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西部我的家在2006-5-26 8:18:46的发言:呵呵!其实按照人口比例,少数民族的招收人数早就超过自身的民族人口比例了!另外,教育水平的提高除了政府照顾,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努力,莫不成人为的为了提高教育水平却牺牲优秀群体的教育权利1
就民族平等以及内蒙古汉蒙实际状况等问题答一蒙古族人
首先需要纠正你一个毫无根据的猜测,本人何止是在民族地区呆过,祖祖辈辈就生活在“民族地区”,所以,不但不是你说的“肯定不了解当地的实情。”而是有切肤之感。
不平等的事是很多,但通过明文的法律来制造的不平等却不是很多。而用法律制造的民族不平等,并且赋予民族政治权利,在世界上都属罕见。民族问题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民族的不平等,和普通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不一样,会激化民族间的矛盾,会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甚至可能引发分裂和动乱。
美国,据说是一个对少数民族非常宽容,非常照顾的“民主国家”,可美国并不在美国人之间进行民族识别和划分,更没有赋予那些被识别出来的少数民族可以享受自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也没有把它的任何一个行政区变成某一少数民族的自治地区,没有用法律规定只有该民族成分的人才有担任该行政区首长(如州长)的资格和剥夺或削弱其他民族身份的人们的一些政治权利,例如被选举权资格。理由很简单:那样做,违反了人人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宗教、文化而受到歧视的基本原则。其後果是,巩固乃至强化该民族共同体的民族意识,导致认同混乱,造成美国各族群之间的关系紧张和冲突,导致美国社会乃至国家的分裂。
现在就有不少美国的有识之士非常担心美国西南部地区的墨西哥人问题。理由就是这些墨西哥人和从前的移民不同,他们不愿意同化到以英国文化为主流的美国社会中去,依然保持着自己的语言文化,并形成和维持着自己的“民族共同体”。著名社会学者Morris Janowitz于1983年就指出“墨西哥人,和其他说西班牙语的人们一道,正在将美国的社会政治二分化,这正在接近国民性的分裂。和美国接壤的墨西哥国家的存在,以及墨西哥文化式样所具有的力量,意味着墨西哥移民的‘自然发达史’和其他移民集团的不同,今後也会不同。谈论南西部地区,文化性和社会性的未回收地------虽然是美国的一部分,但事实上正在墨西哥化,因此正成为政治性争论之焦点地区的问题并非为时过早。”
曾以《文明的冲突》一书而闻名世界的著名政治学者萨缪尔·亨廷顿在引用了这段话後论道:“另一方面,墨西哥系美国人主张:南西部是1840年代是被美国用侵略手段夺取的土地,现在,Reconquista(领土恢复运动)的时代到来了。人口学方面,社会学方面,文化性方面,该运动正在进行中。这样的主张,很可能会发展成为将那些领土与墨西哥再统一的运动。即便这样事态不会出现,新墨西哥州大学的查尔斯·托尔也做出了这样预测,2080年,美国南西部的各州将和墨西哥北部州合并成立新国家。……罗伯特·卡普兰于1997年就美国南西部的墨西哥化得出了如下结论,国境的东半部一带,‘德克萨斯州和墨西哥东北部的再统一作为既成事实,正以不太引人注目的方式悄悄进行’。舆论调查和学者的研究还指出,西边的加利福尼亚的本质也正在急速地墨西哥化”(摘自萨缪尔·亨廷顿《被分断的美国》)。
即便美国政府不实行类似前苏联、前南那样的少数民族政策,而实行类似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例如把操西班牙语、保持墨西哥文化的美国人划分成墨西哥民族,并不顾那些与墨西哥接壤以及墨西哥人聚居地区同样也存在着其他民族的事实,不征求当地其他美国人的意见,便把这些地区变成“墨西哥民族自治州/郡/县/乡”,规定只有“墨西哥民族”的人们才有担任这些自治区域行政首脑的资格,安排大量“墨西哥民族”的人们担任当地各级政府的领导,剥夺这些地区的其他美国人的包括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文化和受教育等方面的部分权利,进一步鼓励“墨西哥民族”发展“墨西哥民族语言和文化”的话,只要是正常人,都能预测到这样做的後果,那就是进一步加剧这些地区的墨西哥化甚至加剧这些地区脱离美国而“重新回到”墨西哥的怀抱。
再拿你说的生二胎政策来说,如果法律、政策规定少数民族可以要第二胎而汉族人不可以,那这就是不平等了。汉族人要生第二胎,就必须像你说的那样,背井离乡、到处躲藏了。
生子有後,就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後世,即所谓‘广厮重祖’”。汉人的这种文化观念,仅凭对甲骨卜辞的考证就能确认至少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就已经根深蒂固的了。一个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首先应该考虑到该国的历史文化,应该尽量尊重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价值观。然而,正如你说的“还有就是文化上的差异也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因为蒙古人不象汉人那样特别看重生男孩”,现行的政策正是因为没有考虑到汉民族这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也没有考虑到现实问题,所以才导致了像你说的那种汉人为了想要个男孩而不得不背井离乡、到处躲藏了的现象发生。