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人民政府出资创办的县办企业,当然是国有企业,由县财政局内设的国资委(办)
管理领导。为什么“当然是”呢?
乡镇人民政府出资创办的企业,就不是国有企业,不归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管辖,而是叫做乡镇企业,属于农村集体
经济性质,与
行政村(及村民小组)出资办的企业一样性质,受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管辖??
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虽然说乡镇也是法定的一个层级的人民政府,其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公务员,但这个层级的人民政府与省市县人民政府看来有本质差异(其实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之间就没有本质差别,可以省管市,也可以省直管县)
再穷的县,县政府给下面的乡镇拨款(无偿划拨)修建农村道路、
水利设施、村办小学、甚至村级的养老院卫生室等等都是应该应尽的。乡镇政府为了发展当地产业,出资创办乡镇企业,如果钱不够而到县里跑资金,最后是县财政拨款给乡镇办起来的企业,性质还是乡镇企业而不是县属国有企业,这个就不能算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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