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主张改变现有层级(见我的签名),但假如一时改变不了现有层级的前提下,我设想的通名统一方案:
全国分为第1级政区:省、自治省(现自治区)、直辖州(现直辖市)
省、自治省分为第2级政区:州(现地区、盟和现辖县的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省辖县(现不辖县的副省级市、地级市,现省直辖的其他各种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区)、省辖自治县(现省直辖的其他各种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族自治政区)
直辖州、州、自治州分为第3级政区:区、县(现整县改的市、区全部恢复为原县,自治县同)、自治县(原为旗的改为蒙古族自治县、原为**自治旗的保留**自治只将最后一个旗字改为县)
区分为第4级政区:街道(也可称为坊)、区辖市(乡级),但区不得辖乡、镇
县、自治县分为第4级政区:县辖市(乡级)、乡(现整乡改的镇绝大多数改回为原乡,极少数确实全境城市化的镇可改为县辖市,民族乡同)、民族乡(原为苏木的视民族构成情况改为蒙古族乡或其他民族乡或牧业乡),但县、自治县不得辖街道(坊)
区辖市、县辖市分为第5级政区:居委会(也可称为里)、镇(村级、全境城市化的现村级政区,下同),但县辖市不得辖村
街道(坊)分为第5级政区:居委会(也可称为里),但街道(坊)不得辖村、镇(村级)
乡、民族乡分为第5级政区:村、镇(村级),但乡、民族乡不得辖居委会(也可称为里)
居委会(也可称为里)分为第6级政区:居民组,但居委会(也可称为里)不得辖村民组(或称生产队)
镇(村级)分为分为第6级政区:居民组、村民组(或称生产队)
村分为第6级政区:村民组(或称生产队),但村不得辖居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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