苏州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