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省、直辖市(又分为省级与副省级)、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是特例,可申请设立“中华台湾自治邦”,可规定其他省份无申请设置自治邦的权限。
省、自治省、自治邦下设副省级市、厅级市与副厅级县(市),直辖市下设县、区(处级)。此区可下设乡镇。
副省级市、厅级市下设区(副处级)、乡镇,此区下设单位,与乡镇的下设单位一样。可由原来的“区”划小。此区人口一般在15万--50万。
县(县级市)下也可设区,但此区为副处级,此区下设单位,与乡镇的下设单位一样。此区人口一般在15万--35万。
省份维持在40--60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