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设镇标准的意见(试行)
(1994年10月18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于1955年、1960年、1984年3次颁布调整设镇标准,目前执行的是1984年的设镇标准,这一标准与过去的设镇标准相比,在指导思想和设镇模式上都有所突破,有力地推动了小城镇发展。实践中,这一标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指标单一,并且缺乏规范统计,难以审核,标准覆盖面也较窄,反映不出全乡的发展水平。根据民政部的要求,从山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编制《山东省设镇预测与规划》中,我们对1984年设镇标准提出了修改,修改后的设镇标准是:
(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的乡,达到下列指标可撤乡设镇。
1.政府驻地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乡、村或农民投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初中以上学校的农村学生以及驻军等单位人员,下同)3000人以上,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少于800人,全乡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5%以上,并不低于5000人。
2.全乡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并不低于1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人均不低于60元,总收人不少于150万元。
3.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驻地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7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5%,并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的乡,达到下列指标可撤乡设镇:
1。政府驻地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2000人,其中非农业户口人口不低于600人;全乡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0%以上,并不低于4000人。
2。全乡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60%,并不少于8000万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人均不低于50元,总收入不少于120万元。
3.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驻地基础设施较完善,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并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乡,设镇时条件可适当放宽: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所在地。
2.年乡村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乡级财政预算内收入枷
万元以上,上解支出不低于40%。
3。驻乡县属以上企业年工业产值4亿元以上。
4.地区级工矿企业或省以上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5.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风景旅游区所在地。
6.具有全国或省际意义的交通枢纽和全省着名的港口所在地。
7。沿边、沿海等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四)地级市或地区行署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乡或财政补贴乡原则上不设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