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代管县级市,那么可不可这样想:
既然是代管,搞不好就要问责!
那么是否可以如此:
地级市可以代管县级市。每隔十年(或者其他的时限),县级市有权力向省府汇报,表达是否愿意由该地级市继续代管。
例如:
A地级市代管B县级市和C县级市。这时期限到了,B、C向省府汇报,表达意愿。B愿意继续由A代管,那么一切如旧;而C则不愿意,那么省府可以遵照其意愿,撤销A对C的代管。C可以选择省直辖,或者改由其他地级市代管。假设C想由D地级市代管,D经过一定的程序後,愿意接纳,则省府可以将C改隶D。
这个想法的出发点是:
省县直辖,出发点是好,但部分地级市对代管的县级市还是不错的。一味推行省县直辖实际也存在管理上的问题。完全由地级市代管,则会出现“吸血”问题。所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县级市的意愿,才能更好的促进发展。
望方家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