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体系结构和设置标准设想
一、体系结构图
省┬─县────┬县辖市─里
│ ├镇───里、村
│ └乡───村
├─无区市──┬坊───里
│ ├镇───里、村
│ └乡───村
└─设区市─区┬坊───里
├镇───里、村
└乡───村
首都特区───区─坊
二、各级设置的说明
市分为省辖设区市、省辖无区市、县辖市三类。
从权限上讲,
省辖分区的市(设区市),类似于日本的政令指定市;
省辖不分区的市(无区市),类似于日本的中核市和特例市;
县辖市,类似于日本的普通市。
各种市以及镇、乡,均为基础地方自治体,除了行政区设置的区别,权限上有所不同,类似于日本的市、町、村的差别。
设区市的市辖区,近似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行政首长由市政府委派,权限大大小于现行的市辖区,很多市政部门均由市政府相应机构垂直管理而不属于市辖区政府机构的组成,例如警务区、学区、税务区等。
一般设区市的市辖区不是地方自治体,但作为特例,首都特区的区则是地方自治体,其性质类似于日本东京都的区。
省辖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坊为市的全权地方自治范围,而全市行政区范围内的镇和乡也是地方自治体,具有和县境内的镇、乡同等的地方自治权限。其情况类似于美国的县市合一的县境内,仍然存在的独立市镇的情况,其地方自治权限之外,本由县行使的权限由所属市行使,而其本身自有的地方自治权限不受影响。
三、联合服务中心的设置
一些省由于地域广阔,部分市县到达省会的路途较远,耗时较长,对行政的畅通及时有效有不利影响,在这样的地区应当设置联合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以方便市县和省政府的联系。其名称格式为A省B地区联合服务中心,A为省名,B为服务中心在全省范围内的区域方位,例如东部、南部、西北、西南等,简称B服,例如东服、西北服等。其设置标准为:
1。在一个工作日(即8小时)以内,以公共地面交通方式可以抵达省会的市县,均不设置联合服务中心。
2。在一个工作日(即8小时)以内,以公共地面交通方式不能抵达省会的市县,则分地区设置联合服务中心。
3。每个联合服务中心服务区内的各市县到达联合服务中心驻地的距离,仍必须限制在以公共地面交通方式可在一个工作日(即8小时)以内抵达的范围内。
所谓公共地面交通方式,指公路、铁路、水运等非航空交通方式,交通时间以这些方式的民用公共交通耗时为计算标准。抵达过程可以是一种方式,也可以是多种方式联合。
三、各级行政区的设置标准
(一)参照指标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人口为常住人口,面积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不超过12海里的、实际全权管辖的领海的面积。以下文中综合规模简称为规模。
(二)省的设置
以规模100为中心值,正负浮动1/3(即33.33%)的范围内均可。即省的规模应为66.67~133.33。
(三)县的设置
规模一般为2.0~3.0,最小不得小于1.0,一般不大于4.0。规模超过4.0者,可以分置,但不是必须分置;规模超过5.0者,必须分置。但是例外的在于,如果规模中面积因素的比例超过3/4,即人口密度小于11.11的话,规模上限可放大到15.0。
(四)省辖市的设置
规模方面,下限同县,无上限。
1。其中设区市需符合以下条件:
a。以聚落为统计标准,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在50万以上;
b。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占全行政区域人口的适当比例。
中心城区人口50~1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50%;
中心城区人口100~3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60%;
中心城区人口300~10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70%;
中心城区人口1000万以上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80%。
c。地域范围一般最大限制在该市传统上的附郭县和所出自的母县。
2。其中无区市需符合以下条件:
a。中心城区人口不足50万;
b。以聚落为统计标准,中心城区人口占全行政区人口的50%以上。
这种市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适应西部人口很稀疏的地区。那样的地方,一方面即使具有较高的城市化程度也难以聚集起如东部一样的大城市,另一方面往往除了中心城市以外,周边广阔区域内往往人口极其稀少甚至于是无人区,根本没有能力以不包括中心城市的区域单独建制。这种情况以青藏高原地区和沙漠绿洲地区尤其显著。
(五)市辖区的设置
以设区市的全行政区域人口为依据,以每100万人设置3个市辖区为标准(相当于每个区以33.3万人为标准),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进行具体设置,以便在标准的基础上对地方情况有所适应。例如,如按照标准应当设置4个市辖区的,则浮动范围为3.6~4.4个市辖区,四舍五入取整后仍然为4,则该市只能设置4个市辖区;如按照标准应当设置16个市辖区的,则浮动范围为14.4~17.6个市辖区,四舍五入取整后为14~18,则该市实际设置14~18个市辖区均符合设置标准。
(六)县辖市的设置
人口大于5万,小于50万,且具有完备的公共設施。或
人口小于5万,但是超过本县总人口的15%,且具有完备的公共設施。
15%的由来
县的规模下限为1.0,以纯人口计算,相当于33.33万人。一般情况的县辖市下限为5万人。
5/33.33=0.15=15%
故以15%作为人口稀少地区的县辖市设置标准。
(七)镇和乡的设置
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一般人口不少于5000,且经济上具有相应的地方自治能力。人口稠密和稀少地区均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上调或下调。
各级地方自治体和行政区的财政来源,除了按照分税制所得到的之外,贫困地区的地方自治体还应额外获得所属省、县、市的适当财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参见我的方案《北极星版全国50省方案》
http://www.xzqh.org/bbs/read.php?tid=34981&fpage=0&toread=&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