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440阅读
  • 5回复

[个人区划理念][原创→讨论]胡言区划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8-22
<P>反正不具法律效力,可当胡言乱语。所述内容只代表本楼观点,不代表作者唯一观点。</P>
<P>这里的区划包括非行政区在内。</P>
<P>总则            为规范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特制定本法。</P>
<P>第一条         行政区划序列:全国分为省、府;省分为县,府分为区、县;县分为乡、镇、市。</P>
<P>第二条         人口>70万的市或占所在县人口的2/3以上的市为特别市,所在县为都市县;特别市为虚设的行政区,由县政府直接管理。</P>
<P>第三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自治,可视需要设立自治省、自治县、自治乡、自治镇或自治市。</P>
<P>第四条        基本居民区:包括村、镇、庄、寨、里、社区等。得选举成立居民委员会自治。</P>
<P>第五条        其它非行政区:依据不同的统计需要,全国可分为大区,省、府可分为道,县可分为区,区、市可分为坊,乡、镇可分为片区,村、社区等可分为小区等。任何非行政区转正均需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会议2/3多数通过。</P>
<P>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原则:相关行政区联合制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或上级政府制定调整方案,相关行政区公民投票均以2/3多数通过后抱国务院批准。</P>
<P>第七条        地方政府照例包括各级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两部。立法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但香港府设立法会。行政机关称行政公署,其中府行政公署得简称府厅,但香港府设行政会议。地方各级行政长官称省长、府尹、县长、县尹、乡长、镇长、市长;可设立副省长、府次尹等。</P>
<P>司法解释     省、府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工作需要得在各道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并划定初审区设立地方人民法院为基层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系统同例设立各级机构。</P>
[ 此帖被QQme在2010-09-24 20:15重新编辑 ]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8-22
举例说明

府为省级的城市型行政区,指北京、上海、香港。香港府即特别行政区,名简而实不变也,依据法律程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改称《香港府基本法》。希望这所谓的直辖市不得新设,撤消后也不得复设,以免全国人大草率通过分省的方案。因各级行政区都是“区”,所以严格限度其使用范围;而府辖区也可称为特别区,以与大区、地区、社区等区分。区只可分为坊,不得辖乡镇市。政府各部门可在坊设立派出机关,which means 某工商局可在某坊设立工商所,但也完全可以不设;区政府、市政府不得在各坊设立类似于街道办事处的“小而全”机关。


都市县的长官称县尹,但英文仍为county chif executive,但其second executive称县次尹。都市县的设立条件意味着不包括大城市的县也可能合格,如格尔木。假设深圳地区设立深圳县,其中心城区设立深圳市,则显示合一,深圳市成为地理分区,其行政区域由深圳县政府直接治理。人口过多的大县可设立完全的区政府,但依据本法严格的调整程序,新设特别区非常困难。


省政府除设立专业化的厅外,也可设立处理地区综合事务的道厅。由于严格限定新设政府部门,只有四川、山东等少数人口大省能成立这样的类似于英国苏格兰事务部的机关。


基本居民点的名称各异,颇具个性。确实应该象公司一样命名是各显神通、丰富多彩。这样自由,那也就不会再听到大邱庄村这样的奇怪讲法,这比听到什么苏州州、广州州还要恶心。以前部分人提议改地级市为州,就有人担心出现杭州州,难道我们现在还处在连街道都敢用做分区名的土包子时代吗?不希望如此。更恶心拿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对应!难道农村居民就不是中国居民吗?这样没文化、没逻辑的提法都敢用这么久,建国时确定通名的土包子们真是为祸不浅。怎么能舍州郡坊不用了还敢拿市、区、街道乱用呢?现在这种档次的人还想拿多音多义的都字乱用吗。都多乱了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3 12:17:17编辑过]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8-23
“区划法”修正案

第一条社区、村、集镇、里、庄、寨、嘎查居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分别简称为社长、村长、镇长、里正、庄主、寨主、嘎查长等。


第二条 特别行政区域:府、县所辖的特别区、虚设的行政区、实化的非行政区。


立法解释:府辖区为县级特别区域;根据香港基本法,其18区仅为非政权性质。都市县可将区内的特别市分区,如番禺县、天津县等。行政区规模各异,类似于公司法人。如果是大公司,行政管理当然复杂;如果只是哈密县双井子乡这样的家庭作坊式,行政长官当然既是老板又是工人,这样的行政区实际上已经虚化。特别市也为虚设。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批准,可设立其它特别区域、或在某非行政区建立正式政府。


行政区序列非常简单明了:省/府---县---乡/镇/市 或 府---区---(坊),但背后隐藏着丰富多彩而又复杂多多变的管理体系。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8-24
庄主、寨主都出来了,看来势力不小[em01]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8-24






香港的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其成员可以包括社会人士。



“second executive”-- 还是 Deputy Chief Executive 较为妥当。




“深圳市成为地理分区,其行政区域由深圳县政府直接治理”

-- 我倒认为把市政管理职能分出来,把“深圳县”的市政管理机关、还有什么园林局之类归并到一个机构,统称“深圳市政府”,其权限只有市政管理和相关业务。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09-23
我也写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建议稿第四稿)欢迎浏览批评.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个政府一条河。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