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人民医院’四个字,却不是公立医院。”河南省许昌市李雁(化名)向健康时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在许昌,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多家“人民医院”是私立医院,而有“人民”二字会让大众误以为是公立医院,不明白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11月27日,许昌市卫健委工作人员证实,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不是公立医院,是一家私立医疗机构。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命名政府机关以及具有国营、公立性质的单位和组织时,经常使用“人民”二字,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医院等等。可以说,在我们的日常语境中,“人民”是一种历史形成、约定俗成的公共属性的权威认证,私人机构一般不能使用。
这一点在报道中也有所体现。当患者在医院咨询台询问工作人员“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是否为公立医院”时,“前台医护人员支支吾吾不能回答。”记者分别致电许昌第二人民医院和许昌第三人民医院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你问这个干什么,这个不方便回答。”
医院是私立还是公立,什么时候成了不可说的秘密?答案就在医院名字的“人民”上。可以说,医院也知道“人民”和其自身的私立属性是相悖的。
不止许昌,全国还有多家以“人民”命名的私立医院。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名字没有被一起改掉。所以,许昌市卫健委才说“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是非公立性质,改制后没有修改单位名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宝鸡市卫健委也称,“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原来的公立医院改制而不改名,显然是看中了“人民”二字自带公立属性的“广告效应”。这对于市场导向的私立医院来说,无疑是一笔无形资产,一定是能保留就保留,能不改就不改。
事实上,对于医疗机构的命名,国家向来有明确的规定,且一直在不断重申。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2015年8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在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同时指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今年7月,国家卫健委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由此可见,目前多家以“人民”命名的私立医院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命名规则,还有误导或欺骗患者之嫌。而当地卫生监管部门知而不改,恐怕也撇不清责任。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医疗结构要赢得患者的信任,靠的是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而不是在名字上做手脚,因此,为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医疗监管部门有必要进行一次“必也正名”的自检和清理。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