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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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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11-28
佩服LS,学习了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10-01-18
其实感觉这种提法没有行政建制术语那种严肃的味道
想了解更多的中华历史与现实。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10-08-14
引用第26楼澎湃我心于2008-10-02 21:19发表的  :
我觉得北京重庆都很大 成都西安天津长春沈阳一般般大 吉林市就小得可怜了 个人感觉啊 脚步丈量

总说吉林人不了解自己,妄自菲薄,这个人就是个典型。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10-08-24
俺感觉武汉市也满大
飞地来客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10-08-24
引用第39楼zhuilang于2008-12-31 19:52发表的  :
首先要证明“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行政区划中的“较大的市”才能说其违反制度。但奇怪的是现在指出“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较大的市”的依据竟然是《立法法》,并依《立法法》来界定什么省会什么经济特区也是较大的市?而在另一部《地方组织法》中却没这种规定,《立法法》竟凌驾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上了

再补充一句,《立法法》条文中的写法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按这个条文理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不是“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但《宪法》明明写得很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如果说《立法法》和《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同一所指,很明显,《立法法》违宪了……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10-09-16
发现这些较大的市都是很久以前设立的,计划经济产物?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10-09-27
当时实施的是中央极权制,一切权力归于中央。以前听老师讲:鞍钢来一批下放女工,如厕成了大问题,因为鞍钢一线都是男工,没有女厕所,所以鞍钢打报告给部里,要求建女厕,一年后,部里批文下来了,批准建设女厕。但该批女工已经转走。

计划经济转型时期,下放权力给地方。都是一些大型工矿企业所在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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