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通知 )
浦府〔2010〕26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事权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事权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 浦东开发 体制 权限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130份)
浦东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事权的意见
按照“开发区的事开发区办”的总体要求,坚持凸显开发功能、凸显开发区作用、凸显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考虑与原有功能区域事权衔接、并比照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事权。
一、管理事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体现开发导向。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建设、投资促进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事权配置着力于推进区域开发建设、推动园区联动发展。
(二)充分体现高效便利。坚持充分授权、重心下移,使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企业办事和政府服务的综合集成平台,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优化商务环境。
(三)充分体现权责一致。开发区管委会既承接市、区两级政府授予或委托的事权,也要承担相应批后管理和服务等责任,确保下放事权规范有序运作。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事权
在浦东新区“7+1”的开发区管理框架中,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的管理事权已经明确,上海浦东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管理事权将另行研究。为此,本意见主要对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浦东临港新城管委会的行政管理事权做出明确。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研究编制。
(责任单位:新区发改委)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与新区总体财力安排相衔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使用自有财力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新区发改委)
(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备案区域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需报市和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函请新区发改委转报。
(责任单位:新区发改委、商务委)
(四)规划管理
各开发区相关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新区人民政府委托新区规土局会同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开发区管委会在区域内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各类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零星工程规划许可等)。关于各开发区内市政工程的审批,除系统性、全区性的市政项目外,均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责任单位:新区规土局)
(五)土地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浦府【2006】284号)对相关区域内的原带征土地实施管理,并办理临时用地的审批。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相关区域内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申报统筹工作,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批准后的推进落实。
(责任单位:新区规土局)
(六)建设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在管委会投资管理权限内行使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
(责任单位:新区建交委)
(七)经贸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和贸易管理职能;行使商业分级管理职能;行使企业服务、安全生产监察等管理职能。
(责任单位:新区商务委、经信委)
(八)环境保护
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区域内对管委会投资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行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及试生产(或试运转)的审批,负责园区内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应急处置、信访处理、环境统计等工作。
(责任单位:新区环保市容局)
(九)科技管理
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浦东新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认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国家和上海市各类重大科技专项申报等事项的受理、初审、推荐或审批。
(责任单位:新区科委)
(十)综合执法
开发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纳入新区总体执法体系,新区职能部门进行统一分片和业务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日常管理。开发区内的专业执法,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责任单位:新区环保市容局及相关部门)
(十一)社会管理
开发区内涉及的社会管理事务,实行分类管理。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金桥出口加工区等成片开发区域,涉及企业的社会管理事务,以开发区管委会为主、街镇配合;涉及居民的社会管理事务,以街镇为主、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社会管理事务,以街道为主、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临港新城的社会管理事务,由临港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街道配合。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相关问题
(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事权。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个性化需求,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细化。
(二)管理事权配置要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事权明确后,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依法行政,高效运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
(三)要确保行政管理事权配置的有效衔接。开发区区域内原由功能区承担的市政建设、旧区改造等已立项财力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交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除以上行政管理事项,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行使相关事权;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按照《商务部关于委托金桥出口加工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行使相关事权。
(五)除新区政府另有发文明确调整的事项外,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暂时维持原三林功能区域管委会的管理事权,川沙新镇承接原川沙功能区域管委会的管理事权。原功能区域城管署(城管办)划归新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本意见新增的行政管理事权,可适用于上海综合保税区和世博核心区。
https://www.pudong.gov.cn/zwgk/jgzz-ljzgljjgxx/2022/273/27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