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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你支持哪种区划层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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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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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选2项,共有84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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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一种,以省级(省、自治区、道、特别行政区、地区、州、路、都、郡、特别省、都市省、京、直辖市等)作为区划的重心,区划多以改变省区边界为主,动作较小且相对较保守。
第二种,以大区(领、地区、经济区、行政区、都等)作为区划的重心和中央与地方的衔接点,一些人主张地方自治和联邦制,赋予地方(省或县、市为其重心)较大的自治权,动作一般较大且较为激进。但在民族问题上不太妥善。
第三种,主张中央-县-村镇的理想化的行政区划层级。县是其重心。
第四种,例如本人,以市一级(市、郡、州、府、路、道、直辖市等)作为行政区划的重心,县或省作为辅助的区划级别。本人的主张是广域市、中心辐射发展、等级化区划。

乡镇不可能作为行政区划的主单位,所以略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4-10
你的大区是个什么概念?
每当别人夸我,我就很局促,因为夸的还不够         
每当有人骂我,我就很扭捏,因为没有骂到点子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5-05
将部分省合并为大区,今后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将地级市合并为省,为高级地方自治政府

撤销县级

将乡镇合并,部分达标的改称为市,作为基层自治政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5-07
                    县
省/特别省-----                        ----乡、镇、街道
                    市(县级)

                    县
直辖市  -----                        ----乡、镇、街道
                    区(县级)


每当别人夸我,我就很局促,因为夸的还不够         
每当有人骂我,我就很扭捏,因为没有骂到点子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05-07
引用第2楼巴岳总督于2008-05-05 10:53发表的  :
将部分省合并为大区,今后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将地级市合并为省,为高级地方自治政府
撤销县级
.......



那你现在大区就相当于省,省就相当于地级市,也就是说与省县乡的模式是一样的吧?
每当别人夸我,我就很局促,因为夸的还不够         
每当有人骂我,我就很扭捏,因为没有骂到点子上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05-19
支持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05-20
省:虚设,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府或州:实设,为一级地方政府,以现有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一级适当整合设置,下设县级市、县。

省辖市:实设,适域市,与府州同级,特大城市,下设市辖区。

县:实设,为二级地方政府,以现有中等规模县为主体,小县适当合并(也可以不合并),大县分设1-3个县,下设县辖市、镇、乡。

县级市:实设,适域市,与县同级,50万以上非农人口,下设市辖区。

县辖市:基层政府,民主选举,地方自治,20-50万非农人口。

镇:基层政府,民主选举,地方自治,5-20万非农人口.

乡:基层政府,民主选举,地方自治。

市辖区:省辖市、县级市设置的派出机构。

村:农业人口的自然村,村民自治。

坊:县辖市、镇、市辖区的派出机构。

虚省实地(府或州),分大县合小县,乡镇市村自治。
[ 此贴被炎黄剑在2008-05-20 09:09重新编辑 ]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05-20
省——市——县——乡镇
欢迎光临我的专题博客——《政区边界探寻》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2768807865_0_1.html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05-25
省:虚设,作为中央之派出;
州:实设,为地方政府,以现有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个别省、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适当整合设置。
县:虚设,为州之派出
市:实设,为基层政府,辖于州或县之下。分为市辖区
镇:实设,为基层政府,辖于州或县之下。
乡:实设,为基层政府,辖于州或县之下。
区:半虚设,特定的产业、自然、功能属性的区域的管理机构,
市辖区:虚设,为市之派出。
村/坊/区:自理单元
┌区┌区
┴州┼乡
┄┄├镇
┄┄└市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6-08
我支持城市型政区区划层级为  都(直辖市)---市---镇;
            区域型政区区划层级为  省-----县-----乡。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6-08
大区—市—县—村镇。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0-01-09
市-县-村
市以地级市为基础,合并一部分产生。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0-01-09
省(州)-县-村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0-02-24
引用第9楼hufengwu于2009-06-08 09:44发表的  :
我支持城市型政区区划层级为  都(直辖市)---市---镇;
            区域型政区区划层级为  省-----县-----乡。

支持这个。
省都---县市---乡镇
(有人提议省级市叫‘郡’,名称可讨论)
省+都+特政区(取都代直辖市;省级不设民族区)
郡+民族郡+市(通名州已泛化,改郡)
县+民族县+镇(通名镇提升县级)
县镇以下为乡,取代行政村。
都市镇下为区、街区、社区,按相应级别适用。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0-05-07
一刀切肯定搞不好,有些政策还的遵守,有些因素还得作为划分依据。省县直辖肯定是方向。
1、少数民族地区管理要区别对待,特别是藏区和新疆,地广人稀,这些地方应该保留现在的四级行政体制,即省-州-县-镇,以免省级机构管理不到位。
2、经济过于发达的地方要实行区别政策,避免再次出现政治局委员对话出租车司机的现象。比如保留18个副省级城市和人口经济规模较大的市,在这些地方仍然实行省-市-区-街道的管理模式。地级市要想保留的必须在经济和人口上达到一定规模。
3、只辖一个区或者两三个区的地级市撤并为县级市,其它县级市、县、或者工农区之类作为县级机构,由省级管辖。部分人口面积小县要予以合并与周边大县进行调整,部分人口大县可以适当分县。
支持省县直辖,坚持适当合并县份。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05-07
大区-市、郡-乡镇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0-05-07
新三级制
省----------------小地,大县------------小县大镇
多数省维持稳定,新疆内蒙川粤鲁豫调小,徐州齐齐哈尔建省,四十个左右。
小地大县人口100------300万,大城市原则不超过500万,600个左右
20--30万小县撤销乡镇,大县达到一定标准的 升级,否则划小,大镇适当扩展后升级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0-05-07
反对一刀切
个人看法:

基本层级:
1省-2县-3镇、乡
1省-2市-3区、镇
1省-2厅-3支厅

特殊区划:
1直辖市-2城区(虚)、县-3区、镇、乡
1省-1.5自治州-2自治县-3镇、乡
1特别行政区

说明:
边远地区、常住人口少的海岛设“厅”;其下可设“支厅”
民族聚集地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按规模而定
“城区”,或言“中心城区”,为虚位概念,为直辖市若干市区的集合,除城市规划(交通、绿化等)外,不设任何机关
潮梅分治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0-05-08
地方政府分省 ----州两级,州下分县、乡、村,县为州的派出单位,乡、村实行人民自治,条件成熟后实行县人民自治。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0-05-08
详见我的签名: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0-05-09
我认为地级市只辖其城区,不应该再管那么多县,大县直接升格为市,小县多个合并升格为市,市直接管街道、乡镇,取消县一级行政
有选择就有发展,有需要就有创造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0-05-14
引用第20楼心灵如竹于2010-05-09 00:26发表的  :
我认为地级市只辖其城区,不应该再管那么多县,大县直接升格为市,小县多个合并升格为市,市直接管街道、乡镇,取消县一级行政

全部叫市啊?不好啊。不如撤市并县,全部叫县。
改地级市为县,地级。
大县升格为地级县,地级。
小县合并为大县,地级。
不愿合并的小县,改为乡镇,直接管辖村社。
全国30-60个省,省5000万人
每省20-40个县和城区,县150万人
每县20-40个乡和街区,乡5万人
市镇虚设。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0-05-30
保持现状,规范通名。省、自治区保留,地级市、地区统称为州,州下设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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