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乡:村民自治之联合体
市:市民自治之联合体,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超过10万,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有必要。
镇:村社居民自治之联合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人口超过1万,占总人口1/3以上。
街道:于较大的市之下,市民自治之联合体
居民自治体:基层社区全体居民于其地域施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居民自治制度,包括村、社区和乡、镇、市、街道两类
地方政府:管理国境内一个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独立办理地方自治事务和上级政府委托事务,国家划分为省、直辖州和州、县、市两级行政区
省:一级行政区之一,统筹各州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办理中央政府委托并适于由其办理之业务。
县:二级行政区之一,总其地方自治之责,并承上级政府委托并适于由其办理之业务。面积3000~6000km2, 人口60~180万
州:二级行政区之一,源于地区或地级市,设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之都会,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有必要。因为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之必要,省可以依法将若干与其关联度和一体化水平较高的县、市委其代管。本辖的面积1500~4500km2,人口120~600万
直辖州:一级行政区之一,因袭州之架构。增其省级管理职能,设于大都会区,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非常有必要。人口超过300万
数据:本文所述及之数字数据均为概数,且概数之取得须剔除最高的10%和最低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