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区划管理办事指南》
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应坚持一事一报制度。
由于我厅实行无纸化办公,市(州)转报给我厅的请示包含纸质、电子文本两种,其中电子文本使用word文档格式。
由国务院审批的请示,应上报到省85份(其中附件完整的35份:15份由市、州政府交省政府,其余20份交我厅。另,只需两级政府请示正文,并由市、州民政局交我厅代管的,有50份);
由省政府审批且属于县以上调整事项的,应上报到省80份(其中附件完整的30份:15份由市、州政府交省政府,其余15份交我厅。另,只需两级政府请示正文,并由市、州民政局交我厅代管的,有50份);
由省政府审批、县以下变更事项应上报到省的需要20份(其中15份由市、州政府交省政府,其余5份交我厅)。
纸张为 A4,图纸均为八开。由国务院审批的,图纸均采用彩色;由省政府审批的,图纸采用黑白色,可为复印件。
凡涉及民族地区和内地撤、并、建民族乡建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应由各级民政部门征求同级民委意见,由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作为附件上报。
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请示,市(州)人民政府不能单纯地予以“转报”,应有较为精简扼要的方案和意见。
下面,重点就各类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要求,予以分别介绍。
(一)各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A)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1、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不跨行政区域的迁址)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标题应写明“某某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请示”。请示的正文中应始终贯之以“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主旨。
请示的正文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市、县基本情况(要求:简明扼要)
市或县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征;历史沿革,重要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市或县的现状:幅员面积、总人口、非农业人口、行政区划管辖情况(辖县、市、区的数量及名称,或乡镇、村、居数量)、有关经济指标: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等)。
(2)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理由(要求:理由充分、客观,条理清楚,突出动迁的必要性)
首先点明市或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的具体位置(所在建制镇名、街路巷名、门牌号码),周围环境情况。其次重点、逐条地突出搬迁的理由。
(3)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方案(要求:准确、科学、可行)
拟迁新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址的地理位置,所在建制镇名、街路巷名、门牌号码,与旧址的距离远近,建成区和规划发展面积,交通、通讯等状况,地质状况及周围环境是否适宜建设政府机关办公驻地)
搬迁方案形成的主要过程(是否经过地质、水文、气象专业部门的考察论证,是否充分尊重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协对迁址的明确态度)
对旧址国有资产的客观性评估、处置方式以及搬迁经费的落实情况。
请示所需附件如下:
(1)当地党委、人大、政协对市、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意见;
(2)地质勘探专业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办公驻地拟迁新址的勘察论证报告;
(3)省政府关于新址土地利用的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4)当地财政或国土部门对旧址国有资产的评估及处置方式的说明;
(5)当地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6)市(州)行政区划图(若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应在本图上绘注清楚该县、市、区的区域范围);
(7)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8)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原址)平面示意图;
(9)拟搬迁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平面示意图(用不同的图例标绘新、旧地址);
(10)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在非本行政区域内迁移(跨市辖区或镇、街道办事处的迁址)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请示正文的组成部分与不跨行政区域的迁址报告基本一致,在具体论述上要求偏重整体搬迁。标题和正文中,直接用“市或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所需附件除以上的(1)—(10)项外,另有特殊要求:即具有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地质、水文水资源、气象、地震专业部门的勘察论证报告,同时附上各专业部门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B)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正文:
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总人口、非农业人口,辖村、居委会和自然村数量,主要经济指标,政府驻地基本情况)、政府驻地迁移的理由(要点明现址所在的村名)、新址的基本情况(点明所在村的名称)、驻地迁移需说明的问题(调整方案形成的主要过程,是否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搬迁经费的落实情况)。
附件:
(1)县的行政区划图(着色区分标绘该乡或镇的区域);
(2)乡(镇)行政区划图(标绘所辖的村名及其行政区域、新旧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标准名称)
(二)撤县设市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需上报最近三年县统计年鉴一套。
正文:
(1)县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征;历史沿革,重要的行政区划变更;幅员面积、人口、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人口、行政管辖幅度(辖乡镇、村、居、社区的数量,建制镇占乡镇数量的比例)。
(2)撤县设市的条件(重点)
撤县设市的目的意义、理由,强调设市势在必行;
经济状况(工农业体系及其骨干企业、农经作物等,交通条件,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等行业的发展状况,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综合实力排名等);
社会发展状况(民政、文化、教育、卫生、科技、通讯、体育事业发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就业人口比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县的发展潜力和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
(4)撤县设市的方案
方案的形成过程是否充分尊重干部、群众意见,当地党委、人大、政协的明确态度。
设市模式,行政区域有无变更,市的名称(若更名,还需召开名称来历含义的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将会议纪要做为必要的附件),设市后人民政府驻地标准名称(所在镇、街办名、街路名、楼门牌)。
撤县设市后,机构、编制、隶属关系的变化等。可参照用语:“撤县设市后实行市直辖乡镇的行政管辖体制,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减少财政上解支出等。”
附件:
1、当地党委、人大、政协关于撤县设市的意见;
2、撤县设市基本情况统计表(最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有专门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一);
3、市(州)行政区划图(标绘该县区域,突出区位优势);
4、县行政区划图;
5、县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
6、拟设市人民政府驻地城镇规划图。
补充说明:一般撤县设市均采用整县设市模式。
若采用在本县范围内的切块设市模式,在附件中还应包括:(1)拟建市的行政区域范围与周边县(市、区)的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2)市(州)民政局对该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的审核意见;(3)行政区划变更前的勘界地形图;(4)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地形图;(5)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撤县设市及边界线变更的意见。
(三)撤县设区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需上报最近三年县统计年鉴一套。
正文:
县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特别是该县在所属地级市的区位、距离大市区的情况等),地形地貌特征,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行政区划状况(辖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简况,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相关指标的区位排序等。)
