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行政区西南军政委员会
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这个《决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
决定指出:国家计划经济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为了中央直接领导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为了节约干部加强中央和供给厂矿企业的需要,并适当地加强省、市的领导,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和适时的。在步骤上,可以不必采取六个大区机构一次撤销的办法,而采取一个一个撤销的办法。对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可视不同性质,按照先易后难、先简而繁的原则逐个地加以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党中央在全国实行大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制度,相继建立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大行政区,并在各大行政区内设立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实施对各大区的行政领导。