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9楼zhuilang于2008-12-31 19:52发表的 :
首先要证明“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行政区划中的“较大的市”才能说其违反制度。但奇怪的是现在指出“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较大的市”的依据竟然是《立法法》,并依《立法法》来界定什么省会什么经济特区也是较大的市?而在另一部《地方组织法》中却没这种规定,《立法法》竟凌驾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上了
再补充一句,《立法法》条文中的写法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按这个条文理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不是“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但《宪法》明明写得很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如果说《立法法》和《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同一所指,很明显,《立法法》违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