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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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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第44楼東七區于2011-04-13 14:53发表的  :
如果,法无规定就不算违法,那么
1、地级市可以设区,委托县管理
2、省、州可以设市,委托县管理
3、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省管理
.......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算违法,那么没有法律规定你是人,下面我就不敢说了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11-04-14
问题很简单,连法律都没有了,怎么违反啊

法律规定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你非要把A直辖市委托给B直辖市管理,那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第50楼youyuan于2011-04-14 12:30发表的  :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算违法,那么没有法律规定你是人,下面我就不敢说了



蠢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又规定人大政府的权利。那么没规定的权利依然属于人民。
也就是说,人大和政府侵犯了属于人民的权利!




国有企业股权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你分过红吗,看你也不小了,不要这么幼稚
你非要把A直辖市委托给B直辖市管理,(那卫生部门所管的内容)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

国有企业股权属于人民,但是没有给人民分红,并不代表其做法合法。
并不是我非要把A直辖市委托给B直辖市管理。而是根据你的说法“法律没有规定,就不算违法”直接可以推论出来的结论。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4-14 14:45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如果2合法,那么1、4也合法。
既然宪法没有规定市分为什么,那么市管联合国都没问题。
只管区县的是“较大的市”,管有“市”的不是较大的市。

广州不可以是“较大的市”,而乌海可以是“较大的市”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4-14 14:33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11-04-14
中国有太多事情违法。

存在就属合法的思维,是很荒谬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11-04-14
国有企业的股权并不属于人民,而是属于国务院!

宪法第89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有如下权利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国有企业的投资属于国务院执行国家预算的一种方式。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11-04-14
调整一下表述方式,就什么问题都没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州(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
  (三)县(市)分为乡、镇、街道。
  直辖市、州(市、自治州)分为区、县(市、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加一个括号,虚拟一个州建制,什么问题都解决。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11-04-17
奇怪,这里很多都是外星人吗?居然拿完全是个摆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事?如果你高举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力,那么你离被关进去也不远了。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11-04-18
大家讨论的很有意思,如不涉及人身攻击,则更有意义。
我觉得就行政区划层面来说,的确有必要依据宪法单独出台一部《行政区划法》,规范和行政区划有关的一切事物。这样诸多的争执纠纷可以减少很多。不知众位以为如何?或许我们的争议,真的可以推动这部法律的诞生。
sz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11-04-18
引用第58楼扬歌海上于2011-04-18 09:57发表的  :
大家讨论的很有意思,如不涉及人身攻击,则更有意义。
我觉得就行政区划层面来说,的确有必要依据宪法单独出台一部《行政区划法》,规范和行政区划有关的一切事物。这样诸多的争执纠纷可以减少很多。不知众位以为如何?或许我们的争议,真的可以推动这部法律的诞生。


其实因为这个宪法不可以打官司,完全行政主导

所以根本没问题

所谓“争执纠纷”不过是省城县城吃文科饭的家伙无中生有,揣摩上意而已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2011-04-20
我们宪法还说我们县长是直选呢?我们什么时候直选过呢?连乡长都不让直选。
我们宪法还说,老百姓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呢?我们可以吗?发个帖还要被屏蔽呢。
宪法就是个摆设而已,没有任何意义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2011-04-20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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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一切权利属于党,由党来管理一切事物,人大别说代表不了人民,就是能代表得了,也没啥权利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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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谁参加过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什么时候行使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大能监督谁?
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2011-04-20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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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既然一律平等,为什么汉族要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不用?
为什么少数民族能够高考加分,汉族不能?
只看该作者 64 发表于: 2011-04-20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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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算是武装力量吧?为什么可以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公检法的同志为什么可以随意闯红灯、逆行、超速?我们的党员为什么违法要先受党内处分,之后再根据情况移交司法机关?
只看该作者 65 发表于: 2011-04-20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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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没有剥削吗?开发商、垄断国企、移动联通没剥削我们吗?
我们劳动者的薪金合理吗?是按劳分配吗?
只看该作者 66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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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除了自己吃香的,剥削大众,什么时候属于人民了?中石油每年利润高达1500亿,中央还要补贴他数百亿,而且还一直涨价,说亏损。
只看该作者 67 发表于: 2011-04-20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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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政府好像是最能破坏自然资源的吧?
只看该作者 68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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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政府征地,什么时候是依法征收了,不都是请一群小流氓,去恐吓威胁拆迁户吗?
只看该作者 69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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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共财产不就是我们政府领导和企业老总自己的财产一样吗?
只看该作者 70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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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政府什么时候尊重过我们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了?
只看该作者 71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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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有人管吗?
只看该作者 72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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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是政府吧?
只看该作者 73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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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国企职工参加过企业管理?
只看该作者 74 发表于: 2011-04-20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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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集体企业,哪个领导是职工选举和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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