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法》规定,同民族在上一级自治后,再下一级不再自治(不同民族除外),具体是什么意思?(从这一点看,当初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考虑了维稳因素的,并没有一些网友所说的那般罪恶)
举个例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肯定是不能设置维吾尔自治州,但在乌鲁木齐市能否设置维吾尔自治县?在昌吉回族自治州能否设置维吾尔自治县?在哈密地区能否设置维吾尔自治县?能否设置自治区直辖的维吾尔自治县?
2、同一地区最多可以由几个少数民族联合自治?如何命名?
如:甘肃的 东乡族自治县,内蒙古的 鄂伦春自治县、鄂温克族自治县连个具体的地名(通名)都没有
云南的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可谓中国最长的地名(专名),为四族自治
但在 广西情况却不同 龙胜各族自治县 没有指明具体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