(二)撤县设区的理由
县的历史发展过程,目的主要在于阐明该县与所属市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撤县设区是该县客观历史发展的需要。
撤县设区有利于地级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全方位地说明县与市在新形势下密不可分的关系)
撤县设区有利于该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设区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突出该县在所属市中的区位优势,撤县设区是市、县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简要说明交通、通讯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进程,城市化水平,城郊型农业,二、三产业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等,县政府驻地镇的建成区面积及基本情况)
撤县设区的方案(区名及由来含义,专名与原名不一致的,要召开更名论证会或听证会,并附会议纪要。行政区域和区人民政府驻地有无变化、财政体制、人员编制、城市管理体制等说明)
撤县设区后的建设与发展思路
附件:
1、县委、人大、政协关于撤县设区的意见;
2、县基本情况统计表(以最近三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有专门的统计表格,见附件二);
3、县行政区划图;
4、拟设某区行政区划图;
5、拟设某区城市规划图(标明规划年限)。
补充说明:
地级市向省政府上报的请示,应站在大市的角度论述撤县设区的目的、意义,简要说明拟改区的县的基本情况,明确设区后的区政府机构设置原则、人员编制解决途径,调整后全市行政区划基本情况(含拟辖行政区划建制单位名称、个数、全市幅员面积、总人口、市辖区总面积、市区人口等)。附件如下:1、地级市行政区划图(标绘县的区域及政府驻地);2、调整后大市行政区划图;3、大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图;4、国务院关于大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5、县的请示。
(四)撤乡建镇
此类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正文:
乡的基本情况:乡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人口、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行政区划管辖幅度即所辖村、居委会及自然村数量,历史沿革,政府驻地标准名称(落实到×村、×场的具体名称)、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其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撤乡建镇的方案
方案形成过程,行政区域变更情况,隶属关系变化情况,是否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充分认可,乡党委、人大、政协的明确态度。
附件:
1、县的行政区划图(标绘拟调整乡的区域及其政府驻地名称);
2、乡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
3、拟建×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示意图。
(五)调整行政区划,增设新的行政区划单位
此类行政区划调整分以下几种情况:分设地级行政区划、分设县级行政区划、分设乡镇级行政区划三种。前两种调整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后一种调整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A)分设地级、县级行政区划
正文:
1、地级市或县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所辖乡镇、村居数量,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产值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政府驻地状况等)
2、历史沿革,调整行政区划、增设行政区划建制的原由(重点)
3、拟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民政府驻地基本情况等),重要的现实意义等。(重点)
4、调整的具体方案(方案形成的主要过程,是否充分尊重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分设后,所辖行政区划建制名称和数量,新设行政区划单位的名称及其来源含义、政府驻地标准名称及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幅员面积、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乡镇企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地方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5、对新设置地级、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机构、编制和财政经济的原则意见。
附件:
1、当地党委、人大、政协对增设行政区划建制的意见;
2、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人民政府驻地,所涉及的乡或镇人民政府向原所属市、县政府上报的“关于将我镇作为拟建市或县人民政府驻地的请示”;
3、划归新设的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管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原所属市(州)政府上报的“关于将我县(市、区)划归新设立的×市(州)管辖的请示”(若是增设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即由原乡镇向原所属县(市、区)政府上报“关于将我乡(镇、街道办事处)划归新设立的×县(市、区)管辖的请示”);
4、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基础设施投资概算;
5、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6、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人民政府驻地地质、地形勘察论证报告(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6、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人民政府驻地气候概况(资质证书复印件同上);
7、新设行政区划建制的区域水文水资源概况的报告(资质证书复印件同上);
8、拟新建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域范围与周边对等行政区划建制的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9、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分设行政区划建制的边界线走向审核意见;
10、行政区划调整前后基本情况比较表(统一的格式,见附件三);
11、大市行政区划图;
12、县行政区划图;
13、市或县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
14、新设行政区划建制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
15、新设行政区划建制人民政府驻地发展规划图。
(B)分设乡镇级行政区划
正文:
1、乡镇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所辖村、居数量,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产值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2、分设的理由和意义(重点)
3、具体方案(分设后所辖村、居的名称及数量,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人民政府驻地标准名称及基础设施状况,主要经济情况,分设所需机构、人员编制解决方案及经费落实情况等。)
附件:
1、原乡或镇党委、人大、政协关于分设的意见;
2、县的行政区划图(标绘原乡镇的区域);
3、原乡或镇行政区划图(标绘政府驻地标准名称,以“×村”、“×场”表示);
4、调整后县的行政区划图;
5、调整前后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6、调整后边界线走向地形图;
7、市、县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调整后边界线走向的审核意见;
8、新设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图。
(六)撤并乡镇级行政区划建制
其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正文:
1、乡镇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所辖村、居数量,工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二、三产业产值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2、撤并理由
3、撤并具体方案
遵循的指导思想、调整原则、具体方案(乡镇行政区划建制名称、幅员面积、人口、非农业人口、行政管辖具体情况、政府驻地标准名称等。)
附件:
1、被撤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被撤乡镇党委、人大、政协对撤并的意见;
3、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特别标注拟撤并乡镇区域、名称);
4、调整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补充说明:
如果是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上报乡镇撤并方案,所需附件还应包括: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协对乡镇撤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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