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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建议宪法对行政区划的措辞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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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方
非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直辖市
省分为县、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直辖市分为市辖区、县
设区的市分为市辖区
县分为乡、镇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分别与省、设区的市、县、乡平级
自治州分为不设区的市、县

解释:

1 除直辖市以外的市不能管县,更不能管市
2 自治州可以管辖不设区的市、县
3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能管乡、镇
4 县不能设立办事处
5 市区不大的市一律不设市辖区
6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周边的农村地区,不设乡镇的情况下,设立地区办事处,统筹这一带的城乡管理
7 没有所谓的民族镇、民族市、民族市辖区,但有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
8 现有的“民族区”(比如管城回族区)可以改设民族自治县

省、直辖市、自治省 为 省部级
自治州、设区的市 为 厅局级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 为 县处级,其中除自治州辖县市、市辖区外,其余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乡、镇、民族乡 为 乡科级

设立设区的市的标准:
东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10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12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6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110万
西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5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7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7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60万
拉萨为特例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设区,因市域太大的一律缩域


设立市辖区的标准:
东部地区:人口至少达到50万,且非农业人口至少40万
西部地区:人口至少达到25万,且非农业人口至少20万


设立不设区的市的标准:
东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20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30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50%,且拟建市域总非农业人口至少25万
西部地区:市区人口达到12万,拟建市域内人口达到15万,市区人口不得低于拟建市域人口的60%,且拟建市域总农业人口至少14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设市,因市域太大的一律缩域,或改设县


设立县的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必须达到50万,且所辖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20万,且所辖面积达到4000平方公里
西部地区:总人口必须达到15万,且所辖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5万,且所辖面积达到2万平方公里,或者总人口达到1万,且所辖面积达到10万平方公里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合并
题外话:想必总人口在50万以上,且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一定可以设市了


设镇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4万,其中非农业人口不低于2万
西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其中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设乡

设乡标准:
东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1万
西部地区:总人口不低于0.3万
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合并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8-25
另外,不再设立“副省级市”“副地级市”
直辖市的市辖区、市辖县平级,均为地厅级,达不到设区标准的直辖市市辖区改县
不允许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游离区”,所以市辖区必须集中在市区,否则一律设县或改为不设区的市独立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8-25
另外,不再设立“副省级市”“副地级市”
直辖市的市辖区、市辖县平级,均为地厅级,达不到设区标准的直辖市市辖区改县
不允许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游离区”,所以市辖区必须集中在市区,或者为特殊政策开发区、工矿区,否则一律设县或改为不设区的市独立
[ 此贴被subsilence在2007-08-25 20:2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8-25
按此标准,北京的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通县、顺义县、房山县、大兴县、门头沟县、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延庆县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8-25
天津市的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红桥区、南开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津南区、北辰区、西青区、东丽区

滨海新区(汉沽区、塘沽区、大港区彻底合并)

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武清县、蓟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8-25
民族自治地方、非民族自治地方为提法
而不是行政机构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8-25
不让较大的市辖县是对的

较大的市根本不等于地级市

现在弄得混为一谈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8-25
人治的社会,法律没有多少威信,就连国家最具权威的法律----宪法也是一样!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7-08-25
引用第6楼subsilence于2007-08-25 20:32发表的  :
民族自治地方、非民族自治地方为提法
而不是行政机构

大厂回族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怎么设自治省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8-25
      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建议修改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省、都;
  (二)省、自治省、都分为、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市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省、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此贴被hufengwu在2007-08-25 22:0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08-26
引用第13楼東七區于2007-08-25 22:03发表的  :
上面只是开玩笑,我想楼主的意思可能是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应当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二)省应当分为州、县和/或市;
.......


知音啊,就是这个意思

我自己说了那么多都没说清楚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8-26
既然“直辖区、州辖区、县辖区、市辖区均相当于镇”, 为什么不就直接叫直辖镇?相同行政级别相同政区类型,采用两种行政区划通名有什么好处?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7-08-26
基本可行

转国务院提交人大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8-28
按我的意思
与目前相比,变化不大:

1 地级市所辖县、县级市由省直管,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单区地级市降格为县级市
2 自治区改称自治省
3 面积过大的市辖区、县级市缩减区域,不设乡镇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8-28
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
事实上,基本每一次的宪法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
全国人大20%代表提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7-11-09
自己顶一下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7-11-09
必须要搞清楚市区和城区的概念
现在中国是城,市不分
真想让全世界都知道,我有多勇敢……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10-25
顶一下,大家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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