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省与分省。
1.1沿革。省作为行政区划,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统治者在被征服地区设置的“行省”,具军事统治和行政
管理职能。元朝的行省(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行监察、督查职责。但一如希腊文明征服了被征服者一样,作为外来政权的元统治者被汉文明同化了。朱明改省为布政使司,但其行政区域基本沿袭了前朝的省制。同样作为外来政权的有清一代恢复了元朝的省制,并将其并蜕变为地方一级政权。从此省制被固定下来。
1.2虚省。虚省就是回归省之原义,即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行监察、督查职责。省只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而不是地方一级政府。
1.3分省。分省就是依山川形便等而设。主要有微调和裂变两种意见,微调就是局部地区调整,如淮海地区和大兴安岭地区等;裂变又分两种,一是大省一分为二,比较简单。二是推倒重来,除传统文化外,主要按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的发展需要设立,简单地说就是变经济中心为政治中心,调整行政区划以适应经济区域发展的需要。
1.4有清以降省制之行政区域比较稳定,本土十八省及东三省和新疆共二十二省,基本是一成不变。民国时期,国家动荡,社会、民族矛盾激化,各省成为地方诸侯。民族地区则外蒙独立,内蒙成立自治(区)政府,忝有热河、绥远、察哈尔、青海、川边等特别区域及西藏地方(伪满期间东三省裂为N省)。间作省级行政区划调整,亦乏善可陈。坊间热议的淮海省方案历经百余年,至今无果。共和肇始,行大区制,省界松动,江苏、安徽省各一分为二,四川省一分为四,以行政公署行省级政权(院辖市略过不提)。旋废复省。为民族政策,析甘肃省置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省、新疆省、西藏地方改自治区,与省同级,更撤热河、绥远、察哈尔三省。随后撤消大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
二、并县与分县。
2.1沿革。县作为行政区划,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之郡县制。
2.2 并县。并县的目的是省县直辖。
2.3地级的分割可以看作是另一种并县的方式,但比直接并县更易于操作和被接受。
2.4分县。分县就是让县取代乡镇,使基层政权实体化。
2.5分县的前提是地级的分解。乡镇扩权,也可以看作分县的一种形式。
2.6县的撤并与分立。随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需要,分县成为历代各朝“有效管理”基层政权的法则。只有因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等使人口减少才可能并县。民国的改土归流是县制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和普及。共和初期也有大规模并县,大部分因有违传统“法则”而复置。
三、地级的扩张与分割。
3.1地级行政区划的称谓
3.1.1市。作为行政区划的称谓,被用滥了,既有省级(虽然加了直辖两字,但还是市)也有地级和县级甚至村级!
3.1.2州。虽然只有自治州作为地级行政区划,但作为地名的州则太多,容易混淆。
3.1.3盟。作为地级行政区划,只限于内蒙古自治区,不具普遍性。
3.1.4郡。有历史内涵,在现代汉语中不容易引起歧义,但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已消失很久。用于地级行政区划,对传承历史,弘扬郡望文化有积极意义。
3.2地级的扩张
3.2.1地级的扩张。地级扩张不是简单的地级合并,而是在虚省前提下,使其成为地方一级政权。
3.2.2郡县制。地级扩张成为地方一级政权后,以郡名之,在省级行政区划下实行郡县制。
3.2.3行政体系。中央—省(派出机构)—郡—县—乡
3.3地级的分割
3.3.1地级的分割。地级的分割就是增加地级的数量,让地级充当县级实体,以达到省县直辖之目的。
3.3.2省县直辖。地级的分割实际就是并县的结果。这是另一种并县的方式,但比直接并县更易于操作和被接受。
3.3.3行政体系。中央—省—市—区、县—办事处(派出机构)
3.4地级的存在已既成事实,而且有其存在的历史依据和现实意义。大部分地级与清末民初的府吻合,成为行政区划的中心
城市,但不一定是经济区域的中心城市。
四、乡镇问题。
4.1乡镇作为宪法规定的基层政权,现实中的地位却十分尴尬。大凡国家法律都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因此可以说,乡镇政府是一个不完全的地方政府。
4.2撤并乡镇。只是减少了数量,并没有消除层级。虽然中心乡镇得到加强,但不利于城镇化。
4.3改为派出机构。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可以看作县市的派出机构,但只是少数。目前也只有重庆在全辖推行。
4.4县下设市。即将中心乡镇改为市建制。名称变了,但没有解决乡镇的法律地位问题,换汤不换药。
4.5乡镇扩权。时下所谓乡镇扩权也就是部分中心乡镇行使县级行政职能。也可以看作是完善基层政府职能的试点。
4.6基层政权实体化。一是赋予法律地位;二是强化执政能力;三是完善行政职能。乡镇之行政区划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
[ 此帖被QQme在2010-10-06 09:1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