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方
非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直辖市
省分为县、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直辖市分为市辖区、县
设区的市分为市辖区
县分为乡、镇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分别与省、设区的市、县、乡平级
自治州分为不设区的市、县
解释:
1 除直辖市以外的市不能管县,更不能管市
2 自治州可以管辖不设区的市、县
3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能管乡、镇
4 县不能设立办事处
5 市区不大的市一律不设市辖区
6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周边的农村地区,不设乡镇的情况下,设立地区办事处,统筹这一带的城乡管理
7 没有所谓的民族镇、民族市、民族市辖区,但有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
8 现有的“民族区”(比如管城回族区)可以改设民族自治县
省、直辖市、自治省 为 省部级
自治州、设区的市 为 厅局级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 为 县处级,其中除自治州辖县市、市辖区外,其余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乡、镇、民族乡 为 乡科级
设立设区的市的标准:
东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10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12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6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110万
西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5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7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7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60万
拉萨为特例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设区,因市域太大的一律缩域
设立市辖区的标准:
东部地区:人口至少达到50万,且非农业人口至少40万
西部地区:人口至少达到25万,且非农业人口至少20万
设立不设区的市的标准:
东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2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3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5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25万
西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12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15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60%,且拟建市域总农业人口至少14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设市,因市域太大的一律缩域,或改设县
设立县的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必须达到50万,且所辖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20万,且所辖面积达到4000平方公里
西部地区:总人口必须达到15万,且所辖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5万,且所辖面积达到2万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1万,且所辖面积达到10万平方公里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合并
题外话:想必总人口在50万以上,且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一定可以设市了
设镇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4万,其中非农业人口不低于2万
西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其中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设乡
设乡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1万
西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0.3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