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反正不具法律效力,可当胡言乱语。所述内容只代表本楼观点,不代表作者唯一观点。</P>
<P>这里的区划包括非行政区在内。</P>
<P>总则 为规范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特制定本法。</P>
<P>第一条 行政区划序列:全国分为省、府;省分为县,府分为区、县;县分为乡、镇、市。</P>
<P>第二条 人口>70万的市或占所在县人口的2/3以上的市为特别市,所在县为都市县;特别市为虚设的行政区,由县政府直接管理。</P>
<P>第三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自治,可视需要设立自治省、自治县、自治乡、自治镇或自治市。</P>
<P>第四条 基本居民区:包括村、镇、庄、寨、里、社区等。得选举成立居民委员会自治。</P>
<P>第五条 其它非行政区:依据不同的统计需要,全国可分为大区,省、府可分为道,县可分为区,区、市可分为坊,乡、镇可分为片区,村、社区等可分为小区等。任何非行政区转正均需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会议2/3多数通过。</P>
<P>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原则:相关行政区联合制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或上级政府制定调整方案,相关行政区公民投票均以2/3多数通过后抱国务院批准。</P>
<P>第七条 地方政府照例包括各级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两部。立法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但香港府设立法会。行政机关称行政公署,其中府行政公署得简称府厅,但香港府设行政会议。地方各级行政长官称省长、府尹、县长、县尹、乡长、镇长、市长;可设立副省长、府次尹等。</P>
<P>司法解释 省、府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工作需要得在各道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并划定初审区设立地方人民法院为基层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系统同例设立各级机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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