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曾在一些民族杂居地区曾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一)境内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但少数民族人口达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二)少数民族人口不达境内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但民族关系显著,对行政发生多方面影响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三)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四)民族自治区内汉族居民特别多的地区;(五)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可,有必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地区。
1955年《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改建为自治县、民族乡或一般的县和乡;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和区改建为自治州和自治县或专员公署、区公所。
不知道当年的具体情况如何,尤其关注第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