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运动早期的产物,决议原文的第二条即相关内容:
“ 二、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
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现在就应该对人民公社的分布,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作合理的布局,
社的规模扩大以后,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在组织精干和干部不脱离生产的原则下,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一县一社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先进的表现,于是全国出现了近百个县级规模的所谓公社。比如说河南修武县,也是一县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