比方说,中国对老人的福利政策很落後,在农村甚至都没有任何关于老人福利的政策和措施,老人们基本上是靠子女们瞻养。因此,若只有一个女孩,长大後就嫁到其他人家,甚至其他地方去了,自己老了,就存在着谁来养活自己,也就是政府常说的“生存权”的问题。当然,若女孩的婆家很富裕的话,也许能出钱养女孩的父母,但这只是特例,不可能会是普遍现象。况且,老人多病,一旦有个病痛卧床不起,恐怕连做饭洗衣的人都没有了。若没有男孩,即使家中有女孩,即使不结婚出嫁(若男方到女家落户,男方一家也会发生老人谁来养活的问题),但在分田和财产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可能会受到别人的欺负,当然女孩也不可能承担种田等各项重体力活,这样一来,同样也会发生“生存权”的问题。
另外,这也不是您说的少数民族基数少还是多的问题,而是不应该通过人为的法律来改变一个国家内部的各民族人口比例的问题。这种人为改变各民族人口比例的做法,很可能会成为引发将来民族冲突的定时炸弹。
还有大学录取时对少数民族优惠照顾的问题,如果分配给用少数民族语言考试的录取名额没有超过该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的比例,那才可以说“蒙授蒙生考大学都是蒙生跟蒙生竞争,不存在加分这一说。”若所定的录取名额超过了该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的部分只能是占用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因为少数民族有加分照顾)的名额,这就是说,这种对某一民族的照顾实际上是建立在剥夺其他民族利益之上的,因此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而对于用汉语考试的蒙生,就更不应该加分了。因为明明有蒙文考试,这些考生不去利用反而主动参加用汉语的考试,说明这些考生本身不存在着汉语障碍。而且这种加分政策等于鼓励蒙古人学汉语而不学自己的民族语言,所以这种优惠政策对蒙古族来说也不是好事情啊。
你的“大多数蒙生都是学蒙文的”以及“汉授蒙生是极少一部分人”的说法也不正确。
据人民网2002年6月27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统计的报道可知,目前在内蒙古402.92万蒙古族人口中,约有320余万人使用着本民族的语言。也就是说,有82.92万蒙古族不使用蒙语,这部分人占了内蒙古蒙族总人口的20.58%。这麽高的比例,可不是极少部分。
实际上,在内蒙古,蒙古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不但不是弱势群体,反而是强势群体,而汉族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下面的统计数据就很能说明问题:
据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2004-05-21报道,2003年年末内蒙古总人口2379.61万人。其中,其中蒙古族397.2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6.69%;汉族1874.65万人,约占总人口的78.78%;其他少数民族90.0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783%。
在总人口中乡村人口1378万人,其中,农村1187万人,牧区191万人。虽然有从事农业的蒙古族,也有从事牧业的汉族,但考虑到传统的生活方式不容易改变,以及无法精确掌握这方面的具体数据,为了说明问题,就单纯地以从事农业的为汉族,从事牧业的为蒙古族计算,乡村的汉人占汉人总人口的比例高达63.32%,而乡村的蒙古族只占蒙古族总人口的48.08%。也就是说,内蒙古蒙古族的城镇人口所占蒙古族比例要大大高于内蒙古汉人所占城镇人口的比例。鉴于城乡差别太大,因此可以说内蒙古汉人的状况远远不如蒙古人。
其次,我们来看看汉蒙家庭的收入之差:
即便同是乡村人,从事牧业的收入远远高过从事农业的收入,根据内蒙古统计年鉴2002年的统计资料可知:
2001年的牧民家庭平均每人总收入和纯收入分别为:6425.80,3277.12(元)
可2001年的农民家庭平均每人总收入和纯收入分别只有:2966.63,1784.37(元)
两者收入差别如此之大,怎麽还能说蒙古人是弱势团体?
再来比较汉蒙的文化程度之差:
2003年年末内蒙古在校学生15.87万人中,占总人口约21.22%的少数民族,其在校学生4.20万人,占总在校学生人数的26.47%,高过其占人口比例5.2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在校学生中有蒙古族3.52万人,占总在校学生的22.18%,高出其占人口比例竟达5.49个百分点!
而汉人在校学生的比例只占总在校学生人数的73.53%,低于汉人人口比例5.25个百分点!
研究生的情况汉人不如蒙人等少数民族的情况就更明显了:
2003年年末内蒙古在校研究生共0.3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在校研究生0.13万人,占总在校研究生的34.21%,竟比它占总人口的21.22%这个比例高出了近13个百分点!蒙古族研究生0.11万人,占总在校研究生的28.95%,比它占总人口16.69%这个比例高出了近12.26个百分点!
而汉人研究生呢,只有2500人,占总在校研究生的65.79%,比它占总人口的78.78这个比例竟然低了近13个百分点!
大学生、研究生的比例相差如此悬殊,当地汉人的文化程度当然就低于包括蒙古族在内的少数民族了。当地汉人又怎麽是“强势团体”?
