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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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16115
引用第2楼玉宇清澄于2009-08-02 16:55发表的 : 地级的分拆一批不需要,就是市县分治,皆由省直管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特权予以保留 县域经济较强的县或县级市比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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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尹人于2009-08-02 18:19发表的 :我认为楼主的方案作为最终方案并不妥,但最为过渡方案则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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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silas520于2009-08-03 13:36发表的 回 8楼(東七區) 的帖子 :你这个和现在没有什么区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