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根据《宪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至今有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特别是很新近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这事大家怎么看?
如果说“某某县人民政府驻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似乎很不合法、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