再来看内蒙古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中的民族比例:
据新华网6月8日报道,到2002年底,内蒙古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达到1047人,其中近30%是蒙古族.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8人,其中近30%也是蒙古族中青年专家,远远高于蒙古族占总人口的比例。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近73万名,其中蒙古族专业技术人员也占很大比例。
蒙古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之所以占这麽高的比例,当然与给蒙古族以诸如招生培养人才,优先出国深造等各项优惠政策,让蒙古族成分的人们享有比汉人高得多的机会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
要知道,1947年前,内蒙古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几乎一片空白,蒙古族的文化程度是远远低于汉人的。
再来考察一下内蒙古自治区的汉族在政治上是否是强势团体:
占总人口16.96%的蒙古族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协正副主席中,蒙古族占了44%,远远高过蒙古族占总人口16.96%这个数字。而占总人口79.24%的汉人,其所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只有54%。在自治区厅局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1%,其中,蒙古族占37%,在各盟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高达47%,而其中的蒙古族干部比例就高达44%。
即,内蒙古的干部比例,内蒙古汉族干部的比例远远少于当地汉族所占总人口的比例。
就是这几个远远少于内蒙古汉人人口比例的数字中,还有不少是外地调去的,干几年就走的汉族干部。这样一来,当地汉人的干部比例就更少了,恐怕连其人口比例的一半都不到。
面对这些事实,怎麽还能说蒙古族是弱势团体,汉族是强势团体,所以蒙古族就应该继续享受各种特殊待遇,享受更多的机会?
提出这些比例数据,不是强调提拔干部,上大学、考研究生、出国深造必须要按各民族的人口比例分配,否则就不是民族平等,而是说应该人人平等,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不应该以民族成分不同为由剥夺当地一些人的权利和机会。而且,如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人为地使少数民族的比例过高,自然就不利于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人才,也无法让人心服口服,就会引发当地汉人的不满,就不利于当地各项事业的发展。即便是一个单位,若能力差的人得到提拔而能力高的反而得不到提拔,这个单位的人事关系就不会好,若是企业,这样的企业就难以顺利发展。
关于富人缴纳应该纳更多的税的比喻。富人缴纳更多的税,那是因为他的收入确实多(倘若他没有收入,即使银行存款再多,也是不用按更高的税率缴纳税金的),可民族就不同了,民族是一个根据语言、历史文化以及归属认同感等属于精神层次的要素来确定的团体,即是一个属于精神上、意识上的团体,怎能以此作为要求个人和家庭享受更多实际利益的根据呢?少数民族中有穷人,但也有富人,难道因为是少数民族,富人也可以按较低的税率缴纳税金?就可以少缴纳税金?汉族中既有富人,但也有穷人,难道因为是汉人,哪怕是穷人,也必须按更高的税率缴纳更多的税金?这样的纳税法律,恐怕全世界也没有几个国家有吧?
这难道就是你说的“人性化”?看来,在某些人眼里,汉人,天生就该低人一等,少数民族天生就该享受更多的好处和更多的机会,否则就是非人性的了。
你举的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给东三省很多优惠性政策的例子,也还是不能说明问题,因为这些政策跟在当地根据个人的民族身份不同而决定给不给于优惠照顾的做法没有必然关系。正如我曾反复强调过的,地区间的不平等,当然不对,也应该反对,但更重要的问题则是同一地区,根据个人的民族成分人为造出来的不平等。在北京,仅凭个少数民族成分,高考都能加十分。这就是对生在汉族家庭的孩子们的赤裸裸的民族歧视了。
我想,给与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落後地区一些照顾政策,不但没有人反对,恐怕还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但是,在同一地区,按生在哪个民族来决定给不给优惠照顾,甚至剥夺生在汉人家庭、有个汉人父母的人们的一些政治权利,这就是血统论,就是公然的民族歧视。这种血统论,这种基于血统的民族歧视当然会造成同一地区人们之间的隔阂,甚至造成紧张的关系,当然就不利于当地人们的团结,更不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种按民族成分决定是否给与优惠照顾,是否赋予政治权利的做法,不但起着增强各民族之间的隔阂,造成关系紧张的作用,还会起着时时刻刻提醒少数民族不要忘记自己的民族身份,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的作用。一旦各民族都有各自强烈的民族意识的话,就会进一步加强不同于国家主流文化和传统的各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就会尽量去追求各自的民族利益,这就必然会影响到其他民族的利益,更会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就不得不把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花费在协调各民族利益,平息纷争方面。而自己的民族利益得不到满足、或者觉得受到损害时,就很可能产生对其他民族,甚至对国家的不满,继而谋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如果一些民族中出现一些野心家或者强烈的民族主义分子,这种协调、平息还可能不起作用。而且,增强少数民族各自民族意识和民族凝聚力、打击主体民族民族意识、削弱主体民族凝聚力的做法,也是为那些不愿意看到中国强大,试图分裂中国的势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若再不停止这种民族歧视,若再不撤销与宪法中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抵触的各项法律政策,民族之间的隔阂和积怨只能越来越大,到时爆发出来,恐怕对任何民族都是一场灾难,前苏联、钱南斯拉夫的悲剧就很可能在中国的一些地区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